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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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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歐的「不同政見者運動「中,保衛人類通常採用捍衛人權和民權的形式。各種不同的官方文件,諸如《聯合國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協約》、《赫爾辛基國際會議最後決議》以及各國的憲法均以捍衛人權和民權有明文規定。這些運動的旨趣在於保護所有因為按這些權利精神行動而受到迫害者;他們轉而按同樣的精神繼續他們的工作,不斷堅持要求當局承認並尊重人權與民權,提醒大家注意人權受到踐踏的情形。 因此,這些人的工作是建立在法律原則基礎之上的:他們公開地工作,毫不掩飾;他們不但堅持他們的行為與法律一致性,並且堅持尊重法律是他們的一項主要目標。這個法律的原則為他們的活動提供了構架及出發點。這一現象在東歐所有「不同政見「組織中頗為普遍,雖然各組織對此不曾達成共識。這個情形產生了一個問題:為什麼在權力被廣泛地濫用的情形下,人們還會普遍而自然而然地接受法律原則呢?首先,強調法制是後極權制度的特定條件下的一種自然表現,亦是初步瞭解其特徵的必然結果。倘若事實上僅有兩條為自由社會而鬥爭的道路——一條是通過合法手段,另一條是通過暴力手段(武裝或非武裝)——那麼,在後極權制度下採取第二條道路顯然是極不恰當的。只有當各種條件都處於公開和明顯的動盪狀態,比如戰爭時期,或社會和政治衝突達到危機狀態的情況下,才適合起義。起義同樣適合於剛剛建立的、或處於崩潰邊緣的舊式專制制度。 換言之,只有在實力相當的兩股社會力量 (比如侵略者的政權和為自由而戰的民族)為爭奪實際權力而互相衝突的情形下,或在篡權者與被征服的大眾之間產生明顯裂痕的情形下,或當社會處於公開危機狀態時,才適合起義。除了匈牙利1956年起義那種爆發性情形之外,後極權制度下發生的情況都與上述情況相反。這兒情形是靜止而穩定的,社會危機多半只是潛伏存在而已(雖然這些危機會有所加深)。 就實際的政治權力而言,社會並不是兩極分化的。然而正如我們所見,每個人身上都經歷著各種根本的衝突,在這種情形下,任何起義的企圖都無法在其他社會階層得到絲毫反響,因為社會正處於「酣睡「狀態,沉浸在消費者的狂熱競賽之中,並且完全捲入進後極權社會(即加入該制度的行列並充當其「自動作用「的代理者),從而無法接受任何暴動。社會把暴動看成是對社會本身的攻擊,不但不支持暴動,反而極可能加深對社會制度的偏愛,因為它覺得制度起碼能夠保障某種半法制性。 此外,另一個事實是後極權制度手中掌握一個直接或間接監控的複雜機器,這架機器史無前例。顯然,暴動的企圖不但在政治上死路一條,在技術上也幾乎沒有成功的可能。暴動的意圖還沒來得及付諸實施之前,就會被扼殺。即便暴動是有可能的,那也不過是幾個散兵游勇的孤立行為,不但面臨國家(和超國家)政權機構強大的反對,而且會受到他們以其名義來造反的社會本身的反對。而且會受到他們以其名義來造反的社會本身的反對(隨便提一下, 這就是當局及其宣傳機構一直把「恐怖分子「的罪名強加在「不同政見運動「頭上,譴責這些運動採取非法謀反手段的另一個原因)。 然而,所有這一切都不是「不同政見運動「主張法制的主因。這個原因深藏於「不同政見「觀點的內部結構中。這種觀點勢必與暴力變革的觀點水火不相容,反對把信念寄託於暴力(一般說來,「不同政見「的觀點只有在極端情況下才把暴力作為必需的罪惡加以接受,那時唯有以暴抗暴,而消極地不抵抗則實際上意味著對暴力認可,讓我們回憶一下第二次大戰的一個起因,就是歐洲國家盲目的不抵抗主義)。