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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監獄 第三章 「監獄」(5)


  5.社會的「監獄結構」確保對肉體的實際捕獲與持續觀察;由於本身性質的緣故,懲罰機構基本上能夠適應新的權力經濟,適應形成滿足這種經濟所需要的知識的手段。它的全景敞視運作使它能夠起到這雙重作用。由於它具備固定、劃分與記錄的方法,它一直是使人的行為客體化的無窮盡的檢查活動得以發展的最簡單、最原始、最具體但或許最必要的條件之一。如果說在「刑訊」司法時代之後我們進入了「檢察」司法的時代,如果說檢查方法能夠以一種更一般的方式廣布於整個社會並在某種程度上促成了關於人的科學,那麼造成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各種繁多而相互重合的監禁機制。我並不認為人文科學源出於監獄。

  但是,如果說它們(人文科學)能夠形成,能夠在「知識型」(episteme)中造成如此之多的深刻變化,那是因為它們是通過一種特殊而新穎的權力渠道而傳送的,即一種關於肉體的政策,一種使人的群體變得馴順而有用的方法。這種政策要求把確定的知識關係包容進權力關係,要求有一種使征服與客體化重合的技術。它本身就帶有新的造成個人化的技術。這種權力一知識造成了人文科學的歷史可能性,而「監獄網絡」則是這種權力一知識的盔甲之一。可認識的人(靈魂、個性、意識、行為等等)是這種分析介入、這種支配一觀察的對象一效果。

  6.上述這些無疑可以解釋監獄這個從一開始就受到詆毀的小發明為何極其牢固。如果它僅僅是一個為國家機器服務的鎮壓或排斥工具,那麼它會比較容易地改變自己赤裸裸的形式,或尋找更容易被人接受的替代方式。但是,因為它植根於權力的機制與戰略之中,所以它能以巨大的慣性力量來應付任何改造它的嘗試。有一個事實很能說明問題:當改變監禁制度的問題被提出時,反對意見不僅出自司法機構本身。阻力不是出自作為刑事制裁的監獄,而是出自具有各種決斷、聯繫與超司法結果的監獄,作為處於一個普遍的紀律與監視網絡中的中轉站的監獄,在一種全景敞視制度中運作的監獄。這並不意味著它是不可改變的,也不意味著它一旦確立就成為我們這種社會永遠不可或缺的。

  相反,人們可以確定這樣兩個進程,這兩個進程在使監獄得以運作的連續進程中能夠對監獄的用途加以重大限制並轉變其內部功能。無疑,這兩個進程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展開了。第一個進程是,減少被當作一種被封閉與被監視的特殊非法活動的過失犯罪的效用(或者增加其不利之處)。譬如,同政治與經濟機構有直接聯繫的重大國內或國際非法活動(金融方面的非法活動、情報工作、武器與毒品交易、資產投機生意)表明,帶有土氣的而且引人注目的過失犯罪勞動力被證明是無能的。再如,從範圍稍小的例子看,只要通過出售避孕套或間接地通過出版物、電影或歌舞劇就能夠更有效地對淫樂進行經濟榨取,古老的賣淫體系就喪失了其原有的許多效能。

  第二個進程是,規訓網絡日益發展,它們與刑法機構的交流日益擴大,它們獲得愈益重要的權力,司法功能愈益大規模地轉交給它們。現在,隨著醫學、心理學、教育、公共援助、「社會工作」等承擔了愈來愈多的監督與評估權力,刑法機構也將能夠變得具有醫學性、心理學性與教育性。由於同樣的原因,當監獄借助它的教養話語與它的加強過失犯罪的效果之間的裂痕把刑罰權力與規訓權力聯結起來時,監獄所體現的轉折作用也就變得沒有那麼大了。在所有這些從事規範化的機制(它們的使用正在變得愈益嚴格)中間,監獄的特點及其作為聯結環節的作用正在喪失原有的某種目的。

