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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蔣觀雲先生


  (一九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國事這樣糾紛,立在主人地位的國民,理當出頭過問。所以開合法國民大會的辦法,我們並不反對。但是蔣觀雲先生寄某君的信中,所論國民大會,我們頗有不解的地方,現在寫出幾條,要請蔣先生指教:

  一、先生所主張的國民大會,是合法的選舉組織,還是不經過選舉的自由集合?

  二、選舉的組織,自然是合法。但是中國土地如此之大,人口如此之多,交通如此不便,若候國民大會來解決時局,是否時勢所許?

  三、若是自由集合,這會員的資格,是如何規定,從何處得來?國民有可以不守法律的萬能嗎?

  四、若由教育會、商會、省議會,推選野賢組織,那非教育會、商會、省議會的國民,便沒有推舉代表的資格嗎?那在野而不賢的老百姓,便沒有說話的資格嗎?這賢不賢的標準,又是何人用何法來核定呢?

  五、若是野賢自由集合的團體,便打起國民大會的招牌。那我們各黨各派非野賢的老百姓,都也來集合一個國民大會。那時有了《雙包案》《三包案》的國民大會,好說哪個是真哪個是假呢?

  六、蔣先生自己說「其意以為共和國家,主權在民。議員為人民代表,不許更有第二種人主持國是。吾以為共和國家,論理此言極是。」何以又罵他們是「議員皇帝」呢?

  七、集會演說,做報評論,發電主張,不都是老百姓講話的法子嗎?何以必須設個非法的國民大會,才算是能講話呢?

  八、老百姓的發言權,固然無人能來剝奪,但是一部分的老百姓可以自居為全體老百姓來發言嗎?

  署名:隻眼

  《每週評論》第六號

  191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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