如上所述,對於相信只有通過任何手段來改變制度和政府才能實現深刻社會變革的政治思想,並認為為了這些根本「的變革應犧牲「不重要「的東西,即人的生命觀點,「不同政見者「們是頗不以為然的。那樣的話,尊重理念就超過了尊重生命,這乃是又一次奴役人性的一大威脅。 如我所述,「不同政見運動「的觀點與此正好相反。他們認為制度的改變是表面的、次要的,並不能保障任何東西。因此,他們不再作關於未來的抽象政治構思,而轉向實實在在的人生,找尋行之有效的捏衛人類的方法;這種態度自然與一切打著「為美好未來「的旗號的暴力格格不入。他們深信,用暴力製造的未來只會比現制度更加邪惡。換言之,暴力換得的未來只會讓暴力打上致命的烙印。同時我們不應該把這種觀點誤解為政治上的保守主義和溫和主義。「不同政見運動「並非因為暴力的改朝換代方式過於激進才回避它。正相反,回避的原因是它顯得很不夠激進,在他們看來,問題已經積重難返,單憑制度上的變化(政府的或技術上的)是無法解決的。有些人死抱著19世紀古典馬克思主義的教條不放,把我們的制度看成剝削階級對被剝削階極的強權統治,並由此推論剝削者永遠不會自動放棄手中的權力。他們看到的唯一出路就是以革命來將剝削者掃地出門,自然他們認為爭取人權是機會主義的,法律上太過拘泥,很不現實,而且會誤入歧途,因為其前提就十分令人生疑:你能在虛假的法制基礎上與剝削者進行誠實的談判。問題的癥結是:他們無法找到意志堅定的人來從事這種革命,結果他們變得怨天尤人,消極彷徨,最後冷漠木然——也就是說,變成了現制度想要他們變成的人。這就是在後極權社會環境中機械搬用另一世界、另一時代的意識形態模式而使自己誤入歧途、不可自拔的一個例證。 當然,當法律——尤其是關於人權的基本法律——不過是一扇假像世界的櫥窗,是受到暗中完全操縱的一出把戲的時候,人們詰問訴諸法律的真實意義,也不必非去鼓吹暴力革命不可。「他們可能批准任何法律,因為他們仍然會置法律於不顧而為所欲為「。我們常常聽到這樣一種觀點。堅持「信他們(政府)的話「,強調連小孩子都明白不過是政府可任意玩弄的法律,難道到頭來不是一種自欺欺人的偽善,一種阻撓之舉,最後則變成玩把戲的另一種花招,另一種形式的自我欺騙嗎?換言之,訴諸法制的方式真的能與「在真實中生活「的原則兼容並蓄嗎?要回答這個問題,先得看一看後極權社會內法律作用的廣泛內涵。舊式專制制度較之于後極權制度,其統治者的意志是以更無約束和直截了當的方式貫徹執行的。專制毋庸隱瞞它的基礎和權力動作的真相,因而不必設立法典來羈絆自己。而後極權制度卻完全擺脫不了把一切都約束在大一統秩序之內的必要。在這種情形中,生活中充滿了規定、公告、指示、準則、命令和條例的網絡(稱之為官僚網絡不是沒有道理)作為固有的、以複雜手段主宰人們生活的直接工具,這些準則和規定在後極權社會裡發揮作用。個人變成了這架龐大機器上的一個微不足道的齒輪和螺絲釘,他的意義僅限於他在這架機器裡的作用。總之,個人的工作、住房、活動、社會和文化的言行和一切的一切,都被牢牢地箝制。事事受到預先決定,受到限制和控制。每一個越出規矩的行為都被看作放縱、違章、違法之舉。沒有官僚機構難得頒發的許可,餐館廚師就不能為顧客烹飪特別的菜肴,歌唱家就不能在音樂會上演唱新歌。從廚師到歌唱家,每個人生活的各個方面都被一張官僚規章文牘的羅網籠罩,這張羅網就是後極權制度不可避免的產物。這張羅網自己的目標束縛一切生活的目標,而它的目標就是它自身平穩、自動運轉的既得利益。 狹義上來說,法典也以直接方式為後極權制度服務,或者說法典也是那個法規禁令森嚴的世界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同時它也以間接的方式為制度服務,使法典與意識形態的關係拉得很近(根據法典捲入的程度),在某些場合,變成了意識形態的組成部分。 1.與意識形態一樣,法典是一種藉口,把權力行使的卑劣過程掩飾在法律的尊嚴的袈裟裡,給人一種愉快的幻覺:正義得到伸張,社會受到保護,權力運作有客觀的規章制度可循,這一切都是為了掩蓋後極權制度法律實踐的實質:對社會實行全面控制操縱。