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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監獄 第二章 非法活動與過失犯罪(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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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構成了某種類似封閉的非法活動的東西。確立某種過失犯罪實際上有一系列的好處。首先,能夠(通過給人定位、滲透進這個群體、組織相互間的告密)監督它。一種能隨時監視的較小的封閉群體取代了那種混飩密集的民眾群體(他們偶爾從事非法活動,而這些非法活動總是有可能擴散)或那些鬆散的流民團夥(他們在流動中擴大,從失業者、乞丐、各種「壞人」中得到補充;這些人占的比例有時很高,如在18世紀末,形成了可怕的搶劫和暴動力量)。其次,能夠把這種自我吸收的過失犯罪轉化為危害較小的非法活動。過失犯的存在是靠著當局對社會邊緣進行控制的壓力維持的,他們在生存線上掙扎,缺乏與能夠維持生存的居民的聯繫,因此必然淪入某種局部性犯罪,而這種犯罪不足以喚起民眾的支持,在政治上危害不大,在經濟上微不足道。 這樣一種被集中的、受到監督的和被解除武裝的非法活動就可以被直接利用了。它可以被用來對付其它非法活動。它脫離它們,轉向自己的內在結構,致力於一種往往使貧困階級成為首當其衝的受害者的暴力犯罪,陷於警方的天羅地網,面臨長期徒刑,然後則是一種不斷「專一化」的生活——過失犯罪。這個異化的、危險的而且往往敵對的世界排擠了日常非法活動則小偷小摸、輕微的暴力行為、日常的違法行為),至少是使之維持在一個相當低的水平。它阻止了它們向更寬廣、更明顯的方面發展。這種情況就好像是,過去曾期望斷頭臺場面所產生的做戒效果,現在不是力求從嚴峻的懲罰手段中,而是從過失犯罪本身有形的、帶烙印的存在中獲得:在使自身區別於其它民眾非法活動時,過失犯罪也就使它們受到遏制。 但是,過失犯罪還有其它的直接用途。人們會想到殖民的例子。但這不是最有說服力的例子。儘管在復辟時期,眾議院或主教會議曾幾次要求放逐罪犯,但這實際上是為了減輕整個拘留機構的財政負擔。儘管在七月王朝時期制定了一些將過失犯、目無紀律的士兵、妓女和孤兒送往阿爾及利亞的方案,但是1854年的法令正式地把那個殖民地排除在海外流放殖民地之外。儘管規定了犯人服刑結束後再以同樣的年限留在服刑的殖民地(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甚至在那裡度過餘生),但是實際上流放到圭亞那(Guiana)和後來的新喀裡多尼亞(NewCaledonia)並沒有真正的經濟意義。實際上,過失犯罪作為一種既孤立又可操縱的處境,對它的利用首先出現在合法狀態的邊緣。也就是說,在19世紀也確立了一種更低級的非法狀態。這種非法狀態作為過失犯罪的結構及其所暗含的全面監視,提供了一個實現馴順狀態的保證。 過失犯罪這個被控制的非法狀態是統治集團非法活動的一個工具。在這方面很能說明問題的就是19世紀娼妓網的建立:警方一再地對妓女進行健康檢查,妓女週期性地被捕入獄,大規模地組建妓院(maisonscloses),色情業中實行嚴格的等級體制,賣淫還受到有前科的告密者的控制,所有這些都使得有可能通過一系列中介從一種淫樂中開發或發現巨大的利潤。因為呼聲日益高漲的日常道德教化迫使這種淫樂轉為半秘密狀態,因此也使之變得昂貴。在確定淫樂價格、從被壓抑的性活動中創造利潤和收集這種利潤時,過失犯群體是與自私的清教要求處於一種共謀關係中,是一種操縱非法活動的不正當的財務代理人。非法武器交易,禁酒國家中的非法出售烈酒,以及最近的毒品交易,都顯示了這種「有用的過失犯罪」的相似功用:一項法律禁令就能在自身周圍創造出一個人們設法加以監督的非法活動領域;人們同時通過一些非法分子從中獲取一種不正當的利潤。