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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國內和平意見5


  (五)國會問題

  和平會議裡的國會問題和憲法問題,都是法律問題。討論這等問題之先,要簡單說點我對於法律的見解。我雖不藐視法律,也斷然不迷信法律。我覺得這組織複雜的人類社會,除了國家制度以外,有許多用不著法律的地方。就是國家制度之下,那法律的用處和好處固然很多。而法律黑幕底下所藏的罪惡,也不算少。但是就國家制度和作用或人類社會他種結合看起來,若是沒有法律來拘束人類行為的表面,那種爭戰狀況,恐其比現在法律底下所藏的罪惡還要可怕。所以我以為在社會的裡面,固然不能說法律萬能。而社會的表面,卻不能不尊重法律的假面。倘撕毀了這假面,我們利己損人的本性,更難以制止了。

  假定這種見解,若不十分荒謬,這南北爭持的國會問題,便容易解決了。解決的方法,就是北方應該用法律改變法律,不可完全拿一方面的事實,來破壞法律的假面。南方也應該只要保全法律的假面,不必完全拿一方面的理論,來束縛事實,造成破壞法律假面的時勢。若是連法律的假面都不要,那便是專制,便是野蠻。若是以法律的假面為不足,定要死守刻板的法律,那便是司法界的法律,不是立法界和行政界的法律。兩方面倘若都有這種覺悟,那國會問題,不就容易解決了嗎?

  新國會沒有法律的根據,當然不能存在。若用特殊勢力改變法律叫他存在,那麼甲種特殊勢力可以改變法律,同時乙丙丁各種特殊勢力都可以改變法律。今日特殊勢力可以改變法律,異日連續無窮的特殊勢力都可以改變法律。撕破法律假面的國家,當然有這種紊亂的政象。若想保法律的假面,若想免紊亂的政象,若想謀永久的和平,這新國會斷然不能不犧牲的。因為民主國法律假面的作用,和君主國皇帝的假面一樣,若撕去不用,便無法統一這用強力相爭的政局。

  舊國會雖被非法解散,其精神上的生命,依然存在。現在反對舊國會存在的,也有幾種理由,分別評論如下:

  最普通流行的議論,是說按照法理,舊國會固然應當恢復。怎奈北派軍閥絕對不贊成,事實上如何能恢復呢?我以為就是拋棄法理單說事實也不能說舊國會絕對不可恢復。因為北派軍閥反對恢復國會固是事實,南派軍閥主張恢復國會也是事實。兩個事實相消,一方面的事實,便不能當做充足理由了。

  其次的說國會一經解散,和人死不可複生一樣。我以為非法的解散與合法的解散不同。集合體的國會和有機體的生物不同。人死不可複生,因為自然界的生物沒有複生的可能性。國會雖解散,不能說人為的集合體沒有恢復的可能性。

  又其次的說議員已滿法定期限,還要繼續補足那未能行使職權的日期,各國無此前例。我以為這種見解,對於眾議員雖有點理由,對於最近改選三分之一的參議員,卻是如何說法呢?

  在消極方面看起來,這幾種反對舊國會存在的理由,我都以為不大充足。但在積極方面,倘能夠不撕破法律的假面,而可以消滅舊國會,我也未嘗不贊成。現在再將各種處置舊國會的方法,分別評論如下:

  主張最多最時髦的,就是新舊國會同時消滅,再用舊法招集新國會。我以為這話大大的不對。如今且不說照約法國會非法解散當然無效的話。現在不是革命開國時代可以先有政府後有國會,試問用舊法新招的時候,倘不撕破法律的假面,這招集國會的合法政府如何產生呢!

  有人主張由和平會議修改國會組織法,然後由新法招集國會。這話更說遠了。照這樣辦法,不但招集國會的政府無法產生,而且用非法機關變更法律,恐怕說不過去罷。

  有人主張由和平會議承認一臨時政府,由這臨時政府用舊法招集新國會。我要請問和平會議這種特權,是何人所予?從何處得來?若照這樣撕破法律假面的辦法,自然是容易解決。

  又有人主張把新舊國會合並起來,選舉總統制造憲法,然後再按憲法招集新國會。我以為這種主張,更是奇怪,在理論上新國會無法律的根據,且憑空增加議員額數,舊法便完全破壞。在事實上這兩種國會議員,如何能合在一處行使職權呢?

  又有人主張新國會不必解散,惟在舊議員中或舊議員外加選西南幾省議員,就算正式國會。這仍是保存新國會的辦法,雖然是比現在各省議員的人數完全,而破壞法律假面的缺點,仍然如故。

  以上各種主張都行不過去,除了由和平會議承認舊國會繼續存在,沒有辦法。因為舊國會在法律上本來存在,但只除去政治上不能行使職權的障礙,便能在中央政府自由集合,無須招集。我們並非愛惜舊國會,不過愛惜法律的假面,主張用法律改變法律,不贊成用非法手段,輕輕將他消滅,種下國家無窮的禍根罷了。

  我們一方面固然希望反對舊國會的人,不要拿一方面的事實破壞法律假面。一方面也希望議員諸君,因為要保全法律的生命,不妨權且讓事實的勢力在法律假面底下活動。因此我以為舊國會固應當恢復。但是恢復之後,議員諸君也應該有幾項公認的條件:

  一、在廣州續補的議員,不經過合法的手續,恐怕不能有效。

  二、恢復後專辦選舉總統議決憲法二事,此外法律問題政治問題,都讓下次國會討論。

  三、總統問題,只好遷就法律假面底下的事實勢力,不可用理論來改變已成的事實。

  四、關於憲法上前次爭論未決的問題,研究國民兩系,應該有互相讓步的精神,好叫憲法早日成立。

  五、參議院存廢問題,應該用法律改變法律的手段,由國會本身解決。原來兩院議員都從同一階級的人民中重複選出(歐洲和日本的兩院制,多半是貴族非貴族的區別。美洲上院是代表聯邦。中國既非聯邦,又無貴族,實無兩院之必要。或者參議院由有產階級選出,另用普通選舉法,由無產階級選出眾議員,倒是和緩社會革命一種法子。但是這種制度,歐美各國尚未能行,中國人聽了更要害怕,所以現在也不必提起)。所以參議院實沒有存在的必要。若由國會本身解決,改兩院制為一院制。轉瞬眾院期滿,再據憲法招集新國會,那歷年糾紛難解的國會問題,不就根本解決了嗎?

  若不照我們這樣主張,一方面定要撕破法律的假面,抵死不肯恢復舊國會。一方面不但要保全法律的假面,並且不承認法律假面底下的事實勢力。漫說這都是辦不到的事體,就是眼前勉強辦到,成就了暫時的小和平,恐怕要釀成將來大不和平,請和平會議南北代表諸君十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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