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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監獄 第二章 非法活動與過失犯罪(11)


  在這種對刑事司法及其在過失犯罪周圍所精心勾畫的邊界的重新評估中,可稱之為「反社會新聞」的策略是很有代表性的。工人報紙的做法旨在顛倒諸如《判決公報})的報紙對犯罪或審判的利用,後一種報紙「渲染血淋淋場面」,「靠監獄為生」,提供每日的「聳人聽聞的消息」(《窮雅克》,第1年,第3期)。「反社會新聞」則系統地突出報道資產階級中的過失犯罪事件,展示這個階級的「生活墮落」與「道德敗壞」。它用關於剝削者使普通人陷於苦難、饑餓,實際上是在謀殺後者的描述,取代關於普通人犯罪的報道。它在關於工人的刑事審判案的報道中指出雇主與整個社會應承擔的責任。總之,這是旨在顛倒那種一成不變的關於犯罪的話語的努力——那種話語竭力把犯罪當作一種怪物孤立起來,並把它描述成最窮苦階級的所作所為。

  在這種反刑法論戰中,傅立葉主義者無疑比其他人都走得更遠。他們或許是最早提出一種對犯罪給予積極評價的政治理論的人。在他們看來,雖然犯罪是「文明」的一個結果,但是犯罪也因此是一個反對「文明」的武器。它自身蘊含著一種形象和一種前途。「受其壓迫原則的必然性支配的社會秩序,不斷地通過劊子手和監獄,殺害那些生性堅強、拒絕和蔑視社會規定的人,那些已經長大、掙破繈褓並把它撕得粉碎的人,那些不想永遠當嬰兒的人」(《法朗吉》,1837年1月10日)。因此,不是犯罪天性,而是一種力量的較量遊戲,根據每個人所從屬的階級,或者使他們掌握權力,或者把他們送入監獄。如果出身貧賤,今日做了官,將來無疑要上囚犯船。如果出身高貴富有,雖然是罪犯,但是「將來也要主持法庭,行使司法大權」(《法朗吉》,1838年12月1日)

  歸根結底,犯罪的存在顯示了「人性的一種十分幸運的不可壓抑性。」不應該把它看作一種弱點或一種病態,而應視之為一種正在蘇醒的活力,一種「在人的個性名義下的抗議爆發」,由此才能理解犯罪的奇異誘惑力。「犯罪喚醒了我們渾飩麻木的情感與半遮半掩的激情。沒有犯罪,我們將長久地陷於混亂與軟弱」(《法朗吉》,1837年1月10日)。因此,犯罪也許會成為一種政治武器,正如它曾對黑人解放起過作用一樣,它也可能被證明對於我們社會的解放是彌足珍貴的。是啊,如果沒有它,這樣一種解放能夠實現嗎?「監獄、縱火甚至暴動,是災難深重的社會狀況的證據」(《法朗吉》,1837年l月10日)。那麼,犯人這些「人類最不幸、受壓迫最深重的部分」有什麼重要性呢?《法朗吉》有時也贊同同時代人對犯罪的讚美,但卻出自截然不同的原因。

  因此就出現了一種對社會新聞的使用方法,這種使用不僅旨在把對道德敗壞的譴責回敬給對方,而且還要揭露反對勢力的把戲。《法朗吉》把刑事案件當作一種「文明」所編制的衝突來分析,認為重大犯罪不是畸形怪胎,而是被壓抑的東西的必然回歸和反抗,輕微非法活動不是社會的必要邊緣地帶的產物,而是從戰場中心傳來的低沉轟鳴。

  除了維多克和拉塞奈爾外,還應該舉出第三種形象。他僅僅是曇花一現。他引起的轟動幾乎不超過一天。他僅僅是一個轉瞬即逝的從事輕微非法活動的小人物:一個13歲的孩子,無家可歸,被指控犯有流浪罪,被判二年監禁,但這二年監察就足以使他陷入過失犯罪的循環中。如果他沒有用關於某種非法活動的話語來對抗(以紀律的名義,而不是以法典的名義)使他成為過失犯的法律的話語,他肯定不會給人留下任何印象。那種非法活動是對這些壓制的反抗,那種話語系統地揭示了無紀律的雙重含義:既是社會的無序的秩序,又是對不可轉讓的權利的肯定。所有被法庭定為犯罪的非法活動,都被被告變成一種對生命力的肯定:無家可歸當然浪跡天涯,沒有主人就意味著獨立,沒有工作就等於自由,沒有時間表的約束就等於日以繼夜地工作。

  這種非法狀態與紀律一刑罰一過失犯罪體系的衝突,被同時代人,更確切地說是被恰好在場的記者理解為與瑣細的無紀律現象搏鬥的刑法的喜劇效果。實際上,這個案件及其判決體現了19世紀合法懲罰的問題核心。法官可笑地試圖用法律的威嚴來管束無紀律現象,被告則以目空一切的態度把不受紀律約束重新納入基本權利之列,這對於刑罰來說是一個典型的場面。

