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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無政府主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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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獨秀三答區聲白書 聲白先生: 你在《民聲》上答覆我的話,越說越支離了,不能不再詳明告訴你一次。 1.這段裡面,有一句原文為「在私產政府之下有何法何人施行普遍的善良教育呢?」《群報》上脫了「普遍的」三字。我的意思是:在私產制度之下的教育,無論倚靠政府不倚靠政府,全體,至少也是百分之九十九有意或無意維持資產階級底勢力及習慣,想在這種社會狀況之下實現善良教育而且是普遍的,我想無人能夠相信。蔡元培、陳獨秀、胡適之在北京所辦的教育即或假定是善良的,然要靠這一點星星之火,慢慢地達到你所說「這種個人主義的頑固派,施之以善良教育,達到無政府共產實現的時候,一定很少很少」的狀況,真是河清難俟了。 據你的話,可見善良教育未曾普遍以前,這種個人主義的頑固派一定很多很多,試問你如何處置他,這便未免是實行無政府主義的大障礙了。如此看來,請你還是快去努力施行善良教育,且慢談無政府主義。你說,「假使善良教育還沒有普遍,我們對於不良的份子,就要請他去受善良的教育;因為用教育來訓練他,使他悔改,使他覺悟,總比用法律懲治好得多。」你這種說話和孔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的意思相近,但孔子還不過是說政刑之效不及德禮,並不曾主張絕對廢止政刑;因為維持社會底方法不限於一端,政刑教化用各有當,不可偏廢;我們也相信教育的功效好過法律,我們且相信教育是改良社會底最後最好的工具,但不能迷信教育萬能更不能妄說教育的力量還未滅盡惡人以前即可以教育代替法律,因為若有許多許多個人主義的頑固派一定不肯去受善良教育,請問你又如何辦?我想你們無政府黨又要說我:「是以現世的頭腦去考慮進化的無政府社會;以現世的眼光去觀察無政府社會,他所預防的弊病——不可能的證據,完全是被現世的景象駭昏了所致。」這幾句話正是你們無政府主義者致命的病根底病根所在。我只簡單請問:你們所說進化的無政府社會,是用人力從這現世的萬惡社會漸漸改造出來的,還是用符咒把現世的社會沉到海底突然另外現出一個嶄新的無政府社會和現世的景象沒有連續的關係呢?辦教育不必倚靠政府,現時資本家私立學校都做得到,這並不待無政府黨底指教。你所謂「人民的責任」,請問這人民若兼指資本階級,他們的教育可會有真是善良的一日?這人民若單指無政府党社會黨,善良的教育一時又何能普遍? 2.我問你在嶺南的效果如何,不過希望你實地感覺「用誠懇的態度把正當的理由告訴他」,不見得人人都肯聽從,因此可以悟得有時不得不用勢禁以濟理喻之窮(能理喻自然更好),並不是勸你以武力強迫怒目相視對待嶺南學生。嶺南學生對於你誠懇的傳播主義反對宗教等說話果有感情果然相信嗎?這件事何、劉、陳諸君都知道,說謊話是最可恥的事呵! 3.自狹義的契約說起來,和法律底範圍作用都大不相同,前函已說過,你何以未看清楚?