如果讓對捷克斯洛伐克的生活一無所知的外國觀察家來研究我們的法律的話,就根本無法理解我們在抱怨什麼。下面的一切,都會對這位外國觀察家隱瞞起來:對法院和檢查官的政治操縱,律師為客戶辯護受到的限制,實際上的秘密審判,公安部隊的蠻橫無理和淩駕於司法部門之上的權勢,對法律條文中幾條故意寫得模棱兩可的條款任意擴大適用範圍,國家對法律中正面條款(關於公民的章節)的完全不顧,等等。這位觀察者的唯一印象也許是我們的法典並不比其他文明國家遜色,除了某些奇怪章節,譬如憲法中規定永久性的一黨專制,對超級大國鄰居的熱愛等等,這部法典與其他國家別無二致。不僅如此,如果觀察者有機會研究警察與司法程序的形式方面和文字記載,就會發現大部分情形刑法的普遍規則得到了遵守;被捕者在規定期限內受到起訴,拘留者亦是如此,起訴程序循規蹈矩,被告亦有律師,等等。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有理由:他們都依法行事。可是事實上他們卻殘暴無端地毀滅了一位青年的生命,也許僅僅因為他或她秘密影印了被取締的作家寫的小說,也許因為警方蓄意捏造證據(對此從法官到被告,人人皆知)。可是這一切都隱藏在幕後。從審判記錄上看,偽證不見得就一目了然,而且有關的章節並不正式排除對影印禁書進行起訴的適用性。換言之,起碼在某些方面,法律條文不過是假像世界的一扇櫥窗而已。那麼它存在的理由何在?跟意識形態存在的理由一模一樣:為現制度和個人之間搭起一座尋找藉口的橋樑,使個人更容易進入權力結構,為權力的任意要求服務。這種藉口把個人引入騙局,讓他們錯誤地認為他們只不過是在維護法治,不讓罪犯侵擾社會(如果沒有這種藉口,招聘新一代法官、檢查官和審判員的工作必將困難重重)。然而,作為表像世界的一側面,法典不僅欺騙了檢查官的良心、欺騙了公眾、欺騙了外國觀察者,也欺騙了歷史本身。 2.法典跟意識形態一樣,是權力結構之外儀式交流的關鍵工具。正是法典本身為權力的實施提供了形式、框架和法則,正是法典本身讓現制度的各部門互相交流,充分說明和建立合法性。它為整個遊戲提供了「規則「,為它的工程師提供技術。若沒有這個普遍儀式的成全,充當維繫權力結構各部門的共同語言,後極權制度內的權力實施是根本無法想像的。壓迫工具在權力結構中的地位越重要,就更有必要遵循某種正式的規章。否則,假如沒有法官、檢查官、審判員、沒有辯護律師、法庭速記員和厚厚的卷宗,假如沒有某種嚴格的法令把一切集中為一個整體,特別是看起來毫無害處的關於煽動罪的第一百條,那麼,怎麼會那麼輕而易舉地、難以覺察地把影印了幾本禁書的人關進監獄呢?當然沒有法律和輔助工具,這一切也能辦得到,但只能在某個由烏幹達匪幫控制的短命獨裁社會裡實行,而不可能在包括了文明人類一大部分的、代表現代世界中的一個完整、穩定和受尊敬的部分的制度內實行。沒有法典,不僅無法想像,在技術上也是完全不可能的。要沒有法律作為儀式上的聚合力量,後極權制度就根本無法存在。儀式、假面和藉口的整個角色看上去最精彩的部分當然不是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公民不允許做的和法律制裁的理由的章節,而是闡明公民權利及義務的章節。這些章節除了空洞的詞藻之外別無他物,但即便是這些章節對制度來說都極為重要,因為制度就靠著它們在本國公民、學童、國際公眾和歷史的面前建立起它的合法性,對此制度不能不聞不問,因為它不能懷疑對它的生存至關重要的意識形態的基本原則(我們已經看到權力結構如何被自身的意識形態及其聲譽束縛) 。懷疑它就等於否定自身要表現的一切,並會損害制度的一大支柱:表像世界的完整。 如果權力的實施就像血液在血管中循環一樣,在整個權力結構中流動,法律就是強化血管壁的藥。如果沒有這個強化劑,權力的血液就不能有規律地循環,社會軀體就會四處大出血,秩序就會崩潰。 