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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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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在一八七二年左右,我寫了另一本書,叫做《苦行記》。我已經出版了《傻子國外旅行記》,版稅百分之五,也就是每冊大約兩角二分錢。如今有好幾家別的大公司給我提出了出版條件。其中有一個肯出百分之十五的版稅。另一家願意把收益全部歸我,只要在書中給他們公司印些廣告。我寫信請布利斯來商量,他來到埃爾邁拉。要是我當初能像如今這樣懂得出版這一行的話,我會向布利斯要求得到除成本以外全部收益的百分之七十五或八十。這是公道的。不過我對生意一竅不通,也懶得去學。我跟布利斯說,我不想離開他這個公司,也不想提出過高的條件。我說,我認為,除成本外,應得利潤的一半。他便興奮地說那完全應該,完完全全應該。 他回到他的旅館,把合同擬好了,下午帶到我家來。我發現其中有點兒問題。合同上並沒有寫上「利潤的一半」,而是寫的百分之七點五的版稅。我要他解釋一下。我說,當初不是這麼說的嘛。他說,「是啊,不是這麼說的,不過,他為了簡便起見,寫上了版稅多少——這版稅百分之七點五恰恰代表了利潤的一半,還略多一些。這是以賣掉十萬冊計。要是在十萬冊以上,出版公司的那一半才會比我所得的略多一點兒。」 我有點兒懷疑,有點疑心,便問他能否賭個咒。他馬上伸出手來,賭了個咒,把他剛才說的話,一字不漏地重複了一遍。 我用了九年或十年時間才知道他發的這個誓是假的,百分之七點五還抵不上利潤的四分之一。可是在這段時間裡,我有幾本書交給布利斯出版,抽版稅百分之七點五。當然他把錢都騙去了。 在一八七九年,我從歐洲回來,有一本書準備出版,那就是《國外流浪記》。我請布利斯來,他就到我家來商量這本書的事。我說,我對這個版稅不滿意,說我不相信「利潤的一半」那個托詞。說這一回他必須在合同上寫明「利潤的一半」的字樣,而不必提版稅——不然的話,我要到別處去出版。他說他完全願意寫上去,因為那是對的,公道的。如果公司董事們反對的話,刁難的話,他要退出這家公司,由他自己來出這一本書——說得多好呀。但是我知道他是這家公司的大老闆,只要是他簽過字的合同,公司都得接受。這份合同正放在那張打彈子的桌子上,上面有他的簽字。自從《傻子國外旅行記》出版的那一年以來,他總是不管別的董事怎麼說,他幹他的。他不只一次地跟我說,他強迫董事們幹他們所不願意幹的事,揚言要是他們不聽從的話,他就離開公司的職位,跟我一起幹。 我真不理解當年我這麼大的人竟然會這麼單純、這麼天真。我早就應該想到,像這樣說話的人,要麼是一個傻瓜,要麼他確信我是個傻瓜。然而,我才是個傻瓜,竟然連這麼簡單的、起碼的智能都進不了我的腦袋。 我提醒他說,對於他簽了字的合同,他的公司也許不會橫生枝節吧。接著,他那掉了牙齒的嘴巴笑了一笑,指出了我所忽略的一件事來證明:那就是合同是和伊萊沙·布利斯一個私人訂的,在合同裡,美國出版公司的名字並沒有提到過。 後來他告訴我說,他把合同拿給董事們看過了。還說,他準備把書轉給公司,利潤是該書的四分之一,還有他自己和他兒子弗蘭克得提薪。要是這些條件不能滿意地解決,他準備脫離公司,由他自己出版這本書。這樣一來,董事們同意了他的要求,收下了合同。布利斯親口跟我講了這些事,這一事實本身便是無可懷疑的證據,說明這些話並不確實。在本書正式發行以前六個星期,布利斯有一次把真實情況告訴我,想看看究竟是個什麼滋昧。但是他緊張過度,他死了。 書出版後三個月,公司的股東舉行了一次年會,我作為本書的半個合夥人參加了這個會。會在我的一個鄰居家裡舉行。那鄰居叫做牛頓·凱斯,從公司開辦時起便是董事。會上讀了一份有關公司營業的帳目,這對我是個啟示。書賣了六萬四千冊。我的一半利潤是三萬二千塊錢。而在一八七二年,布利斯對我說成了這樣,即版稅百分之七點五,每冊兩角錢略多一點,便是利潤的一半,而事實上在先前,還不到利潤的六分之一。現在的光景不太好,可是還得五角錢才是利潤的一半。 啊,布利斯是死了,我也無法跟他清算他十年詐騙這筆賬了。他如今已經死了二十五年了。我對他的怨恨也消退了,消失了。我只是可憐他。要是能送他一把扇子把地獄之火煽煽旺的話,我一定會送給他。 收支平衡帳目揭出了美國出版公司對我所幹的流氓行為,我便站起來對牛頓·凱斯和其他一些同謀犯——指其他一些董事——訓了一頓。 當時正是我的一個好機會,可以跟出版公司把問題攤開來,來個徹底解決。可是我當然看不到這一點。我總是一直要到機會消失了才看到。我現在對出版公司的內幕已經一清二楚了,原本應該堅持的。我應該為了自己的利益對公司的利潤要求一筆賠償金,這筆錢應該在一直收到版稅與一半利潤之間的差額中從公司的口袋轉到我的口袋,從而使公司對我的掠奪一筆勾銷時為止。不過我當時當然沒有這麼清醒的頭腦,我沒有這樣做。我當時想到的只是潔身自好,離開這肮髒的氣氛。我想要把書從公司那裡取回來,拿到別處去。隔了一個時候以後,我去找牛頓·凱斯——像過去一樣到他家裡找他——提出了我的主張,就是取消跟公司訂的合同,把書完好無損地還給我,而公司從我的《苦行記》、《鍍金時代》、《新舊雜記》和《湯姆·索耶》等書詐去的錢財,作為一種諒解,仍歸公司所有。 凱斯先生對我這樣說話表示異議,不過我對他說,我的話不能改變。還說他和聖經班的其他人對布利斯在一八七二年對我幹出的欺詐行為是知情的——幹的時候是知情的,默許的。他反對我把董事會叫做聖經班。我說,那麼董事會開會的時候應該停止以祈禱開始這樣的程序——特別是正當董事會準備對一個作者實行欺詐的時候。我本以為凱斯先生會否認知情之說,並且表示不以為然,可是他並沒有否認。這使我深信,我的指控是有根有據的,因此就重述了一遍,並且對他那個神學院說了些不客氣的話。我說,「你們已經把七萬五千塊錢放進那個廠裡了,還因此很受誇獎,而對我的那份捐獻卻提也不提——可是我明明有一份的。你們放進去的每一塊錢,其中有一部分是從我口袋裡偷去的。」對這些祝詞,他沒有感謝的表示。他是個遲鈍的人,並沒有眼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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