但自廣義說起來,法律也可以說是一種契約,有人稱法律是社會的契約(或稱民約),前函所以說:「法律是全社會眾人底公約」,可說:「至於他的名稱,叫做法律叫做公約叫做契約都沒有什麼大不可。」你所說的契約和法律底不同,更足證明法律底必要;因為若無國家最高權力所制定統一的法律以為各個人各團體間契約底標準及監督,便必然會發生兩個弊病:第一是沒有監督無以制裁違背契約底責任者;第二是沒有標準無以制裁侵害甲種人權利的乙種人底契約發生。救濟這第二個弊病,正是近代發達的國家制定進化的統一的法律之大功,這種法律進化的大功在我們人類進化歷史的過程上是斷然不應該蔑視的。古代各部落各地方有種種不同的生活狀況和信仰習慣,遂有種種不同的法律,因此遂發生種種衝突種種戰爭,後來因為國家進化法律進化,這種部落的法律地方的法律含有地方性的國家法律漸漸消滅,國內的衝突戰爭也跟隨著漸漸減少;所以近來頗有人主張建設統一世界的大國家,訂立更進化的更統一的有強制力的國際法律(現有的國際法因為非國家最高權力所制定,設〔沒〕有強制力,所以無效),好漸漸消滅國界消滅國際戰爭;我們應該承認這個理想是進化的,而且不是不可能的。我們真想不到你們竟然生今之世反古之道,竟然以為全國統一的法律不好,竟然主張使各地方及各團體自行訂定自由契約!難怪有人說無政府主義是退化的學說,因為照他的主張實行起來,在經濟上必然要回復到手工業時代,在政治上必然要回復到部落時代。即讓一步,依你所說國家所訂定違反各地方的習慣心理強制各地方一體遵守的統一法律不好,要依各地方的習慣心理自行訂定自由契約才對;我們現在要研究的,第一是這種地方自行訂定的契約底性質,第二是他的效能。第一關於性質方面的研究:(一)請問你既然力說法律和契約不同,為什麼稱國家訂定的是法律,各地方自行訂定的是契約?(二)你若說有制裁力使人必須遵守的才是法律,我們真不明白任人不必遵守的契約是一種什麼東西?(三)若說國家統一的法律是不能盡合各地方的習慣心理的,我請問,各地方內各村落各團體各個人間底習慣心理是否都是一樣?(四)若以是否經過同意分別法律和契約底不同;代議制是你們不贊成的,那末,個人間團體間的契約還容易經過人人直接的同意,若地方的契約(其實就是地方的法律)要經過人人直接的同意豈是容易的事?(五)即令可以經過人人直接的同意,試問又如何經過定契約時還未曾出世之人的同意?(六)即說不避麻煩,凡在一個地方範圍以內有一個新出世的人都要徵求他的同意通過一次,那末對於還不會說話的兒童如何徵求他的同意?(七)如果不經過他的同意,別的契約不用說,關於兒童直接身受的童兒規約,是否也和你所謂只有一方面創制權的法律相同?(八)若說契約底同意權應以相當的年齡為限,現象怪極了;因為你們主張對於未出世的人還不能剝奪他的同意權,試問為什麼已出世的人反來要到相當年齡才有同意權,這種規定年齡的契約又是不是只有一方面的創制權呢?第二關於效能方面的研究:(一)在無政府社會裡,倘有一地方一團體自行訂定契約准許吸鴉片煙或賭博,別的地方別的團體對於這種自由契約底效能怎麼樣?(二)在無政府社會裡,倘有一地方一團體自行訂定契約擁戴出一個皇帝或選舉出一個總統,別的地方別的團體對於這種自由契約底效能怎麼樣?(三)倘有一地方一團體自行訂定契約有損於他地方他團體底利益或有害於他地方他團體,他地方他團體對於這種自由契約底效能怎麼樣?照以上兩層研究,在性質方面,你所說的地方的契約,實質上就是地方的法律,無論他是否好過你所謂全國死板板的法律,這是地方法和統一法良否比較的問題,不是根本上法律應否存在的問題,你拿他來否認法律,算是文不對題;在效能方面,正賴有國家最高權力所制定統一的法律,以為各個人各團體各地方契約底標準及監督,才可以維持各種契約底效能。