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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無政府主義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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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一年八月一日) 陳獨秀答區聲白的信 聲白先生: 在《群報》上看見你的來信,對於我的意見加以糾正,我很感謝。先生所見也有些和我不同的地方,茲條複如下: (1)照先生的意見「在一個團體之內,有兩派的意見,贊成的就可以執行,反對的就可退出,贊成的既不能強迫反對的一定做去,反對的也不能阻礙贊成的執行,這不是自由嗎?」我現在要設一個例請問先生依無政府主義應如何辦法:有一條大街,住戶一百,內有數戶的住屋,因公共利益的關係必須拆毀,而此數戶的住民因為他們自己交通或職業或特別嗜好之關係,決計不願遷移;這時候若不拆屋,那主張拆屋的多數人之自由在哪裡?這時若竟拆屋,那不願遷移的少數人之自由在哪裡?無政府主義既不主張多數壓服少數,更不主張少數壓服多數,請問上列的這件事如何辦法呢? 先生說「贊成的就可以執行,反對的就可退出」,我現在假定反對的不取消極的退出手段,而取積極的固執主張;兩派的意見絕對不同而兩派都不肯退出,請問先生,無論何種事業在這種狀態之下,依無政府主義如何處置呢?若因為兩派有重大的意見,並且由於兩派的同意,退出一派,這種不幸的事,就是資本主義之下的生產或他種團體也是有的,並不須到了無政府時代才有這種妙法;但是我們要曉得這不是產業界的好現象,偶一為之,已經不妙,若是事無大小都要人人同意,那不肯同意的少數人,不肯犧牲自己的意見服從多數,除了退出無他辦法,照這樣常常紛亂起來,大規模的生產團體裡,一日之內不知有多少事務,一日之內便不知有多少人退出,多少人加入,在事務和技術的經驗上熟練上秩序上看起來,非鬧到由停頓而破產不止,我所以說無政府主義完全不適用於經濟方面。 再進一步討論,我們的社會乃由許多生產團體結合而成,一團體內各人有各人的意見,人人同意已不易得;一社會內各團有各團的意見,人人同意更是絕對沒有的事:一團內意見不同的份子還可以說自由退出,我不知道一社會內意見不同的份子或一團體,有何方法可以自由退出? 我們要明白,我們無論如何反對我們所生存的社會制度,在我們未曾用我們的力量把現存的制度推翻以前,我們仍舊必然為現存的我們所反對的社會制度所支配,除非自殺或是單獨一人逃到深山窮穀沒人跡的地方,絕對沒有方法可以自由逃出;所以就是對於資本制度深惡痛絕的無政府黨或社會黨,在社會革命未成功以前,仍然是資本制度支配他們的生活,沒有方法可以退出。因此我們應該覺悟,我們唯一的使命只有改革社會制度,否則什麼個人的道德、新村運動,都必然是無效果的;因此我們應該覺悟,非個人逃出社會以外,決沒有絕對的自由,決不能實現無政府主義。 先生反對個人的無政府主義,又反對無抵抗的無政府主義,我以為無政府主義已經由先生打得粉碎了。因為我不相信有人人同意及可以自由退出的社會;我更不能相信有不用強力及「絕對不贊成多數壓服少數或少數壓服多數的」抵抗的無政府主義。 (2)我所說「要絕對自由就不能聯合,要聯合就不能絕對自由」的道理,上面已經說過,因為聯合無論大小,都要有一部分人犧牲自己的意見,才能夠維持得比較的長久一點;若常常固執個人或小團體的絕對自由,自由退出,自由加入,東挪西變,仍是一堆散沙,這種散沙的現象,至少也不適宜於大規模的生產事業。先生舉出兩個自由組織的例,一個是救火,一個是五四運動,實在是妙想天開了。 先生要曉得救火是一樁偶然突發的事,他的目的極其簡單;五四運動是一時的群眾運動;若是拿這兩個方法用在社會組織和生產事業,來證明無政府主義的自由聯合,無政府主義真是破產了。人間社會是何等複雜,其間感情利害目的是何等紛歧,至於生產事業上時間的適應及分業的錯綜更是何等麻煩,拿一時突發的狀況和群眾運動的方法去處置,我以為是常識所不許。因為社會組織和生產事業,都必須有持續聯合的方法,決不是一時烏合的勾當。 再進一步討論,即以救火說,七手八腳的各人自由行動是否比有組織的救火會更為有效?五四運動發生之前,各校各班的學生是否有組織,組織時是否人人同意?五四運動發生以後跟著有許多必然要做的事,是否都是用毫無組織的群眾運動做出來的?五四運動後的學生聯合是否人人同意,是否有多數同意用法律的形式懲罰少數不同意的事?由此可見先生所引的自由聯合的例,純然是用在偶然突發的事件和政治問題之群眾運動,尚且不盡是自由聯合;何況是重組織尚秩序關係複雜的經濟方面、生產事業上,自由和聯合更是不相容的了。 先生說:「至於不顧社會的福利,只要個人有絕對的自由,這是個人的無政府主義者所主張,共產的無政府主義者所不敢贊同的。」這幾句話我十分贊成,我希望先生認清了這個觀念,切勿貪圖超越這個觀念以上的空想。但先生要注意,先生主張對於不顧社會福利的個人!或擴充至少數人甚至擴充至多數人!在先生僅僅是不承認他個人的自由,在他是個人受了多數人的壓服了;先生若說因為他不顧社會的福利,他便說,自古受人壓服的人都是被人說不顧社會福利呵!自古壓服人的人都是說為了社會福利呵!先生既不贊成這種個人的無政府主義,但不知在先生眼中,不顧社會福利的少數人與不顧社會福利的個人有何分別?依先生所謂共產的無政府主義,對於這不顧社會福利的個人或少數人,一概予以自由,還是加以裁制呢? (3)先生說:「無政府黨所不干涉的人,是善人不是惡人。」這句話我也十分贊成;不但無政府的社會,自古以來,無論如何專制暴君時代,也未曾訂過一條法律要干涉善人;我們所以不贊成絕對的廢除法律,也正為要干涉惡人;先生既不反對干涉惡人,可見也不是主張絕對廢除人干涉人的法律,彼此意見相同,便不須討論了。我們對於法律的觀念,是由社會上有選舉權的人多數意思,決定幾條必要的法律,好維持社會上公共的安寧秩序。先生的法律觀念,是臨時的一種公眾意見,這就叫做「自然法」。按自然法多由群眾心理造成的,這種法卻是萬分危險。過於銅板鐵鑄的法律不適應社會的需要,這種法律當然要修改,但不能拿這個做絕對廢除法律的理由;至於先生所謂隨時變更的公意,卻實在不敢領教了。第一,我們實在沒有這種預知的天才能夠適合隨時變更的公意而不違背;第二,隨時變更的公意完全是群眾心理造成的,這種公意有時固然能為善,有時也能作惡;五四運動我們固然可以說是善的,但義和拳和荷蘭市民迫害斯賓挪薩,巴黎市民殺死柔勒以及歐洲中古虐殺異教徒,像這類群眾心理所造成的公憤,未見得常加于社會上的惡人。若照先生主張用這種盲目的群眾心理所造成之隨時變更的公意來代替法律,實在要造成一個可恐怖的社會,先生還說是康莊大道,還說是除了盲目的人斷不至撞得頭破額裂,我們實在不敢附和。 署名:陳獨秀 《新青年》第九卷第四號 1921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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