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盧梭 >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 上頁 下頁
三五


  比上述這些細節遠為重要的,乃是作為這部著作的第一部分的基礎的那個思想:人就其天性說是善良的。這句話裡所表述的不止是一種人道的、仁慈的自白;這個論點是同基督教關於人是有罪孽的學說直接對立的。人本是善良的這個句子當然要補充上另一個句子,意義才能完全:當人變成社會性的,人就變得邪惡了。但這是怎樣發生的呢?這部著作的第二部分解答這個問題。

  自然狀態根據一項契約過渡到社會,這是自然法中極常見的一種理論。在早期的德國自然法理論中,在阿爾杜秀斯(Althusius)、康林(Conring)和普芬道夫(Pufendorf)的著作中,神的意志(大部是自然神論的)被看作是國家和社會形成的間接原因。他們的論點是,神把自然狀態作了這樣的安排,結果它必然會有社會契約。在這個問題上第一個拋棄神媒說的,是荷蘭人格老秀斯(HugoGrotius),他把人類的社會性(appetitus socialis)看作是社會形成的原因;在德國贊同這種說法的是托馬秀斯(Thomasius)。盧梭卻不承認人類的社會性這個說法是正確的,他認為這個說法和霍布斯把自然狀態描繪為人類普遍互相畏懼同樣很少有什麼價值。正如前面已經說過的,保全自己和憐憫心乃是「自然人」唯一的心理準則。盧梭雖然是有點承認基督教,他雖然是同唯物主義者對立的,但他卻堅決不利用宗教的或形而上學的種種理論來幫助他闡明他的社會發生的學說。社會和國家產生的最終原因,同時也是不平等產生的直接根源,是完全塵世的和極其現實的:私有財產的佔有。

  「誰第一個把一塊土地圈起來並想到說: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頭腦十分簡單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話,誰就是文明社會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樁或者填平溝濠,並向他的同類大聲疾呼:

  『不要聽信這個騙子的話,如果你們忘記土地的果實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屬￿任何人的,那你們就要遭殃了!』這個人該會使人類免去多少罪行、戰爭和殺害,免去多少苦難和恐怖啊!」這部論著的第二部分就是以這段話開頭的。盧梭不是把私有財產的佔有理解為偶然事件或某一個人專斷的行動,這一點從緊跟在上面這段引文後面的一段話明白地可以推斷出來:「但是,很明顯,那時一切事物已經發展到不能再像以前那樣繼續下去的地步了;因為這種私有觀念不是一下子在人類思想中形成的。它是由許多只能陸續產生的先行觀念演變而來的。人類在達到自然狀態的終點以前,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積累了很多技能和識見,並把這些技能和識見一代一代地傳授下去。」實際上第一個私有制並不是開始於佔有土地,而是佔有牲畜,不是貧和富的區別,而是佔有的主人和一無所有的奴隸之間的區別,規定著第一個階級社會的性質,除了這兩點以外,那末,這似乎是驚人的,盧梭是以多末敏銳的眼光看出了人類不平等的原因。

  在盧梭的觀念裡,不平等的第一階段,其特點是財產權的確立和由此而造成的「富人和窮人的不平等」,然後是不平等的第二階段,這時由於「權力機關的設置」,就產生「強者和弱者的不平等」。「權力機關」是通過一項社會契約而建立的。

  我們在前面曾經說過,自然法裡國家和社會這兩個概念還沒有明白地區分開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裡寫道:「國家乃是社會發展到某一階段上的產物;國家乃是這種社會已經陷於自身不可解決的矛盾中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而又無力掙脫這種對立之承認。為了使這些對立,這些經濟利益相互矛盾的各階級,不要在無益的鬥爭中互相消滅而使社會同歸於盡,於是一種似乎立於社會之上的力量,似乎可以緩和衝突而把它納於『秩序』之中的力量,便成為必要的了。這個從社會中發生、而又高居於社會之上而且日益離開社會的力量,便是國家。」①盧梭所說的「權力機關的設置」,不是指建立社會,而是指建立國家,這點似乎沒有多加解釋的必要了。因此,在這一點上我們大可用國家契約這個術語來代替社會契約。

  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63頁。

  為了正確理解這個契約的內容,這裡再拿霍布斯的國家學說來作比較是合適的。這位十七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利益的代表宣稱,人類由於害怕「大家互相殘殺的戰爭」,害怕無法律的、無政府的自然狀態,才同意簽訂國家契約的;契約一經簽訂,他們就得自願地永遠把主權——從而也就是他們的自由的基本部分——交給國家首領。(至於這個統治者叫做君主或是執政官,霍布斯認為是無大差別的。)盧梭的學說卻是完全不同,人會放棄他的自由這個思想,他是不能容忍的。在一篇反對普芬道夫學說的論戰文章中,他把放棄自由稱為「對自由和理性的侮辱」。他爭論道(這裡他援引錫得尼〔Algernon Sid-ney〕所論證的人民主權學說),國家權力是永遠不能授予任何個人的。國家契約是立憲根本大法,「國家全體成員無一例外地都要受它約束」。國家設置官吏乃是為了監督大家遵守這個根本法。「這些官吏的權力及於為了遵守這個憲法所必要的一切,但卻沒有權利來變更這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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