你說立法權是放在幾個代議士手中,不在人民全體;請問瑞士及美國都有全民直接投票的創制權,是否立法權都放在幾個代議士手中?請問你們所急於實現的無政府制度,是否必須得人民全體底同意?代議制度是永遠不能廢掉的,你何所證明代議制度在二十世紀已經破產,真是跟著一般淺見的人瞎說!不但沒有可以容納全世界人全國人全省人全城人開會的會場,就是全民投票也不是常常可以舉行的事。全國交通開會議時,若全體人員到會,豈不因之交通斷絕?又如你們若開全世界無政府黨大會,果能全體黨員列席嗎?所以除了用代議制度沒有辦法。你有何種理由可以舉出一個中國和日本底治安警察法,便全稱肯定所有政府制定的法律都不是保護人民的?你說:「法律是沒有經過守法的人同意,如果法律有經過守法人的同意,為什麼守法人未出世以前,法律已先他而存在?」你主張全體同意竟極端到這樣可笑,我且問你:你們所急於實現的無政府制度,是否必須一一得到未出世人的同意,是否不許無政府制度先他而存在?你倘沒有充分的理由回答我,我便不能不可憐你腦筋壞了! 4.你說,現在之不顧廉恥,甘犯眾怒者,皆因私產制度迫之使然,到了共產之世,這種人當可絕跡。我說:這種人不絕跡如何能夠到真正共產之世。我再正告你一次:共產之世仍舊是我們這萬惡的私產之世漸漸改造出來的,並不是用符咒把這腐敗的舊私產之世沉到海底,突然另外現出一個新的共產之世與舊的私產之世沒有連續的關係呵;你說:如果他一定要甘與社會的幸福為敵,極其量我們就用對待資本家的手段對待他便了。我們不知道你所說對待資本家的手段是什麼?用手槍炸彈對待他,未免小題大做了;用刑法制裁他,你們是反對刑法的;沒收他的財產,那時已無私產了;剝奪他的選舉權,你們是反對代議制度的;用誠懇的態度勸告他,他是不聽的;拉他到學校去受善良教育,他是不肯去的;送他去到遠方,未免是以鄰為壑;終是沒有辦法,只好任他為惡而已。你所說的乃是合一群人而有一種共同的目的共同的契約,不論人數之多少,都可以叫做一個社會,這是團體不是社會,你是學哲學的人,難道團體與社會還分不清楚嗎?一個社會裡可以包含許多團體許多機關,社會和單一的有界限的家庭學校工廠學會黨派等團體不同,也正和單一的有界限的監獄等機關不同,所以不能退出。若但是退出這個社會,跑到遠方,遠方那裡也有社會;除非跑到空山無人的地方或是自殺,才算是退出了社會。 5.你只看見第二十七條(1) 自由自治等合味的名詞,你可曾注意到第三條加入底限制及課各團體底義務?又可曾注意到第四條所說「本總聯合會由一個國民委員會支配之」?又可曾注意到第五條所說:管理委員會是由國民委員會指命的,各團體間底衝突是由管理委員會裁判的?又可曾注意到第九條所說「國民委員會實行各國民大會底決議干涉關於勞動者階級的一切問題,決議一般性質的一切問題」?這是不是有一點權力集中的傾向?我們正因為他僅僅只有一點權力集中的傾向,而猶迷信各團體底自由自治,未能完全權力集中,所以不適於革命。勞動團體底權力不集中,想和資本階級對抗尚且不能,慢說是推倒資本階級了;因為權力不集中各團體自由自治起來,不但勢力散漫不雄厚,並且要中資本階級離間利用和各個擊破的毒計,我所以說:權力集中是革命的手段中必要條件。 6.