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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國內和平意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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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決問題 國內政治問題,或者是希望根本解決,造成永久的和平。或者是希望用和平方法,調解目前的政局。這兩種的主張雖然不同,而放下戰爭的方法,用和平會議的方法來解決時局,算是全國一致了。 既然是全國一致贊成的和平會議,無論它組織的方法如何謬誤,在政治史上總是一樁大事。我很尊重它,又很希望它,所以在各種問題之外,提出這先決問題。因為這種問題若不首先決定,這和平會議便沒有成立的理由,和成功的價值。 第一先決問題,就是北方不要固執「中央威信觀念」,南方不要固執「單純的絕對的護法觀念」。在政治學詞典上,我們查不出「威」字的解說,這是不必討論的了。說起這「信」字,卻是政府存在的重要條件。像那曾經政府公佈的約法和他種法律無論好歹,未經取消以前,都應該有效。又像那政府發出的紙幣,寫在紙面上是壹圓,收入的時候,也應該算壹圓。這才是政府的信用,應該保全的。如今那班督軍們,不聽政府命令,不守法律,自由行動。紙幣壹圓用出,五六角收入。中央威信已經掃地,單單的為議和平統一起見,對於南方的要求,就要拿中央威信來拒絕,這不是活見鬼嗎?再說到南方的護法主義,法律是國家存立的要素,哪有反對護法道理。但護法不是單純抽象的理論;無論什麼事都可以拿它當作帽子來加上壓人的。要說絕對護法,應該在具體的內容上,加以分析的實際的批評,才是道理。若是單用抽象的護法調頭,當作壓倒一切的萬能利器,那督軍團也時常拿「國法」「法律」來嚇人,能算他們是護法嗎?而且國家成立和發達的要素,法律之外,還有政治。法律以外的政治作用,固然是不宜輕視的危險物。法律以內的政治作用,卻是不可輕視的。在新國家組織未備時代,占重要的位置(我們不反對南京臨時約法,正是這個理由)。所以我勸南方護法諸公,不要拿抽象的護法招牌,來壓倒一切。要從具體的事實上,想想自己所作所為,有無再要他人來護法的地方。再想想除了法律問題以外,有無關係國家存亡的政治問題,比護法更加緊要?又再想想現在既不能達「武力解決」的目的,那「政治解決」的方法,是否應當採用?所以我以為南方對於「單純的絕對的護法觀念」,應有幾分覺悟。況且世上一切的爭端,到了雙方都承認議和,便雙方都到了半降服的運命,雙方都默認了有讓步的條件。若是雙方都執要完全貫徹自己的主張,還是要武力解決,這和平會議便沒有成立的理由。 第二先決問題,就是此次和平會議,應當把解決國家的重要根本問題,造成比較的永久和平為目的。不應當專在兩方利害衝突的問題上著眼。兩方的代表,應當打破代表南北當局的觀念,應當發揮代表多數輿論的精神。若是因為發揮這種正大的精神,就是南方代表附和北方代表,北方代表附和南方代表,都不算失職。諸位代表先生們,若是把國家觀念拋在九霄雲外,把自己的身體和靈魂,都囚在「南北代表」四字以內,那一寸目光,轉來轉去,不離兩方當局的利害(就是總統、副總統巡閱使督軍善後軍費等)。諸位中我雖有些朋友,也顧不得要送上一個徽號,叫做「南北當局的差官」,不能算是和平會議的代表。這會議也只好叫做「分贓會議」,不配說是「和平會議」。像這種分贓會議,在政治史上有絲毫價值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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