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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二


  年輕人啊,你要深信不疑地聽我的話,因為我始終是誠誠懇懇地說的。如果說良心是偏見的產物,我當然是錯了,而公認的是非也就沒有的;但是,如果承認愛自己甚於愛一切是人的一種自然的傾向,如果承認最基本的正義感是人生而有之的,如果承認這些的話,誰要是再說人是一個簡單的生物,那就請他解釋一下這些矛盾,他解釋清楚了,我就承認只有一種實體。

  你要注意的是,「實體」這個辭我一般是用來指賦有某種原始性質的存在的,不包括任何特殊的和第二性的變異。因此,如果說我們所知道的一切原始的性質能夠結合成一個存在,我們就應當承認只有一種實體;但如果說有些性質是互相排斥的,那麼,有多少種互相排斥的性質,便有多少種不同的實體。這一點,你可以思考一下;至於我,不論洛克怎樣說,我只消認識到物質是延伸的和可以分割的,我就可以相信它是不能思想的;如果哪一個哲學家來告訴我說樹木有感覺和岩石有思想,不管他的論證多麼巧妙,都休想迷惑我這樣的人,我不能不把他看作是一個懷有惡意的詭辯學家,因為他寧可說石頭有感覺,也不願意說人有靈魂。

  假定有這樣一個聾子,因為他的耳朵從來沒有聽見過聲音,便否認聲音的存在。我在他眼前放一個絃樂器,再悄悄地用另外一個樂器使它發出諧音,這時候,聾子看見弦在顫動,我對他說:「這是聲音在使弦顫動。」「不是,」他回答道,「弦之所以顫動,其原因在於它的本身,所有一切物體都有這種顫動的性質。」「那麼,」我又說道,「請你使其他的物體也這樣地顫動給我看一看,或者,至少給我解釋一下這根弦顫動的原因。」「我做不到;」聾子又回答道,「不過,這是因為我想像不出這根弦是怎樣顫動的,我既然是一點點概念都沒有,我幹嗎一定要用你所謂的聲音來解釋它呢?這無異乎是要我對一件模糊不清的事實,用更加模糊不清的原因去解釋。要麼你就使我對你所說的聲音有所感覺,否則我就要認為它根本不存在。」個體還是個體的結合呢?它是單獨的一個有感覺的存在呢,還是它含有多少粒沙便含有多少個有感覺的存在?如果說每一個基本的原子都是一個有感覺的存在,那麼,我怎樣才能理解兩個存在之間賴以互相感觸,從而使兩個「我」混而為一的內在的聯繫呢?引力也許是大自然的一個法則,這個法則的奧妙何在,我們還不知道!但我們至少可以想像引力在按質量的多少而發生作用的時候,同物質的延伸和可分性是一點也不矛盾的。你是不是認為感覺也是這樣的呢?可感覺的部分是延伸的,但是有感覺的存在則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它是不能夠劃分的,它要麼就是一個完整的整體,否則就根本不存在,所以,有感覺的存在不是一個物質的東西。我不知道我們的唯物主義者是怎樣理解它的,但是,我覺得,有些難題既然使他們否定了思想,那麼,這些難題也將使他們否定感覺。我不知道他們走了第一步之後為什麼不走第二步,走這一步要花他們多少氣力呢?他們既然相信它們沒有思想,他們又怎麼敢斷定它們有感覺呢?我愈是對思想和人的心靈的性質進行思考,我便愈是認為唯物主義者的那番理論和這個聾子的理論是相象的。事實上,他們是聽不到內在的聲音的,這種聲音以毫不含糊的語句向他們說道:「機器是根本不會思想的,也沒有哪一種運動或外貌能夠產生思想;在你的身上有某種東西在力圖掙斷那些束縛它的紐帶:空間是不能做你的尺度的,整個宇宙也不夠大,不能容納你;你的感情,你的欲望,你的焦慮,甚至你的驕傲,都另外有一個本原,這個本原是獨立於你覺得把你束縛在其中的狹小的身軀的。」

  沒有哪一種物質的存在其本身是能動的,而我則是能動的。人們徒然地同我爭論這一點,因為這是我感覺得到的,這種感覺對我的影響,比同它相鬥爭的理性對我的影響更強烈,我有一個身體,其他的物體對它發生作用,而它也對其他的物體發生作用,這種相互作用是無可懷疑的;但是我的意志是不受我的感官的影響的,我可以贊同也可以反對,我可以屈服也可以戰勝,我內心清楚地意識到我什麼時候是在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什麼時候是在完全聽從我的欲念的支配。我時刻都有意志的能力,但不一定時刻都有貫徹意志的能力。當我迷惑於各種引誘的時候,我就按照外界事物對我的刺激行事。當我責備我這個弱點的時候,我所服從的是我的意志;我之所以成為奴隸,是由於我的罪惡,我之所以自由,是由於我的良心的懺悔;只有在我自甘墮落,最後阻礙了靈魂的聲音戰勝肉體的本能傾向的時候,我心中才會消失這種自由的感覺。

  我只是通過對我自己的意志的認識而瞭解意志的,至於說智力,我對它的認識還不十分清楚。如果你問我是什麼原因在決定我的意志,我就要進一步問是什麼原因在決定我的判斷,因為這兩個原因顯然是一個;如果你已經明白人在進行判斷的時候是主動的,知道他的智力無非就是比較和判斷的能力,那麼,你就可以懂得我們之所以說他自由,也就是說他具有類似的能力,即由智力中演化出來的能力;他判斷正確了,他就選擇善;他判斷錯誤了,他就選擇惡。那麼,是什麼原因在決定他的意志呢?是他的判斷。是什麼原因在決定他的判斷呢?是他的智力,是他的判斷的能力;決定的原因存在於他的自身。除此以外我就不知道了。

  當然,我雖然是自由的,但不能自由到竟不希求我自己的幸福,不能自由到竟願意自己受到損害;不過,即使我這樣做,我的自由也在於我只能希求適合於我的東西,或者在沒有他人的影響下我估計是適合於我的東西。能不能因為我只能作為我而不能作為另外一個人,便說我不自由呢?

  一切行動的本原在於一個自由的存在有其意志,除此以外,就再也找不到其他的解釋了。沒有意義的辭,不是「自由」這個辭而是「必然」這個辭,要設想某種行為,某種結果,不是由能動的本原產生的,那等於是在設想沒有原因的結果,等於是在惡性循環中打圈子。無論是根本就沒有原動力的存在,或是一切原動力都沒有任何的前因,總之,凡是真正的意志便不能不具有自由。因此,人在他的行動中是自由的,而且在自由行動中是受到一種無形的實體的刺激的,這是我的第三個信條。根據這三個信條,你就可以很容易地推論其餘,因此,我就不再一一地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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