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盧梭 >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 上頁 下頁
一一


  曼德維爾已經感覺到,如果自然不曾賦與人們以憐憫心作為理性的支柱,則人們儘管具有一切的道德,也不過是一些怪物而已;但曼德維爾沒有看到,人們所能具有而為他所否認的一切社會美德正是從憐憫心這種性質中產生出來的。其實,除了對弱者、罪人、或對整個人類所懷有的憐憫心外,還有什麼可以稱為仁慈、寬大和人道呢?即所謂關懷、友誼,如果正確地去理解,也無非是固定於某一特定對象上的持久的憐惘心的產物;因為希望一個人不受任何痛苦,不是希望他幸福還是什麼呢?即使憐憫心實際上也不過是使我們設身處地與受苦者起共鳴的一種情感①(這種情感,在野蠻人身上雖不顯著,卻是很強烈的,在文明人身上雖然發達,但卻是微弱的),這種說法,除了更足以論證我所持的論點外,還有什麼其他意義呢?事實上,旁觀的動物對受苦的動物所起的共鳴越深切,憐憫心就越強烈。那末,十分明顯,這種共鳴,在自然狀態中比在推理狀態中,當然是更深切得不止幾千萬倍。產生自尊心的是理性②,而加強自尊心的則是思考。理性使人斂翼自保,遠離一切對他有妨礙和使他痛苦的東西。哲學使人與世隔絕,正是由於哲學,人才會在一個受難者的面前暗暗地說:「你要死就死吧,反正我很安全」。只有整個社會的危險,才能攪擾哲學家的清夢,把他從床上拖起。人們可以肆無忌憚地在他窗下殺害他的同類,他只把雙手掩住耳朵替自己稍微辯解一下,就可以阻止由於天性而在他內心激發起來的對被害者的同情。野蠻人絕沒有這種驚人的本領,由於缺乏智慧和理性,他總是絲毫不加思索地服從於人類的原始感情。當發生騷亂時,或當街頭發生爭吵時,賤民們蜂擁而至,謹慎的人們則匆匆走避;把廝打著的人勸開,阻止上流人互相傷害的正是群氓,正是市井婦女①。

  ①人類在精神生活中先於理性而存在的兩種原始情感——自愛心和憐憫心——在性質上仿佛是不相同的,但盧梭並不絕對否認這兩種情感也可能具有相同的性質。在「愛彌兒」裡,他把這二者聯繫得更為緊密:憐憫心是從自愛心產生出來的。

  「憐憫心實際上也不過是……」乃是拉·羅什福果所說的一句話(「倫理沉思集」,264)。盧梭曾在華倫夫人家讀過這位作家的作品(參看「懺悔錄」,第1卷,第3章,第89頁)。

  ②盧梭把出於自然情感的自愛心和在社會生活中逐漸發展的自尊心加以區分。——參看作者注〔十五〕

  ①「賤民、群氓」,是盧梭所非難的哲學家們慣用的一些具有輕蔑意義的名詞。盧梭在這裡所以使用這些名詞並非鄙視人民,乃是為了把人民的寬宏仁愛與上等階級的自私自利形成一個更加顯明的對照。

  憐憫心的理論似乎是用以說明人民道德品質的卓越性的一種學說。盧梭的思想在這一點上是很新穎的。霍布斯曾經指出,自然人完全聽憑情感的支配,為了駁斥這種說法,法學家們(如普芬道夫)主張理性本身就具有克服情感的足夠力量,即使在自然狀態中,也是一樣。盧梭同狄德羅的看法相同,相信情感的強大力量,拋棄了唯理論者的說法,同時把精神生活建立在他認為更為民主的原則上。的確,盧梭並不象笛卡兒那樣,以為理性是世上分配得最公平的稟賦,而認為人類是普遍具有感性的生物。精神生活正是建築在這種感性上。但是理性的出現,卻又使精神生活更加豐富,並使社會美德發展起來。

  說狄德羅是抱了不良意圖暗示盧梭描寫出一個替自己辯解的哲學家,那是難以令人置信的。不過盧梭對狄德羅的指摘,至少足以證明他對這段文章中某些過分的地方是感到遺憾的。無疑地,後來他對哲學家們就分別對待了。

  因此我們可以肯定地說,憐憫心是一種自然的情感,由於它調節著每一個人自愛心的活動,所以對於人類全體的相互保存起著協助作用。正是這種情感,使我們不加思索地去援救我們所見到的受苦的人。正是這種情感,在自然狀態中代替著法律、風俗和道德,而且這種情感還有一個優點,就是沒有一個人企圖抗拒它那溫柔的聲音。正是這種情感使得一切健壯的野蠻人,只要有希望在別處找到生活資料,絕不去掠奪幼弱的小孩或衰弱的老人艱難得來的東西。正是這種情感不以「你要人怎樣待你,你就怎樣待人」這句富有理性正義的崇高格言,而以另一句合乎善良天性的格言:「你為自己謀利益,要盡可能地少損害別人」來啟示所有的人。後一句格言遠不如前一句完善,但也許更為有用。總之,我們與其在那些微妙的論證中,不如在這種自然情感中,去探求任何一個人在作惡時,即使他對於教育的格言一無所知,也會感到內疚的原因。雖然蘇格拉底和具有他那種素質的人能夠通過理性獲得美德,但如果人類的保存僅僅依賴於人們的推理,則人類也許久已不復存在。