人們堅持不懈、始終不渝地訴諸法律——不僅僅是有關人權的法律而是全部法律——並不意味著他們相信法律在現社會不過是一紙空文的幻像,他們深知法律扮演的角色。但正因為他們明白現制度對法律,即對法律「崇高「言詞的極端依賴,他們也知道訴諸法律的手段是何等重要。因為現制度不能沒有法律,非得裝作遵守法制不可,也就不得不對訴諸法制的呼聲作出某種反應。要求依法行事因而就是在真實中生活的一項行動,威脅了整個虛偽的法律制度裡最虛偽的環節。這樣的訴求一次又一次讓公眾和掌握政權的人看清了法律純粹儀式上的實質,讓大家注意它的實際物質本色,從而間接地迫使躲在法網之後的人,認可並守信於本來是製造藉口的機構、交流工具和社會血管的強化劑。沒有這種血管,他們的意志便無法在社會裡循環。為了自己的良心,為了給外人留個好印象。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這是制度的自我保護機制和連貫性原則的一部分),或者乾脆就是怕別人指責他們執行儀式時的表現太拙劣,他們不得不這樣作。此外他們別無選擇:由於無法拋開自己的遊戲規則,對這些規則只能更加小心翼翼。對挑戰不理不睬,意味著自毀藉口,並會失去對自家相互交流的系統控制。認為法律只是裝潢門面,毫無約束力,訴諸法律只是無的放矢,這種想法就是加強了法律裝潢門面和製造儀式的作用。這等於肯定法律為假像世界的一個方面,為那些濫用權勢的人舒舒服服地用最廉價(也是最虛偽的) 手段製造藉口大開方便之門,我經常看到,警察、檢查官和法官和經驗豐富的憲章分子及敢作敢為的律師打交道時,如果他們受到公眾注意(大家知道了這些執法者的名字,他們沒辦法再受到機器的匿名性的保護),他們就會匆匆忙忙、十分急迫地變得特別謹慎,小心不讓儀式出現紕漏。這當然並不改變專制政權隱藏在儀式之後的事實,然而官員們的緊張和不安就必然對專制的動作有所制約、限制和削弱。 這些當然是不夠的。但「不同政見「觀點的一個基本要素,就是它來自人類現實生活的「此時此地「。儘管它不夠完善,只能減輕個別平民百性的痛苦,但它重視反復和持之以恆的具體工作,基於對不確定未來的抽象的「最終方案「的關注。總之它看起來就像馬薩裡克式的另一種「從小處著手「, 乍看上去與「不同政見「觀點南轅北轍。 現在我得強調一下「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策略有哪些內在的局限,否則問題就不會講得很全面。關鍵是:哪怕在最理想的情形之下,法律不過是保護生活好的一面、避免壞的一面的一種手段而已,而且是很不完善的,基本上是外在的。法律本身並不能把事情辦得更好些。它的目的是提供服務,其意義亦不在法律本身。讓大家都尊重法律,也保證不了大家都過上好日子。創造美好生活是人們的工作而不是法律機構的職能。可以設想整個社會法治健全,人人遵紀守法,但人們卻無法生活下去。反之,也可以設想某個社會法治極不健全,執法、守法都不完善,但人們的日子還算過得去。關鍵問題是生活質量如何,法律有助於生活的提高還是壓制生活,而不是法律是否得到遵守(嚴厲的施行法治,往往對人類的尊嚴帶來災難性影響)。博愛、尊嚴、美滿、幸福的生活,關鍵不在憲法和刑法。法律只是對何事能做,何事不能做制訂尺度,因此可以讓生活過得更好,也可以讓生活過得更糟。法律或限制、或允許、或懲罰、或寬容保護,但卻不能給予生活以實質或意義,為法治而奮鬥,就必需把法治放在現實生活之中來觀察。如果對生活的光明面和苦難的真正狀況毫無認識,如果生活與道德毫不相干,這場鬥爭遲早將會敗在某種學究氣的自圓其說的理論手裡,哪怕不情願如此,這樣做的話,就越來越像外國觀察者,單憑審判記錄來結論,滿足於一切規章都受到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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