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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論公民宗教(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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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社會得以太平,和諧得以保持,所有的公民就必須毫無例外地都是同樣善良的基督徒。但是,只要不幸出現了任何一個野心家、任何一個偽善者,例如一個卡提裡那或是一個克倫威爾;那末,這位野心家或偽善者在他那些虔誠的同胞中間,就一定會暢通無阻的。基督教的仁愛,輕易不許人把自己的鄰人想得很壞。一旦這個野心家或偽善者出於某種機智,居然發現了足以欺騙世人並攫取一部分公共權威的藝術之後,於是他就成了尊嚴的化身,上帝也就要人們去尊敬他;不久他又有了權力,於是上帝也就要人們去服從他。如果這位權力的受任者濫用其權力的話,那就是上帝在用鞭子懲罰自己的兒女了。人們有意要驅逐篡奪者,但那就要擾亂公共的安寧,就要使用暴力,就要流血;這一切都與基督徒的溫良是格格不入的。而且歸根到底,我們在這種苦難的深淵裡究竟是自由的還是被奴役的,又有什麼關係呢?根本的問題乃是要上升天堂,而聽天由命只不過是上升天堂的另一種手段而已。 假如爆發了對外戰爭,那末公民們就會毫不為難地出發作戰,他們之中決不會有任何人夢想到臨陣脫逃的;他們在盡自己的責任,但是對於勝利卻沒有熱情;他們善於效死更甚于戰勝敵人。他們究竟是戰勝者還是戰敗者,那又有什麼關係呢?上帝難道不比他們自己更明白他們應該是怎樣的嗎?就請想像,一個驕橫慓悍而意氣激昂的敵人,會從他們的這種斯多葛主義裡得到多少好處吧!把那些對於光榮與對於祖國充滿著熱愛的豪俠慷慨的民族,面對面地擺在這種基督教民族之前吧,試想你那基督教共和國是在和斯巴達或者羅馬面對著面吧;這些虔誠的基督徒恐怕還沒有來得及看清楚之前,就會被擊潰、被粉碎、被消滅的;或許他們可以保全下來,但那僅僅是由於他們的敵人對他們心懷鄙夷的緣故。在我看來,法比烏斯手下兵士們的誓言是一個很好的誓言;他們並不宣誓要效死或者要戰勝,他們只是宣誓要以勝利者的資格凱旋,而且他們信守了自己的誓言。基督徒是從來不做這樣的事情的,他們會以為這是在試探上帝了。 然而,當我說一個基督教的共和國時,我已經是錯了;因為這兩個名詞是相互排斥的。基督教只宣揚奴役與服從。它的精神是太有利於暴君制了,以致暴君制不能不是經常從中得到好處的。真正的基督徒被造就出來就是作奴隸的;他們知道這一點,可是對此卻幾乎是無動於衷;這短促的一生在他們的心目之中是太沒有價值了。 有人向我們說,基督徒的軍隊是很出色的。我否認這一點;就請他們給我指出這種事實來吧。至於我,我根本就不知道有什麼基督徒的軍隊。有人會向我指出十字軍來。關於十字軍的勇敢這裡不必爭論,我只要指出十字軍遠遠不是基督徒,他們乃是牧師的兵士,他們乃是教會的公民;他們是在為他們的精神的國家而作戰的,但是這個精神的國家卻不知怎麼回事竟被教會弄成為塵世的了。很好地明瞭了這一點之後,這就又回到異教主義去了;福音書從不曾建立過什麼民族的宗教,因此在基督徒之間,任何神聖的戰爭都是不可能的。 在異教皇帝的麾下,基督徒兵士是勇敢的;所有基督徒的作家都肯定這一點,而且我也相信這一點;但那乃是對異教軍隊的一場榮譽競爭。自從皇帝成為了基督徒,這種競爭就不復存在了;並且當十字架驅逐了鷹之後,羅馬的全部尚武精神也就消失了。 然而,撇開政治的考慮不談,現在讓我們回到權利問題上來;並且讓我們在這一重要之點上確定我們的原則。社會公約所賦予主權者的統治臣民的權利,正如我已經說過的,決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界限之外。因此臣民們的意見所應該遵從於主權者的,也僅僅以那些與集體有重要關係的意見為限。可是,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宗教可以使他們熱愛自己的責任,這件事卻是對國家很有重要關係的。但這種宗教的教條,卻唯有當其涉及到道德與責任——而這種道德與責任又是宣揚這種宗教的人自己也須對別人履行的——的時候,才與國家及其成員有關。此外,每個人便都可以有他自己所喜歡的意見,而主權者對於這些意見是不能過問的。因為,既然主權者對另一個世界是根本無能為力的,所以只要臣民們今生是好公民,則無論他們來世的命運如何,就都不是主權者的事情了。 因此,就要有一篇純屬公民信仰的宣言,這篇宣言的條款應該由主權者規定;這些條款並非嚴格地作為宗教的教條,而只是作為社會性的感情,沒有這種感情則一個人既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實的臣民。它雖然不能強迫任何人信仰它們,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們的人驅逐出境;它可以驅逐這種人,並不是因為他們不敬神,而是因為他們的反社會性,因為他們不可能真誠地愛法律、愛正義,也不可能在必要時為盡自己的義務而犧牲自己的生命。但如果已經有人公開承認了這些教條,而他的行為卻和他不信仰這些教條一樣,那就應該把他處以死刑;因為他犯了最大的罪行,他在法律的面前說了謊。 公民宗教的教條應該簡單,條款很少,詞句精確,無需解說和注釋。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聖明的神 明之存在,未來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對壞人的懲罰,社會契約與法律的神聖性,——這些就是正面的教條。至於反面的教條,則我把它只限於一條,那就是不寬容;它是屬我們所已經排斥過的宗教崇拜的範圍之內的。 我的意見是,那些把政治的不寬容和神學的不寬容加以區別的人乃是錯誤的。這兩種不寬容是分不開的。我們不可能和我們認為是要墮落到地獄裡去的人們和平共存,愛這些人也就是仇視懲罰這些人的上帝了;我們必須絕對地要末是挽救他們,要末是折磨他們。凡是承認神學上的不寬容的地方,都不可能不產生某種政治效果的。而且只要神學上的不寬容一旦產生了這種效果,主權者即使在世俗方面也就不再是主權者了;從此牧師就成了真正的主人,而國王則只不過是牧師的官吏而已。 現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國家宗教,所以我們就應該寬容一切能夠寬容器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但是有誰要是膽敢說:教會之外,別無得救,就應該把他驅逐出國家之外,除非國家就是教會,君主就是教主。這樣的一種教條,唯有在神權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傳說中亨利第四在接受羅馬教時所根據的那種理由,是應該使得一切正直的人都脫離羅馬教的,而尤其是每一個善於思想的君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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