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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論貴族制


  我們在這裡有兩種截然不同的道德人格,即政府與主權者;因而也就有兩種公意,一種是對全體公民而言的,另一種是僅只對行政機構的成員而言的。因此,儘管政府可以隨自己的意思規劃自己內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權者的名義,也就是說除非是以人民本身的名義,政府是決不能號令人民的;這一點必須永遠不能忘記。

  最初的社會是以貴族制來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領們互相討論公共事務。年輕人服從著經驗的權威,毫不勉強。因此才有了長老、長者、元老、尊長這些名稱。北美洲的野蠻人到今天還是這樣在治理他們自己的,並且治理得非常之好。但是,隨著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淩駕了自然的不平等,富裕或權力也就比年齡更為人所看重,於是貴族制就變成了選舉的。最後,權力隨著財產由父子相承,便形成了若干世家,使政府成為世襲的;於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歲的元老了。從而,便有三種貴族制:即自然的、選舉的與世襲的。第一種只適於純樸的民族;第三種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壞的一種。第二種則是最好的;它才是嚴格說來的貴族制。

  第二種貴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區別兩種權力的這一優點而外,並且還具有可以選擇自己成員的優點;因為在人民政府中,全體公民生來都是行政官,而貴族制則把行政官只限於少數人,他們只是由於選舉才成為行政官。用這種方法,則正直、明智、經驗以及其他種種受人重視與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為政治修明的新保證。

  還有,集會也更便於舉行,事務也討論得更好,實行起來也更有秩序、更加迅速;可敬的元老們比起不知名的或者受人輕視的群眾來,也更能夠維持國家的對外威信。

  總之,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讓最明智的人來治理群眾,只要能確定他們治理群眾真是為了群眾的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利益。決不應該徒勞無益地增加機構,也不應該用上兩萬人來做只需挑出一百個人便可以做得更好的事情。但是也必須指出,共同體的利益在這裡也就開始更少按照公意的命令來指導公共的力量了;而同時,另一種不可避免的傾向又會從法律奪走一部分執行的力量。

  就其特殊的便利著眼,則一個國家必須不能太小,人民也不能太簡單、太率直,以致於法律的執行竟可以由公共的意志直接來決定,就像在一個好的民主制國家裡那樣。同時,一個民族也必須不能太大,以致因治國而分散的首領們得以在各自的轄區內割據主權,由鬧獨立開始而終於變成了主人。但是,如果說貴族制比起人民政府來不太需要某些德行的話,它卻更需要另外一些為它本身所特有的德行,比如富而有節和平而知足;因為徹底的平等在這裡似乎是不合時宜的,那是就連在斯巴達也不曾見過的。

  此外,如果這種形式帶有一定程度的財富不平等的話,一般說來,那只是為了可以把公共事務的行政託付給那些最能供獻出自己全部時間的人,而並非像亞裡士多德所提出的那樣,是為了要使富有者可以常常佔先。反之,更重要的倒是,相反的選擇有時候會教導人民認識到,人的優點要比財富更有理由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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