  原始人的情欲是那樣的不強烈,同時又受到憐憫心如此有益的約束,所以與其說原始人是邪惡的,勿寧說他們是粗野的;與其說他們有意加害於人,不如說他們更注意防範可能遭到的侵害,因此在原始人之間不易發生十分危險的爭執。因為他們之間沒有任何種類的交往,所以他們不知道什麼叫作虛榮、尊崇、重視和輕蔑;他們絲毫沒有「你的」和「我的」這種概念;也沒有任何真正的公正觀念;他們把可能遭受的暴行視為是一種易於彌補的損害,而不認為是一種應予懲罰的侮辱。他們甚至連報復的念頭都沒有,除非有時象狗吞咬向它投擲的石頭一樣,機械地立刻表示反抗。由於以上原因,他們的爭執的對象,如果不比食物更令人動心的話,他們的爭執很少會發生流血的後果。但是,其中有一種比較危險的爭端,還須加以說明。

  在激動人心的各種情欲中,使男女需要異性的那種情欲,是最熾熱也是最激烈的。這種可怕的情欲能使人不顧一切危險,衝破一切障礙。當它達到瘋狂程度的時候,仿佛足以毀滅人類,而它所負的天然使命本是為了保存人類的。如果人們作了這種熱狂的、殘暴的、不知羞恥、毫無節制的情欲的俘虜,每天不惜流血互相爭奪他們所愛的對象,他們將會變成什麼樣子呢?

  我們首先應該承認,情欲越強烈,便越需要法律的約束。但是,這種情欲每天在我們當中所引起的混亂和所造成的罪惡已足以證明法律在這方面力量的薄弱。此外,我們還應當進一步考察這種混亂是否伴隨著法律本身一起產生的。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即使法律能夠制止這種混亂,但是,如果我們要求法律來制止沒有法律根本就不會存在的禍害,那未免是向法律提出最無意義的一種要求。讓我們首先把「愛」這種情感的精神方面與生理方面加以區分。生理方面的愛是人人所具有的和異性結合的欲望。精神方面的愛,則是把這種欲望確定起來,把它完全固定在唯一對象上,或者至少是以比較強烈的欲望來特別喜愛某一對象。因此,很容易看出,精神方面的愛,不過是由社會習慣產生出來的一種人為的情感。婦女們對它盡頌揚之能事,以便建立她們的權威,使本來應該服從的女性處於統治地位①。這種情感建立在才德和美麗等一類的觀念和種種的比較上;野蠻人不會有那些觀念,也決不會作那些比較,所以這種情感對野蠻人來說幾乎是不存在的。因為在野蠻人的思想裡,不會構成勻稱與調和等等抽象觀念,所以在他的心裡也不會有什麼讚賞和愛慕的情感;這些情感儘管人們不自覺察,總是從這些觀念的運用中產生出來的。野蠻人僅只聽從天然氣質的支配,而並不聽從他尚未能獲得的愛好的支配;任何女人,對他說來,都是同樣合適的。

  ①雖然盧梭在「新哀洛伊絲」第一卷裡,對於不顧自然條件的金錢婚姻使婦女所受的壓迫曾提出過抗議,但他的思想究竟超不出他那時代資產階級的範疇。我們知道法蘭西大革命並沒有提出婦女解放問題,而且法國民法典還延續了婦女所處不平等的地位。

  僅僅局限于生理方面的愛的野蠻人,是相當幸福的,他們對於能以激起愛的情感並增加其困難的那種偏愛一無所知,所以他們的感情衝動不會太頻繁、太激烈,他們之間的爭執因而也較少,而且也不那麼殘酷。在我們之間造成無數煩擾的那種意念,是不會侵襲野蠻人的心靈的。每個野蠻人只是靜候著自然的衝動,當他服從這種衝動的時候,對於對象並無所選擇,他的心情與其說是狂熱的,不如說是愉快的;需要一經滿足,欲望便完全消失了。

  所以,愛情也和其他一切情欲一樣,只是在社會中才達到了時常給人帶來災難的那種狂熱程度,這是一個無可爭辯的事實。此外,如果我們認為野蠻人為了滿足獸性,而不斷地相互殘害,那是很荒謬的,因為這種想法與實驗正相反①。例如加拉伊波人是所有現存民族中,迄今最接近于自然狀態的一個民族,儘管他們生活在炎熱地帶,按氣候對他們的影響來說,他們的情欲應當是很強烈的,但他們在愛情生活上卻是最安寧的,很少因嫉妒而引起糾紛。

  ①這裡再一次說明:盧梭提出實驗,只是為了證明抽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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