這些非法分子能夠通過在過失犯罪中的組合而受到操縱。這種組合是管理和利用非法活動的一個手段。 它也是權力運作周圍的非法活動的一個工具。在政治上把過失犯當作情報員(告密者)和進行蠱惑的內好的做法早在19世紀之前就存在。但是,在大革命之後,這種方法用於完全不同的方面:打入政黨或工人協會,雇用暴徒來對付罷工和暴動,組織一批准警察——與警方直接合作,必要時可以轉變為一支與警察相似的軍隊。這一整套超越法律的權力運作在一定程度上是由過失犯所組成的後備勞動大軍加以保障的。後者是國家可以支配的一支秘密警察力量和備用軍隊。似乎可以說,在法國,這種活動在1848年革命與路易·拿破崙篡權時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Marx,《路易·波克巴的霧月十八日》,63一65)。因此,由以監獄為中心的刑罰制度所牢固確定的過失犯罪,是實現統治階級不正當的利潤與權力流通的一種非法狀態的轉移和調用。 如果沒有警察監督方面的發展,有系統地安排一種孤立的,困於過失犯罪的非法活動是不可能的。對於居民的普遍監視,「無聲的、神秘的、不易察覺的防範,……政府正是這樣無時無刻不睜著眼睛、不分軒輕地盯著所有的公民,但又不用任何強制手段來迫使他們就範。……這是無須寫入法律的」(Bonnevlle,1847,397一399)。按照1810年法典的設想,應該對獲釋罪犯以及一切曾因受到嚴重指控而出庭受審的、可合法地視為威脅社會安寧的人進行監視。但是也應該對被坐探視為危險的群體進行監視。他們之中的絕大多數是有前科的過失犯,因而受到警方監視:過失犯罪作為警方監視的一個目標也是警方特有的一個工具。 所有這些監視都是以一個等級體系組織為前提的。這種組織既是官方的又是秘密的(在巴黎警察局,這基本上屬「安全部門」,它除了有「公開人員」——警官和警士外,還有「密探」和告密者。後兩種人是因懼怕懲罰或要邀功領貴而工作的。見Fregier,I,142一148)。它們還需要建立一個檔案體系。該體系的核心工作是尋找和確定罪犯,其中包括:與陪審法庭發出的逮捕令相配合的對罪犯的必要描述,納入入獄登記冊的一份描述、陪審法庭和即決法庭記錄的副本(這些副本每月呈報司法部和警察總局),稍後在內務部建立的罪犯檔案署(存有按字母索引的有關記錄摘要),1833年前後開始實行的個人卡片或檔案制度(這是仿照「博物學家、圖書館管理專家、商人和實業家」的方法建立的。它便於匯總新資料,同時便於匯總被調查者名下的一切有關資料——Bonnevile,1844,92一93)——卡片索引的出現和人事科學的建立是被歷史學家所忽略的另一發明。過失犯罪及其導致的密探和普遍的治安控制,構成了一種對居民進行不間斷監視的手段:它是一種有可能通過過失犯本身對全部社會領域進行監視的機制。過失犯罪起著一種政治觀察站的作用。繼警察之後,過了很長時間,統計學家和社會學家也來利用它了。 但是,這種監視只有與監獄結合才能發揮作用。由於監獄使對人的監視變得容易——這些人是從監獄中釋放出來的,由於它使雇用告密者的可能性擴大,使人們之間的相互告發倍增,由於它使罪犯能夠相互接觸,這樣它就促成了一個自我封閉但易於監視的過失犯群體的形成。而且,獲釋犯人不能恢復正常生活的狀態所產生的各種後果(失業、居住限制、規定住所、緩刑)都使得他們很容易執行所指派的任務。 監獄和警察構成了一個連體機制。它們一起確保在整個非法活動領域區分、離析和利用過失犯罪。在各種非法活動中,警察一監獄體制分割出一個可操縱的過失犯罪。這種具有特異性的過失犯罪是這種體制的產物。但是它也變成後者的一部分和工具。因此人們可以說,這是一種(警察一監獄一過失犯罪)三位一體的組合,三者相輔相成,並構成一個永不中斷的循環。警察監視給監獄提供了罪犯,監獄把罪犯變成過失犯,後者成為警察監視的目標和助手,這種監視則有規律地把其中一些人送回監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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