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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國內和平意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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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憲法問題 現在和平會議裡所謂憲法問題,乃是制憲問題,不是討論憲法的內容。我們倘有絲毫尊重法律的觀念,前次憲法會議二瀆會通過的憲法,當然有效,這制憲問題,本來不應該發生的。萬分想不到我們只顧自己的主觀不顧法律客觀的中國人,對於大部分已成的憲法,忽然不算,竟提出另外制憲問題。 我第一請問的,就是全國公認的正式國會所組織的憲法會議二讀會所通過的憲法,有什麼理由可以根本取消?若說有不滿人意的地方,你們要曉得世界上就再過一萬萬年,也沒有完全滿人意的事,何況我們幼稚時代的立法事業。若是因為不滿人意,就要根本取消,便永遠沒有公佈憲法的日子。況且你們所謂不滿人意的地方,盡可用合法的手續,一部分一部分的漸漸改造,也斷沒有輕輕的將全案一筆勾銷,另起爐灶的道理。為那幾條無用的憲法,也不知鬧了多少閒氣,才好容易通過了二讀會。如今又要廢掉從頭再來一回,何以慰國民和友邦對於中華民國憲法成立的熱望? 第二樣要請問的,若廢去已成的基礎,另由新國會制憲,這新國會的本身有沒有法律的根據?若在國會以外另創制憲機關,是否違法? 國會議憲的權柄,根據約法。非由國會用制憲的手續修改約法,當然不能在國會以外另設制憲的機關。約法誠然不滿人意,他成立的手續誠然不完備。但是當時沒有第二個合法的立法機關,自從開國以來,又沒有第二種根本法。未經合法的手續修改以前,這約法當然完全有效。若隨意說他無效,試問民國八年以來,根據約法所發生的對外條約對內法令有效無效呢?我想除了袁皇帝的餘孽以外,沒有人能說約法無效的。約法既然有效,舊國會便無法解散,國會制憲的權柄,也無法取消。 有一班人主張憲法應當由國民自己制定,不能委之國會。因為國會有政黨作用,他們議定的憲法,是合於多數黨的意思,不合于全國國民的意思。這話卻似是而非:試問國民制議,是國民直接行動呢?還是用代表的方法呢?若是主張國民直接行動,我卻十分贊成,這種辦法若當真實行起來,恐怕他們要嚇死。若是仍舊選舉代表來組織一個制憲機關,卻仍免不掉政黨作用,和國會的性質和形式有什麼分別? 署名:隻眼 《每週評論》第七、八、九、十、十一、十八號 1919年2月—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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