我原來知道你不是相信Stirner派個人無政府主義的,但你卻是相信人人同意人人可以自由退出社會這種思想仍舊建築在個人的自由權上面,系〔像〕這樣一面贊成社會的聯合一面又主張個人的自由之矛盾思想,不但是你,克魯泡特金正是如此;我看還是Stirner反社會的思想徹底得多圓滿得多,因為有了社會的組織,個人的自由便要減削,社會的組織越龐大越複雜,個人自由減削的分量越多。我原來知道你也不是相信Toktoi無抵抗的無政府主義的,但你卻是相信不以多數壓服少數的;像這樣矛盾思想,不但是你,克魯泡特金正是如此;我看還是Toktoi無抵抗的思想徹底得多圓滿得多,因為抵抗便需要強力,便會發生多數壓服少數,甚至於少數壓服多數的事;例如主張無政府共產革命的人,在一個社會裡無論是多數或是少數,當然要抵抗資本階級,當然要壓服了少數或多數頑強擁護政府及私有制度的資本階級,然後無政府共產社會才能夠現實的。假定我如果相信無政府主義;我寧肯相信斯悌納和托爾斯泰而不相信克魯泡特金;因為斯悌納否認社會的組織,在理論上才算得把個人自由底障礙根本除去了;托爾斯泰看穿了抵抗、強力、政府、國家、法律、軍隊,這些事是必然相因而至的東西,他又看穿了個人的自由在農業手工業時代多過機械工業時代,大交通大工業越發達,法律的強制力之需要也跟著發達,個人的自由遂跟著減削,所以他極力反對工業交通等一切物質文明。這兩人底學說思想是否向著人類歷史進行的線路逆行,這是另一問題,可是他們的學說思想都是一貫的而不自相矛盾,才是真的無政府主義。至於克魯泡特金,一面迷信個人的自由,一面又贊成社會的組織;一面提倡大規模的交通工業,一面又主張人人同意權及人人自由退出社會;一面主張抵抗的革命的行動,一面又反對強力反對以多數壓服少數;這種矛盾的學說,不但不是真的無政府主義,並實在沒有什麼存在的價值。你若真相信無政府主義,我勸你還是相信斯悌納和托爾斯泰才對,因為要實行無政府主義,只有求教於反社會的個人主義及無抵抗主義;若離開了個人主義和無抵抗主義那強力、政治、法律等,一切抑制個人或團體自由的事便必然不免,所以克魯泡特金的無政府共產主義已百孔千瘡的露出破綻來了。我所以說你若是反對個人的無政府主義和無抵抗的無政府主義,便是把無政府主義打得粉碎。 7.抵抗必須強力,只這一點已經使你們克魯泡特金的無政府主義露出很大的破綻。你現在說抵抗和壓服完全不同,並舉朝鮮獨立及奪回賊贓為例;請看朝鮮已經抵抗了日本幾次,若不由抵抗達到壓服日本的程度,日本如何肯讓他獨立?你若不能壓服盜賊,哪能奪回自己的東西?你既然不敢附和「以暴易〔暴〕的辦法」,那末,將來推倒資本階級以後,你們無政府黨一定反對以資本階級壓服勞動的辦法壓服資本家了,難怪有人說無政府黨是資本階級底好朋友! 8.我在女師底演說是:「我的意思以為物質上的生活,能夠做到平等自由,便是正當的人生,因為人人都是人類不應該受他人的壓迫」。這幾句話分明是指物質的生活上普通事項而言,前函已分析說明這是屬反乎自由的(甲)類,是指一階級無理的壓迫他階級,一個人無理的壓迫他個人,好像資本家之于勞動者男子之于婦女,並且珍重告訴你,現在討論的是(乙)(丙)兩種,女師底演說是(甲)種,言非一端,義各有當,你如何仍舊並為一談?政治上革命者壓服頑固黨,教育上教育者壓服受教育者,和物質的生活上人人不應受無理的壓迫,試問有何衝突?在一群之內,人人能為社會公共利益犧牲自己的意見以就他人,那自然極好;我所問你的是:若在一群之內處於萬萬不宜分裂的境況,而少數的頑固黨對於一個關係一群存亡的問題,堅不肯為社會公共利益犧牲私見以就他人,拉他去受善良教育,不但他不肯去,而且也來不及了,請問此時除了壓服他以外,還有什麼別的好方法?