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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問題


  (一九二三年七月一日)

  (一)

  在經濟落後的殖民地半殖民地,不但農民占全人口之大半數,其國民經濟之真正基礎,還是農業;在這些地方之各種革命都不可忽視了農民的力量。有些自耕農居多數而且是小農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如中國),農民所受地主的壓迫,不像地主強大的國家(如舊俄羅斯、印度)或資本主義發達的國家(如歐美各國)那樣利害,不容易發生社會革命的運動;然所受外貨侵入生活困難及貪官劣紳軍閥災荒之痛苦,往往也能激起他們的群眾運動;這種農民的大群眾,在目前已是國民革命之一種偉大的潛勢力,所以在中國目前需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國民運動(即排斥外力打到軍閥官僚)中,不可漠視農民問題。

  (二)

  中國人口約六千余萬戶,而農民有四千萬戶以上,是農民占全人口百分之七十以上(俄國農民占全人口百分之八十,日本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即此人數上看起來,我們應感其重要。此農民大群眾,其經濟生活程度雖非相差甚遠,而經濟地位則有幾多複雜之區別,茲將地主與農民略分為十等如下表:

  有地過萬畝之大地主,在全中國每省不過十人左右,此等大地主少數是前清貴族,大多數是舊官僚或新軍閥,他們對於佃農有很大的威權;股份公司居極少數,因為舊法耕地之利潤遠不及工商業,故城市的資本家多不肯投資經營農業。

  有地過千畝之中等地主,全國至少在二三萬以上,他們半居鄉村,半居城市,有的是在城市兼營小工商業者,有的是官僚後裔之無職者,專恃收取地租維持生活。其居鄉村者,或為紳董把持鄉村之政權,或為高利營業盤剝貧農。

  有地過百畝之小地主,其數至少十倍于中等地主,他們大多數居住鄉村,其職業或在鄉鎮經營小商業,或在鄉村為紳董。

  最大多數之農民,非自耕農即佃農,據民國七年農商部統計如下:

  依此統計,自耕農民之數多過佃農一倍,其中相差最甚者,為江蘇、安徽、湖北等省。江西、福建、浙江等省,則相差極微。

  自耕農民中有兼為地主者,是一家族人少而地多,除自耕外尚有餘地租給別人耕種,一方面是自耕的農民,一方面又是收租的地主,此種農民為數不多。自耕農民中有兼為雇主者,是一家族自耕自地而勞動力不足,雇用別人幫忙,此種農民為數甚多。此兩種農民,不獨佔有地土權,無向地主繳納地租之義務,而且得用資本主義的方式,掠奪他人之剩餘勞動,其生產物不僅供給一家生活及農作上的需要,並且,至少在豐年時可以獲得盈餘,變成初步積累的資本,是以此種農民應屬之中產階級。

  純粹自耕自地之農民,為數亦不少,其所種之地則甚少。其自耕兼佃農,則因一家族人多而地少,除自地自耕外,又不得不向地主租地耕種,此種農民為數不多。此二種農民,雖非半益農,得全收其勞動所得之利益,而無掠奪他人勞動力之機會,雖豐年亦難有多量之盈餘以為積累;只以完全佔有土地所有權,生產工具及生產物所有權,應屬之小有產階級。

  佃農兼雇主,是向地主,租地耕種而勞動力不足、雇用別人幫忙者;純粹佃農,乃由一家族任工作不雇用他人者。此二種農民人數略相等,其中又分二等:(一)純粹無地權者,地主隨時可向佃農收回其租出之耕地,(二)半有地權者,佃農曾出等於當時地價半值之金額向地主租得耕地,其後能以同等金額或較少之金額輾轉租給別人耕種,原地主只能向現時耕地之佃農收取地租,除出資購回此半佃權外,不能自由收回耕地另給別人耕種。佃農們租地時,須向地主繳納押租金(或名羈莊,退租時可以收回)每畝約一元左右;耕種時須自備生產工具(牛、農具、食糧等);所得生產物須繳納一部分與地主,繳納之方法,或預約一定之額租(或名鐵租),無論收成豐歉不得短少,或每年按收成豐歉臨時議租;繳納之數量,至少須在收穫物三分之一以上。佃農住屋多隨地租得,退租時須退還地主。地主對於佃農甚尊嚴,大地主尤甚,有「東佃如父子」之諺。此等農民既不能掠奪他人,又為地主所掠奪,不能全收其勞動所得之利益,豐年尚可勉強供給一家生活及農作上的需要,荒歉時則衣食且不足,又加以地主追繳租課,不勝其困苦,因此每年秋收時,各地佃農罷租訟案往往占各種訟案平均百分之三十以上。但此種半益農,雖不佔有地權或只佔有半地權,然仍佔有生產工具及收得並管理其勞動所得之一部分生產物,故應屬之半無產階級。

