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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監獄 第二章 非法活動與過失犯罪(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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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必然製造過失犯。這是它強加給囚犯的生存狀態所決定的。無論他們是否被單獨囚禁,也無論他們是否做無用的工作(他們將因此而找不到工作),總而言之,都沒有把他們「考慮成社會中的人,這是要創造一種非自然的、無用的、危險的生存狀態」。監獄應該教育囚犯,但是,一種以有理性的人為對象的教育體制怎麼能把逆自然本性而運作當作自己的目標呢?由於監獄對囚犯實行強制性限制,這也會造成過失犯。監獄是執行法律、教育人尊重法律的機構,但是它的全部運作都具有濫用權力的形式。 監獄管理專橫跋扈:「犯人所懷有的冤屈感是造成其桀驁不馴性格的原因之一。當他看到自己因不公正而受苦——而這不是出於法律的規定,他就會逐漸習慣于對周圍的一切忿忿然。他會把任何政府人員都看成劊子手。他不再認為自己有罪。他詛咒司法本身」(BigotPr6ameneu)。看守人員腐朽,畏縮,低效:「一千到一千五百名犯人在三十到四十名監管人員的監視下生活。後者只有依賴告密者才能維持住某種程度的安全,也就是說必須依賴他們自己所精心散播的腐敗。這些看守是什麼人呢?退伍士兵,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人。由他們組成看守歹徒的行業」(《博愛報》,1842年3月)。監獄利用刑罰勞動進行剝削,而這種勞動在現有條件下不具有任何教養性質:「對於奴隸貿易人們會義憤填膺,口誅筆伐。但是,我們的囚犯不也像奴隸一樣被承包人賣掉,被工廠生買走嗎?……雌道這就是我們教育犯人誠實正直的方法嗎?難道這些可惡的剝削榜樣不會使他們更加道德敗壞嗎?」 監獄造成甚至鼓勵了一種過失犯環境的形成。在這種環境中,過失犯稱充道弟,講究義氣,論資排輩,形成等級,隨時準備支援和教唆任何未來的犯罪行動:「社會禁止二十人以上的結社……但是它自身卻在中央監獄裡建立了二百名犯人、五百名犯人,一千五百名犯人的社團。這些監獄是特地為他們建設的。社會為了給他們創造更大的便利,把監獄分成車間、院子、宿舍、餐廳,讓他們能夠聚在一起。……社會還在全法國增加這種社團,凡是有監獄的地方就有一個社團,……從而形成了許多反社會俱樂部。在這些俱樂部裡進行著對少年初犯的教育:「他發自內心的第一個願望將是向更機靈的長者學習如何逃避法律的嚴懲。第一課將學習以社會為敵的盜賊的嚴密邏輯。在我們的監獄中引以為榮的道德是告密和窺視。在他心中喚起的第一種激情將是年輕心靈對這牢籠中必然產生的怪物——寫出來會達汙筆墨——的驚駭。……從此,他就斷絕了把他同社會聯繫起來的一切」(《法國大眾年鑒》,49一56)。福歇把監獄稱作「犯罪兵營」。 獲釋犯人的處境必然使他們成為累犯。他們受到警察的監視。他們只能住在指定地點,或禁止到其它地方。「他們離開監獄時持有一份證件,無論到哪裡都要出示它。上面寫著他們的服刑判決」(Barb6Marbois,17)。刑滿釋放犯難以找到工作,只得過流浪生活,這是造成累犯的最常見的因素。《判決公報》以及工人的報紙經常提到這類案例:如魯昂的一個曾犯盜竊罪的工人,受到警察監視因盜竊而再次被捕,沒有律師為他辯護。他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講述自己的生活情況,解釋他在離開監獄被迫住在指定地點後無法重操鍍金工舊業的原因——因為他是刑滿釋放犯無論走到哪裡都遭到回絕,而警察又不允許他到別處找工作。他無法離開普昂,而在這種可怕的監護之下又無以為生,只能坐以待斃。他曾到市政廳要求工作,獲得了在公墓的八天工作,每天掙十四個蘇(法國錢幣):「但是」,他說,「我年輕力壯,能吃能喝,五個蘇一磅的麵包,我每天能吃兩磅多。我用十四個蘇怎麼能填飽肚子、換洗衣服和找到住處?我是被逼到絕境的,我希望重新做一個正直的人,但是監護使我重陷不幸。我開始憎惡一切。這時我遇到勒邁特。他也是個窮人。我們為生活所迫而重新產生偷竊的邪念。」 最後一點,監獄把犯人家庭拋進貧困深淵從而製造了過失犯:「這種制度把一家之長送進監獄,也就使母親一天天陷於貧困,使兒童被遺棄,使整個家庭被迫流浪乞討。犯罪也就因此而滋生」。 應該指出,這種一成不變的批評總是沿著兩個方向,或者認為監獄的改造作用不充分,教養技術仍很原始粗糙,或者認為監獄力圖成為改造場所,但失去了懲罰的威力,真正的教養技術應該是嚴厲的,監獄是一種雙重經濟失誤:直接的失誤是它的內在代價太高,間接的失誤是它沒有消除過失犯罪。對這些批評從來只有一種不變的回應:重新強調教養技術的不變原則。在一個半世紀中,監獄總是被當作本身的補救辦法:不斷強化教養技術,以此作為克服其不斷失敗的唯一手段;貫徹教養目標,以此作為克服其不可行性的唯一方法。 可以作為結論性的事實是,最近幾個星期的犯人暴動」被歸咎為1945年提出的改革實際上從未生效,因此人們必須恢復監獄的基本原則。人們至今仍期待著這些原則產生美妙的結果。但是對這些原則人們太熟悉了:在過去的一百五十年間,它們構成了關於良好健全的「教養條件」的七條普遍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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