  如果說圍繞著監獄有一個全域性的政治問題,那麼這個問題不是它是否應該具有矯正作用,也不是法官、精神病學家或社會學家是否應該在監獄中行使比管理人員更多的權力,甚至也不是我們究竟應該要監獄還是要其它某種東西。目前的問題在於,這些從事規範化的機制及其通過新紀律的擴增所具有的廣泛權力被過分地使用了。

  1836年,有一名通訊員給《法朗吉》的信中寫道:「道德家、哲學家、立法者、文明的謅媚者,這就是你們的秩序井然的巴黎藍圖,這就是實行物以類聚的修正案。在中心點,在第一封閉區裡,有對付各種疾病的醫院,對付各種貧困的救濟院,為男人、女人和兒童開設的瘋人院、監獄與重罪犯監獄。圍繞著第一封閉區,有兵營、法庭、警察分局、監獄看守住宅、斷頭臺、劊子手及其助手的住宅。四角分別是眾議院、貴族院、法蘭西研究院和王宮。在中央區的外面,有為中央區服務的各種行業:騙子雲集、破產頻仍的商業,明爭暗鬥的工業,搖唇鼓舌的出版業,賭場,賣淫業,饑寒交迫的或放蕩墮落的民眾——他們隨時準備豎起耳朵聽從革命之神的召喚,還有鐵石心腸的富人。……最終會產生一場人人對人人的無情戰爭」(《法朗吉》,1836年8月10日)

  我的論述就以這篇未署名的通信作為結束。我們此時已遠離刑輪、絞刑往、絞刑架、示眾柱星羅棋佈的酷刑國度,我們也遠離大約五十年之前改革者的夢想——懲罰之城,其中,數以平計的小舞臺展示出無限豐富多彩的司法表演,在裝飾過的斷頭臺上精心製造出的懲罰將構成刑法典的持續節目。「監獄之城」及其虛構的「地理政治」則受到完全不同的原則支配。摘自《法朗吉》的上述文字使我們想到某些更重要的東西:位於這座城市中心的,而且似乎是為了恰當地控制這個中心的,不是「權力中心」,不是一種武力網絡,而是一個由不同因素組成的複雜網絡:高牆、空間、機構、規章、話語;因此,「監獄之城」的原型不是作為權力之源的國王人身,也不是產生某種既有個人性又有集體性的實體的契約式的意志聚合,而是一種對各種性質與各種層面的因素的戰略分配。

  監獄不是法律、法典或司法機構的產物,它並不從屬￿法庭,不是實現法庭判決和法庭想要達到的結果的靈活或笨拙的工具。相反,法庭外在於和從屬￿監獄。監獄佔據著中心位置,但它不是瑩瑩於立,而是與一系列的「監獄」機制相聯繫。這些機制都是用於減輕痛苦,治療創傷和給予慰藉的,因此表面上與監獄迥然有異,但它們同監獄一樣,都往往行使著一種致力於規範化的權力。這些機制不是被用於對付對「中心』法律的冒犯,而是被用於生產機構——「商業」和「工業」,用於對付一系列複雜的非法活動。這些非法活動具有各式各樣的性質與根源,有特殊的謀利作用,懲罰機制對付它們的方法也是各式各樣的。

  追根究底,統轄著所有這些機制的不是某種機構的統一運作,而是進行戰鬥的必要性與戰略準則。因此,把這些機構說成是壓制、排斥、製造邊緣狀態的機構的種種觀念,不足以描述出處於「監獄之城」核心的居心叵測的憐憫、不可公開的殘酷伎倆、雞零狗碎的小花招、精心計算的方法以及技術與「科學」等等的形成。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製造出受規訓的個人。這種處於中心位置的並被統一起來的人性是複雜的權力關係的效果和工具,是受制於多種「監禁」機制的肉體和力量,是本身就包含著這種戰略的諸種因素的話語的對象。在這種人性中,我們應該能聽到隱約傳來的戰鬥廝殺聲。

  結束本書的這一終點應該成為一種歷史背景。有關現代社會的規範化權力以及知識的形成的各種研究都應該在這一歷史背景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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