有史以來革命成功的,無一不是少數人壓服了多數人,你有何種證據斷定社會上若有多數的頑固派,則社會革命不能成功?又有何種證據斷定社會革命後沒有多數的頑固派?俄國底十月革命是不是少數人的運動?現在他革命以後,在國民全體上看起來,是不是頑固派仍居多數?我們中國倘有一萬萬人獻身社會革命運動,你想能否成功呢?你是否反對以一萬萬人壓服三萬萬人呢? 9.你這一段話我大部分莫明其妙,所說的比方,我想多數讀者也都莫明其妙。我並未曾說你說過惟資本家方能夠聯合,我只說:「倘然能夠這樣(即指資本家的產業聯合而自由而人人同意而無強制執行的事),便不必無政府主義,就是資本主義也足令先生謳歌崇拜了」!我曾問你:克魯泡特金的兩段話僅是說明「聯合」之可能,未曾說明「聯合而且自由」之可能;歐美各國間在資本家管理之下大規模的生產聯合很多,試問其中辦事都須得人人同意嗎?都是自由而無強制執行的事件嗎?你既然理屈詞窮,最好是一字不答;我真想不到你竟然說出:「既以自由契約而聯合,便可依照自由契約而行使他的自由,這是人人都曉得的」,這樣可憐的含糊搪塞的話來,將我問的資本家生產聯合裡辦事是否人人同意及有無強制執行等話,一字未答;並且你自己硬說這種聯合有聯合之可能,便可以不必再行討論了。你雖不敢再行討論,我還是要再行討論;我還是要嚴重的問你:資本家生產聯合裡辦事,是否有須得人人同意的自由及無強制執行的自由?倘能夠這樣自由,便不必無政府主義,就是資本主義也足令你謳歌崇拜了;倘不能夠這樣自由,這種聯合而不自由的自由聯合(近代資本主義之下,自由貿易、自由競爭、自由投資、自由契約、自由聯合,都是資本家底不法自由,資本家產業聯合是自由的,聯合起來辦事的條規是不能自由的),在你引來證明你「自由之與聯合絕對沒有衝突」的主張上,試問有何意義?在雇傭制度的資本主義之下,勞動者用去勞力的最大部分是替資本家做工,不但可以解辭職務,就是怠工罷工都是合理的;在共產主義時代,勞動者完全是替社會和自己做工,不但無正當理由不應該自由退出,並且怠工罷工都應該受相當的制裁;你們倘不能瞭解這個道理,你們倘以為這樣不自由的辦法比現在雇傭制度資本主義的罪惡還深,你們還是去跪在資本主義腳下享受那奴隸的自由罷! 10.廣州兩個學生會現在已經聯合起來沒有,不是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我們所討論的問題如是:一切社會一切生產機關一切交通機關,如果都像廣州學生會那樣不同意便自由分裂,分裂之後不同意再分裂,分之又分至於個人而後止,如此小團結小聯合都不成,大團結大聯合更怎能夠成立呢?即令廣州兩個學生會已經聯合攏來了,這因為他是學生會還不礙事,倘若是生產機關或交通機關,那分裂到再聯合起來期間的紊亂損失,諒無人能夠否認。我們並非有意反對人人同意自由聯合的理想,乃因為這理想在許多事實上分明是不可能的,為大團結大聯合的目的計,不得不承認有強制那不合理的不同意部分服從那合理的部分之必要。這種情實和軍國主義帝國主義的侵略鄰國及陸榮廷之掠奪廣東遠非一類,何得舉以為喻? 11.社會和團體不同,不是單一的,不是有界限的,不是有門可閉的,抬出和他有關係的人之團體外頭,還是不曾離開我們的社會;若說送到遠方,把這種(常不盡責任而且常侵犯他人自由的)人送到遠方底社會,豈不是以鄰為壑嗎? 12.個人與個人間的契約,尚可望拿道德名譽信用來維持,有許多人不顧名譽道德信用,還是有法律制裁的必要;至於各團體間及個人與其他團體有衝突時,這便複雜了,便非道德名譽信用所可維持的了。