  這無疑就是1840年8月《判決公報》的報道的價值所在。這篇報道如下:「法官:人應該睡在家裡。貝阿斯:我有家嗎?法官:你一直在流浪。貝阿斯:我以工作為生。法官:你的謀生職業是什麼?貝阿斯:我的職業,首先,我至少36歲了。我不為任何人工作。我長期以來只為自己工作。我有白天的職業和晚上的職業。白天,例如,我向一切過往行人免費散發傳單;當公共馬車過來時,我跟在後面跑,為乘客提箱子;我在努伊利街幫助推車輪;晚上有演出,我給馬車開車門,我推銷門票。我有許多事情要做。法官:應該把你安置在一個良好的習藝所裡,讓你當學徒,學一門手藝。貝阿斯:嗅,良好的習藝所、學徒,這太麻煩了。而且,不管怎麼,資產階級……總是抱怨,一點自由也沒有。法官:你父親不想讓你浪子回頭嗎?貝阿斯:我沒有父親。法官:那你母親呢?貝阿斯:我也沒有母親,父母都沒有,也沒有朋友,我是自由獨立的。」在聽到被判決教養二年後,貝阿斯「拉長了難看的臉,然後又恢復了他的幽默感,說:兩年,那不過是二十四個月。那就去吧。」

  《法朗吉》也提到這一場面。但是該報的極其冗長細緻的分析表明,傅立葉主義者在這種常見的案例中看到了各種基本力量的表演。一方面是由法官、「活生生的法律活動、法律的精神與詞句」所代表的「文明」的表演。它有自己的強制體制,表面上是法典,實際上是紀律。必須有一個地點、一個位置、一種強制性的嵌入:「法官說,人是睡在家裡的。這是因為在他看來,一切事物都應有個家,有個歸宿,而不論這個歸宿是富麗堂皇還是簡陋下賤。他的任務不是提供一個歸宿,而是強迫每個人生活在一個巢穴中。」而且,每個人都必須有一個謀生職業、一種可辨認的身份,一種永遠固定的個性:「你的職業是什麼?這個問題最簡明地體現了現存社會秩序。流浪是與之抵觸的,是對它的騷擾。人們必須有一個穩定的、長期不變的職業,必須考慮未來,考慮一個有保障的前途,以免受各種侵擾。」

  總之,人應該有一個主人,被安置在一個等級體系中。人只能以固定在明確的支配關係中的方式存在:「你和誰在一起工作?這就是說,不論你從事什麼職業,既然你不是主人,你就必須是僕人。這不是你作為一個人是否令人滿意的問題,而是一個維護秩序的問題。」某種自稱為一種權利的非法狀態,與表面上是法律的紀律發生衝突。造成敵對衝突的是無紀律,而不是犯罪。一種無紀律的語言——不規範語法和回答問題的語調「表明了被告與社會之間的深刻裂痕,因為社會是通過法官用規範的措詞向他提問的。」這種無紀律是天然直接的自由的無紀律:「他十分清楚地意識到,學徒、工人就是奴隸,而受奴役是很悲慘的。……這種自由,這種對流動的需求支配著他,他十分清楚,在循規蹈矩的生活中,他將再也不能享受這種自由。……他熱愛自由。別人把這視為不正常,但這與他有什麼相干?這就是自由,也就是說,這就是他的個性的最自然的發展。這是一種野性的發展,是獸性的、有限的,但也是自然的、出於本能的發展。」

  在家庭關係方面是無紀律的。無論這個迷途的孩子是被遺棄的還是自我放縱的,都無所謂,因為「他不能忍受家長的或陌生人的教育奴役。」正是由於這些繁瑣的紀律,最終導致整個「文明」遭到抵制,「野性」從而產生:「這就是工作,這就是懶惰,這就是輕率愚鈍,總之,這就是除了秩序之外的一切。除了職業與放蕩上的差異之外,這就是過一天算一天的野蠻人的生活」(《法朗吉》,1840年8月15日)

  毫無疑問,「法朗吉」的分析不能被視為當時工人報刊關於犯罪與刑罰的討論的代表性意見。但是,應該把這些分析放在這種討論的背景中來考察。「法朗吉」的說教並沒有完全白費口舌,在19世紀後半期產生了回聲。當無政府主義者把刑法機構當作攻擊目標時,他們提出了過失犯罪的政治問題。他們想從中找到對法律最有戰鬥性的否定。他們不是想把過失犯的暴動加以英雄化,而是試圖把過失犯罪同控制利用它的資產階級的合法與非法活動區分開。他們的目的是重新確立或構建民眾非法活動的政治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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