  雇工是各種農民出一定工資雇用他們做工者,此種雇工分成人及童工兩類,和長工及短工兩種辦法;長工以年計,每年工資由二十元至四十元不等,短工以下種或收穫時短期間計算,工資略高;童工專事牧牛及零碎輕工作,每年工資不過數元;唯各種雇工的伙食均由雇主供給,且間有供給衣服者,長工多給以住所,短工則不然。此種雇工,倘不失業,其生活費反較佃農穩固;唯其不但無地權,而且沒有生產工具及收得並管理其勞動所得生產物之權,純粹是被雇者,各種農民中,只有他們是無產階級。

  以上七種農民中,後三種(佃農兼雇主、佃農、雇工)都是無地的農民,在全國農民總數中約占百分之四十,人數當在九千萬以上;因為自耕農民雖多過佃農一倍,而加上雇工,無地者人數縱不能與有地者相等,當亦不至相差甚遠。

  各種農民所占地均甚少,此時不但無集中的傾向,而且有分小的傾向,據農商部之統計,農民耕地多寡別,民國六年七年比較如下表:

  (三)

  中國農民之痛苦計如下諸端:

  (一)一般農民之痛苦

  a.外貨輸入之結果,一般物價增高率遠過於農產物價格增高率,因此自耕農民多賣卻其耕地降為佃農,佃農則降為雇工,或改業往城市為苦力,沿海者則移住海外,多數則流為兵匪,此為中國目前兵禍匪禍之一大原因。

  b.政治不良之結果,軍閥戰爭及水旱災荒,也都是使農民困苦失業流為兵匪之一大原因。

  合上列兩個原因,農民失業者之日漸增多,可以農商部各項統計證明之:

  1.耕地減少畝數

  2.被災畝數

  以直隸、山東、江蘇三省最甚。

  3.荒地增加畝數

  其中增加最巨者,第一是黑龍江省,由民國三年一萬六千六百余萬畝,民國七年增至六萬八千七百余萬畝,多屬私有地;第二是廣西省,由民三四百余萬畝,民七增至一千四百余萬畝,多屬私有地;第三是奉天省,由八百九十余萬畝,增至一千七百余萬畝,多屬官有地;第四是湖北省,由四十八萬餘畝,增至三百八十余萬畝,多屬私有地;第五是山西省,由二百廿余萬增至四百五十余萬畝,多屬私有地。

  4.農戶減少數

  據此表,民國三年至民國七年,四年之間,全國農民減少了一千五百萬戶以上,其中失業之農民必有可驚之數!其中減少最巨者為湖南、陝西二省,此為戰亂之影響;其次則為浙江、山西、江蘇等省,蘇、浙為都市工業發達之結果,獨山西省工業既未發達,又無戰亂災荒之影響,農戶何以減小,豈是模範省緣故?

  c.農民文化過低,又無組織之結果,地主紳董們,把持鄉村政權,魚肉貧農,兩者時生衝突。

  (二)自耕農之痛苦

  官吏舞弊額外需索及預征錢糧使地稅無形增加,荒歉時自耕農無力繳納地稅,極感痛苦,往往有聚眾「抗糧」、「哄堂」之舉,農民暴動幾全屬此數。

  (三)佃農及雇工之痛苦

  a.兵匪擾亂及水旱災荒使農民大為移動,所移住地外來農民之增加超過需要時,同業間發生競爭,遂使地主、雇主們對於佃農、雇工所要求之條件日益苛刻。

  b.因城市物價及生活費日益增高,地主們對於佃農之需索隨之日益加緊。

  c.以上述種種壓迫之結果,農民因衣食不足及農作上的需要,尤其是春夏間青黃不接時,不得不出於借貸,於是高利盤剝者或地主,乃乘機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百的利息,吸取貧農之血汗,此項痛苦以無地之佃農為最普遍而且特甚。

  (四)

  欲解除此等痛苦,且引導其加入國民運動,應依各地情狀採用下列方法:

  (一)教育及宣傳 教育以農暇時授以文字(應注意注音字母的傳佈)及世界大勢。宣傳以「排斥外力」、「打倒軍閥」、「限田」、「限租」、「推翻貪官劣紳」口號(最好是攜帶影燈的巡迴講演)。

  (二)組織及實際運動 組織有四種:

  a.農會 小農中國之農民,他們各階級間無顯明的分化,此時全鄉村各種農民(自耕農、佃農、雇工)可就其共同利害之點,聯合為一個組織。各地舊有農會雖有法律的地位,而組織之分子多非農民,今應鼓吹真正農民改造之,以反對橫徵暴斂之官吏,壓迫佃農之大地主及魚肉貧農包辦選舉之劣紳為對象;以「組織消費協社」、「組織農民借貸機關」、「組織穀價公議機關」等為實際運動。

  b.鄉自治公所 此亦系舊有的地方政治組織,南方各省尤正在進行,在此組織中應以組織鄉團抵禦兵匪,改良水利,要求「縣長民選」為主要運動。

  c.佃農協會 以向政府要求「限田」(限制私有地權在若干畝以內,即以此等大地主、中地主等限外之地權分給耕種該地之佃農)、「限租」(每年應納地主之租額,由各農村佃農協會按收成豐歉自定之)為佃農特有之運動。

  d.雇農協會 以協議工資及介紹工作為主要任務。

  署名:陳獨秀

  《前鋒》第一期

   19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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