找第三者排解,這本是現在的社會中常有的事,正為有恃強欺弱的人不容排解,所以才有法律制裁的必要。照你說:「我們就可聯合起來干涉他像協約國之對待德國一樣。」那末,你雖反對法律的制裁,卻很贊成武力的制裁了;因為協約國若不用武力,如何能干涉德國?你說:「將來各地方各團體之聯合,也如協約國一樣,不必要有一中央統治機關來干涉他的;所以不必要一國壓服那一國,一地方壓服那一地方。」我對你這段話有三個疑問:(1)協約國果然未曾壓服那一國嗎?(2)協約國之上倘然有一個中央統治機關——強有力的中央統治機關,國際的強弱吞噬紛爭豈不可以減少一點嗎?(3)將來各地方各團體之聯合,果然也和協約國一樣嗎?將來政治上的自由聯合,你舉協約國為榜樣;將來經濟上的自由聯合,你引克魯泡特金所舉歐美資本家的共同企業為榜樣;恐怕有人聽了你這些說話,會以為無政府的自由社會已經在歐美各國實現出來了。 13.可以利用群眾心理的一二人,乃是置身群眾之外,有自動的意識來利用群眾之野心家;大的科學家一旦置身群眾中,個人的意識為群眾心理所壓迫,往往失了理性,被動的無意識的隨著群眾走,所以不能利用群眾;請問這有何矛盾?我們始終所討論的,是法律可不可以絕對廢除的問題,不是法律有沒有萬能的問題,這一層你要弄清楚。固定的事,自由契約的力量能維持,那自然無問題;現在的問題,乃是自由契約的力量不能維持時如何辦?我對於絕對廢除法律的疑問就在這一點。一時的事,或為法律條文未備的,或法律條文已與現社會生活狀況不相應而一時未及修改的,也不是絕對沒有就公眾意見來解決的先例。但這種公眾的意見,非萬不得已斷然不可以輕用,其理由有三:(一)是因為公眾究竟是什麼?有何標準範圍?(二)是因為所謂公眾的意見,是否野心家在那裡利用群眾心理?(三)是因為多數知識淺的人所發真的公眾意見,是否合乎其是非也是一個問題。拿這種惝恍迷離不負責任的公眾意見偶然來補助法律,已經是非常的革命的現象了,倘拿他來代替有固定性的比較可信的法律,真是大錯而特錯。天下事雖是千變萬化,法律也是進化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定法律的人雖沒有預想的天才,但他也不能禁止後人以相當的手續加以修改的。未經相當的手續修改以前,法律自然是應該死板板的不能更改,這種死板板的因〔固〕定性正是法律的好處;倘毫無固定性,隨時都可以由人民自己修改,所謂人民到底是些什麼人多少人,如此野心家爛仔都可隨時以人民的名義修改於自己不便的法律,無政府黨主張以公眾的意見代替法律之大缺點正在此處,你如何反說這是無政府主義最定〔完〕美的地方。 在以上討論的範圍以外,有二點不得不附告讀者: (一)聲白雖相信無政府主義,卻也極力贊成階級戰爭和革命的行動;現在和我討論的大半是遠的將來社會組織問題和終極的法律存廢問題,若勞農俄國現行制度,他也認為革命時代過渡時代之自然現象,並不加以非難。(二)聲白底思想是信仰克魯泡特金的,不是中國式的無政府主義,所以什麼虛無主義無抵抗主義個人的無政府主義,他一概反對;他的行為算得是一個純潔的青年,絕不像一班「下品的無政府黨」,我很為中國無政府黨可惜少有聲白這樣的人! 署名:陳獨秀 《新青年》第九卷第四號 1921年8月1日 (1)指法國《勞動總聯合會會章》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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