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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監獄 第三章 「監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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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學歷史的研究者碰巧也把科學心理學的誕生日期確定在這個時間,因為在這些年裡,韋伯(Weber)」正在使用他的小羅盤來測量感覺。而在梅特萊出現的東西(遲早在其它歐洲國家也會發生)顯然屬另外一種截然不同的類型。它標誌著一種新型監督的出現或制度化或命名禮。這種監督是施加於抗拒規訓者的知識與權力。然而,在心理學的形成與發展中,這些紀律專家的出現肯定標誌著一個新階段的開始。人們會說,對感覺反應的定量評定至少能從新興的生理學中找到根據。單憑這一點,它也應在科學史上占一席之地。 但是,規範監督也被一種醫學或精神病學緊緊地包裝起來,從而也具有一種「科學性」。它還受到一種司法機制的支持,後者直接或間接地給予它一種法律證明。因此,在這兩種重要的保護層下,作為這二者的聯繫紐帶或交流媒介,一種精心制定的規範監督技術不斷地得到發展,延續至今。自從梅特萊的小學校建立以來,這些方法獲得了層出不窮的具體而制度化的支持。它們的機構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規模上都擴大了。它們的輔助設施也隨著醫院、學校、公共管理機關、私人企業的增多而增加。它o]的人員在數量、權力與專業資格方面都得到擴充。對付無紀律的技術人員形成了一個大家庭。在實施規範化的權力被規範化的過程中,在對一種淩駕於個人的權力一知識的部署中,梅特萊及其學技標誌著一個新時代。 但是,為什麼要選擇這個時刻作為一種我們至今仍在某種程度上使用的懲罰藝術形成的起點呢?這是因為這種選擇總是有點「不公正」。因為它把這個過程的「終點」置於刑法的較低應用領域中。因為梅特萊既是一所監獄,又不完全是監獄;說它是監獄,是因為它收容被法庭定罪的少年犯,但它還收容受到指控、但根據法典第66條應宣判無罪的未成年人,同18世紀一樣收容代替家長管教的寄宿生。梅特萊這個懲罰樣板恰恰位於嚴格意義的刑罰範圍的邊界。在刑法領域之外,有一系列的機構組成了「監獄群島」。梅特萊則是其中最著名的一個。 然而,一般原則、重大法典以及法規在這一問題上都十分明確;不准有「法律之外」的監禁,不准有未經正式司法機構決定的拘留,那些專橫但卻普遍存在的禁閉不得再繼續存在。然而,刑罰外監禁的原則實際上從未廢棄。(大革命期間有關家內法庭、家長管教、家長禁閉子女權利的辯論還有待研究。)此外,如果說古典主義方式的大禁閉機構部分地(僅僅是部分地)被廢除了,那麼它又很快地復活了,並沿著某些方向重新部署和發展。然而,更重要的是,它通過監獄這個中介,一方面與法律懲罰手段相統一,另一方面與規訓機制相統一。 禁閉、司法懲罰與各種規訓機構之間的界限在古典時代已經被弄得模糊不清,現在則趨向於消失,趨向於構成一個宏大的「監獄連續統一體」。這個系統把教養技術擴散到各種最單純的紀律中,使紀律規範滲入到刑法體制的核心,並用紀律規範來控制最輕微的非法活動,最不起眼的不正規、偏離或反常以及過失犯罪的威脅。一種微妙的、分等級的「監獄網絡」及其嚴密的機構與各自使用的方法,擔負起古典時代那種專橫、普遍但很不統一的禁閉的責任。 在此,我無意重構這整個網絡——它首先是形成監獄的直接外圍,然後不斷地向外擴展。但是,提供少許的提示與若干日期,將有助於瞭解這種現象的廣度與早熟性。 在中央監獄裡建立了農業部門。1824年加永首創,隨後豐特夫羅、勒杜埃爾門、勒布拉爾相繼建立,為被遺棄的流浪兒童建立了農場。1840年皮蒂堡 、1842年奧斯瓦爾德為「懼怕墮入非正常生活」的年輕女犯,「因母親墮落而過早接觸醜惡生活的貧窮而純潔的女孩」,被遺棄在醫院和夜店門前的女孩,設立了救濟院。根據1850年法令建立了勞改農場:免於起訴的與被定罪的未成年人被送到這些農場,「在嚴格的紀律下過集體生活,在農業勞動及與農業有關的基本產業中接受訓練」;後來,被判處終身苦役的未成年人與「受公共事業救濟局監護的未成年流氓」也被送進來(有關各機構的情況,見Gailac,99一107)。 此外,「監獄領域」愈益遠離嚴格意義的刑罰,愈益擴大,監獄的形式慢慢削弱乃至最終徹底消失,出現了遺棄兒童或貧窮兒童收容所,孤兒院——如諾伊霍夫(Neuhof)或海尼爾菲爾曼,習藝所(加蘭斯的伯利恒或南錫習藝所),甚至出現了工廠一修道院,如拉索瓦熱不、塔拉爾和瑞瑞裡約,年輕女工在13歲左右進入這些地方,幾年內過著禁閉生活,外出必須有人監督,領取的是記帳單而不是工資;勞動熱情高、表現好,可多得獎金;工資只有在離開時才能拿到。再擴大些看,還有一系列的機制雖然沒有採用「嚴密的」監獄模式,但是使用了某些「監獄方法」,如慈善團體,道德改良協會(提供幫助但也進行監督),工人住宅區與集體宿舍——最原始的宿舍依然帶有十分明顯的教養制度的痕跡。』目最後,這個大「監獄網」包容了遍及整個社會的所有規訓機制。 我們已經看到,在刑事司法中,監獄把懲罰程序變成一種教養技術,而「監獄群島」則把這種技術從刑罰機構擴散到整個社會機體。這就產生若干重要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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