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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無政府主義2


  陳獨秀再答區聲白書

  聲白先生:

  前天在《群報》上看見你的答覆;現在再略陳鄙意如下:

  1.先生不贊成個人絕對的自由,我很佩服你的見解比別的無政府黨好得多(我在《廣州晨報》上見過幾篇文章,一面說他們是共產的無政府主義不是個人的無政府主義,個人無政府主義他們曾反對過;一面卻口口聲聲說:「我們主張極端自由,不是多得少得」,「我們既贊成安那其,而要求絕對自由。」),但是先生所主張對於這種個人主義的頑固派之辦法,我卻有點懷疑:一、你說施以善良教育,達到無政府共產實現的時候,一定很少很少;我請問照你的說法,善良教育未普遍以前無政府主義是不能實現的了,那末,在私產政府之下有何法何人施行普遍的善良教育呢?這才真叫做走途無路了!二、你說假使遇了這種人,我們准可用誠懇的態度把正當的理由告訴他;我請問照這樣告訴他,他仍然固執,那便怎麼樣呢?即以你對嶺南學生而論,你總用過誠懇的態度把正當的理由告訴他們,效果如何呢?先生說:「便甘與群眾為敵,雖為眾人屏斥亦奚足惜。」「不顧公共利益的個人自由,是自由的大敵。」「既志願而為一群,則必共守信約。」這些話我們都很以為然,因為若不共守信約屏斥一群之敵,便不能保這群底組織及利益。換一句話說,信約既定之後,我們便不能容認不顧公共利益的少數人有「主張極端自由」、「要求絕對自由」之餘地了。先生所謂信約,也可以說就是法律,不過是名稱不同。但先生說信約是共同訂定的,法律是幾個人訂定的,這種全稱肯定,在邏輯上殊欠妥當。因為自來共同信約不見得盡是全體共同意思,並且有時還是一二人煽動群眾盲行的;反之,自來法律底實質多半根據在全社會的習慣及心理底基礎上面,至於成立法律底手續,幾個人訂定法律底時代,不用說歐美,就是中國和日本也過去數十年了。

  2.天下事始而贊成繼而反對始而願意繼而不願意的情況很多,愛情的夫婦還有決裂離異的時候,何況別的事。先生說:「既然能合起來做事,焉有不履行信約的」。我便問你:若是不履行信約,怎麼辦?若是取退出的辦法,那末,一個家庭一個學校一個工廠還可以退出,試問社會如何退出?

  3.在這一段,先生和我的意見不甚相差,便不必討論了。但先生要注意的,我們還以為工團派的組織不適於革命;然在無政府主義看起來,工團派已不免有權力集中的傾向,其實權力集中是革命的手段中必要條件。

  4.先生一方面不贊成個人的無政府主義,一方面又贊成人人同意及人人可以自由退出的社會;一方面不贊成無抵抗的無政府主義,一方面又贊成不以多數壓服少數的社會;請先生自己想想矛盾不矛盾,一切無政府主義都已經打碎了沒有?人人可以自由退出社會,這是何等極端的個人主義!抵抗主義中是否含有壓服多數人或少數人的意思(我原文是「我更不能相信有不用強力及絕對不贊成多數壓服少數或少數壓服多數的抵抗的無政府主義」)?先生改為「不相信絕對不贊成多數壓服少數或少數壓服多數的無政府主義」,刪去「抵抗的」三字,語意大不相同,請再細心看一下。

  反乎自由的事三種:(甲)一階級無理的壓迫他階級,一個人無理的壓迫他個人,好像資本家之于勞動者男子之于婦女,這種無論在精神上物質上都是不應該有的;(乙)為一群或一團體之意見無法一致,而又當不能分裂或不宜分裂的境況,不得已只有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丙)為社會公共利害不得不壓服少數頑固派,甚至於有時還要壓服多數的頑固派。我們所討論的是(乙)(丙)兩種,我在女子師範演說的是(甲)種,先生如何並為一談呢?自由平等雖是好名詞,但不可當做萬應丸到處亂用呵!譬如資本家之自由也是先生所不承認的了。

  先生所引克魯泡特金的兩段話,僅是說明「聯合」之可能,未曾說明「聯合而且自由」之可能。歐美各國間在資本家管理之下大規模的生產聯合很多,試問其中辦事都須得人人同意的嗎?都是自由而無強制執行的事件嗎?倘然能夠這樣,便不必無政府主義,就是資本主義也足令先生謳歌崇拜了!

  5.法律底作用在消極的制止,我們未曾主張並且自古也少有訂一條法律積極的要人做一件什麼事。廣東有兩個學生會,是好的現象嗎?這正是自由便不能聯合底好例,多謝先生舉出。一切社會一切生產機關如果都像廣州學生會那樣不同意便自由分裂,大團結大聯合如何能成立呢?可見一方面主張人人同意及自由,一方面又說主張大團結大聯合,直是自欺欺人!

  6.先生說人人都有廉恥,受人驅逐的必定走,我要請問:倘若他不顧廉恥堅不肯去,怎麼辦?我還要請問:驅逐他到什麼地方?

  7.契約是各團體一部分人的私約,法律是全社會眾人底公約,範圍作用都大不相同。在社會學上,團體、群眾、社會這三樣大有分別,萬萬不可以混同。各團體內雖有自由契約的裁制,而無關係之各團體間及個人之於其他團體抵觸時,法律的需要便發生了。法律的大作用只是保護社會公共的安寧利益及裁制侵犯他人法律上的自由。至於他的名稱,叫做法律叫做公約叫做契約都沒有什麼大不可。借法律侵害善人,執法者不守法律,法律本身都不受過;凡是這等弊病,就是公約契約都不能免。因北京政府的法律之無價值,便可以推定現在及將來各國底法律都無價值嗎?因為法律不是萬能的便可以絕對廢除嗎?世界上凡不是萬能的東西都應當絕對廢除嗎?無政府主義萬能嗎?科學萬能嗎?教育萬能嗎?世界上何物萬能?

  8.有群眾便有群眾心理,並不是古代或宗教時代特殊的現象。法人殺死柔勒及五四運動和宗教迷信有什麼關係呢?群眾心理都是盲目的,無論怎樣大的科學家,一旦置身群眾,便失了理性,這是心理學說及我們眼見的許多事實可以證明的。用一二人可以利用的群眾心理一時感情所造成之公眾意見,來代替那經過長久時間理性的討論及多數議決之法律,不能說不是無政府主義最大的缺點之一。

  署名:陳獨秀
  《新青年》第九卷第四號
  19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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