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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論混合政府


  確切說來,根本就沒有單一的政府。一個獨一無二的首領也必須有下級的行政官;一個人民政府也必須有一個首領。因此,在行政權力的劃分上,總會有著由數目較多到數目較少的級差;不同之點就在於,有時候是多數依附於少數,有時候是少數依附於多數。

  有時候,這一劃分是相等的;無論其各個組成部分是互相依附的,像英國的政府那樣,還是各個部分的權威都是獨立的但又是不完備的,像波蘭那樣。後一種形式是一種壞形式,因為它使政府根本不能有統一性,並使國家缺乏聯繫。哪一種政府更好?是單一的政府呢,還是混合的政府呢?這是政論家們所激烈爭論的問題;而對於這個問題,也必須做出像我上面在論各種不同的政府形式時所已經得出的同樣的答案。

  單一政府的本身是最好的,就只因為它是單一的。但是當行政權力並不是充分依附於立法權力的時候,也就是說當君主對主權者的比率大於人民對君主的比率時;就必須對政府進行劃分以彌補這種比例上的失調了。因為這樣一來,政府的各個部分對臣民的權威並沒有減少,而它們的劃分又使得它們全體都合在一起也不如主權者強而有力。

  人們還可以設立各種居間的行政官以防止這種不便,這些居間的行政官並不妨害政府的完整,而僅僅能起平衡上述兩種權力的作用並能維護他們相應的權利。這時候的政府並不是混合的,而是有節制的。

  人們還可以用一些類似的方法來補救與此相反的不便;當政府過於鬆弛的時候,就可以設立一些委員會使之集中化,這正是一切民主制國家所實行的。在前一種情形下,人們劃分政府是為了削弱政府;而在後一種情形下,則是為了加強政府。因為強力的極限與軟弱的極限同樣地都出現在單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的形式則產生適中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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