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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監獄 第三章 「監獄」(4)


  3.但是,「監獄體系」及其遠遠超出合法監禁的外延的最重要的後果也許是,它成功地使懲罰權力變得自然與正當了,至少人們對刑罰的容忍尺度放寬了。它趨向於消除懲罰實施中代價太大的因素。它是通過使兩個領域相互對抗來實現這一點的。這兩個領域是法律的司法領域與超法律的規訓領域。實際上,貫穿於法律及其判決書的「監獄體系」的宏大連續性,給予規訓機制及其所實施的決定與裁決一種合法的認可。

  在這個包括許多相對獨立自主的「局部」機構的網絡中,司法模式本身與監獄形式一起廣泛擴散,乃至無所不在。規訓機構的規章條例可以照搬法律,懲罰方式可以效仿陪審團的裁決與刑事懲罰,監視方式可以遵從警察模式。淩駕於所有這些衍生機構之上的是監獄這種最純粹的形式。它給了它們某種正式的認可。「監獄」是一個以囚犯船或苦役到各種輕微限制的廣泛等級。它傳送著某種由法律所肯定的、被司法當作最得心應手的武器的權力。當紀律與在紀律中運作的權力完全運用司法本身的機制時(甚至是為了減輕這些機制的強度),當權力的效果被統一起來,權力被傳送到各個層面,從而使它可以避免過分嚴厲時,紀律與權力的運作怎麼可能顯得是專斷的呢?「監獄」的連續性以及監獄形式的聚變,使得規訓權力有可能合法化,或者說,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為規訓權力正名。這樣就使規訓1權力不可能具有任何過分或濫用的因素。

  然而,反之,「監獄金字塔」給實施合法懲罰的權力提供了一種背景,在這種背景下它似乎不再具有任何過分與暴力性質。在規訓I機構及其所包含的連續「嵌入行動」的精密等級序列中,監獄並不表示另外一種權力的釋放,而僅僅表示一種機制的補充強度,而那種機制從最早的合法懲罰形式產生以來就一直在運作著。下述兩種機構的差異幾乎是(而且應該是)難以察覺的:一種是為了使人懸崖勒馬、避免入獄而將人收容進來的最新的「康復」(rehabiltation)機構,另一種是人在犯了明確罪行後被送進去的監獄。

  這裡有一種嚴格的經濟機制。它具有極其謹慎地提供統一的懲罰權力的功效。這裡沒有任何因素能使人想起君主權力在用自己的權威對即將處死者的受刑肉體進行報復時的那種過分性質。監獄對於那些交付給它的人繼續進行著在其它地方已經開始的工作。而這種工作正是整個社會通過無數規訓機制對每個人所做的工作。借助於一個「監獄連續統一體」,做出判決的權威滲透進其它所有從事監督、改造、矯正、改良工作的權威機構。甚至可以說,除了過失犯的獨一無二的「危險」性質,除了他們偏離正常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儀式方面的必要嚴肅性之外,沒有任何東西能把上述權威機構區分開。

  但是,就其功能而言,懲罰權力實質上與治療權力或教育權力並無二致。它從它們那裡,從它們的較次要的任務中,獲得來自下面的認可。但這種認可並非不重要,因為這是對技術與合理性的認可。正如「監獄」使技術性規訓權力「合法化」,它也使合法的懲罰權力「自然化」。「監獄」在二者同質化時,消除了其中一個的暴力性與另一個的專橫性,減輕了二者都可能引起的反抗後果,從而使二者都不必有多餘的目的,並且使同樣精心計算的、機械的與謹慎的各種方法得以在二者之間流通。在這種情況下,「監獄」就使偉大的權力「經濟」得以貫徹——在18世紀有關人的積聚與有效管理的問題首次出現時,人們曾努力探索這種「經濟」的公式。

  通過在社會各層面的運作,通過不斷地將矯正藝術與懲罰權力混合,「監獄」的普遍性使懲罰之變得自然與可接受的標準降低了。人們經常提出一個問題,在大革命前後,懲罰權利是如何獲得一種新基礎的?無疑,答案應該在契約理論中尋找。但是,更重要的或許是提出相反的問題:民眾是如何被造就得能夠接受懲罰權力,更簡單地說,民眾是如何被造就得能夠容忍被懲罰?契約理論僅僅能夠用下述虛構來回答這個問題,即合法成員賦予他人以權力,這種權力對他行使他本人所擁有的對他人的權利。但更有可能的情況是,宏大的「監獄連續統一體」造成了規訓l權力與法律權力之間的溝通,並且從最輕微的強制不間斷地延展到時間最長的刑事拘留,從而建構了與那種胡謅的授權相反的具有直接物質性的技術現實。

  4.這是一種合法性與自然性、約定俗成與章程的混合,即規範(norm)。這就產生了一系列的後果:司法權力至少是它的功能運作出現內部錯位;審判日益困難,似乎人們羞於做出判決;法官方面強烈地希望對正常與非正常進行判斷、估量、診斷與辨認,聲稱有治療與使人康復的能力。

  從這一角度看,是否相信法官有良心,甚至無意識的良心,是無意義的。他們「對醫學的(無限)偏愛」(這一點不斷地表現出來——從對精神病專家的訴諸到對犯罪學的說法的關注)體現了這樣一個重大現實,即他們所行使的權力已經「變質」;它在某種層面上是受法律支配的,而在另一個更基本的層面上它是作為一種規範性權力運作的;正是他們行使的權力的機制,而不是他們的顧忌或人道主義的機制,使他們做出郵療性」判決,提出「使人康復」的監禁期限。

  但是,反之,即便法官愈益不情願為判罪而判罪,審判活動也已經擴大到規範權力所擴展的程度。這種審判完全是由於無所不在的規訓機制而產生的,是以所有的「監獄機構」為基礎的。它已成為我們社會的主要功能之一。對是否正常進行裁決的法官無處不有。我們生活在一個教師一法官、醫生一法官、教育家一法官、「社會工作者」一法官的社會裡。規範性之無所不在的統治就是以他們為基礎的。每個人無論自覺與否都使自己的肉體、姿勢、行為、態度、成就聽命於它。在現代社會裡,「監獄網絡」,無論是在嚴密集中的形式中還是分散的形式中,都有嵌入、分配、監視、觀察的體制。這一網絡一直是規範權力的最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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