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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監獄 第二章 非法活動與過失犯罪(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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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僅就其溫和性與速度而言,這種機器「能使人對發明者的善良心地表示讚歎」。但是,它的優點在於它是一個十足的教養車。從它的外部效果看,它是一個邊沁理想的化身:「這個活動監獄的兩側晦暗寂靜,只有幾個大字——囚犯運輸車。當它急速通過時,使人感到神秘和壓抑。 這正是邊沁對執行判決的要求。與那些玩世不恭、興高采烈的跋涉者的場面相比,它能在旁觀者的腦海中留下更有益、更持久的印象」(《判決公報》,1837年6月15日)。它也有內在效果。在僅僅持續幾天的旅程中(犯人始終不得下車),它起到一個教養規訓機構的作用。當犯人下車時平靜得令人吃驚;「從某種道德觀點看,這種不超過72小時的運送,是一次可怕的酷刑。它對犯人的影響似乎會持續很長時間。」犯人們也支持這種看法:「在囚車裡,當你不能睡覺時,你只能思考。當我思考時,我開始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悔恨。最後,你是知道的,我本來害怕改過自新,但現在我不怕了。」 全景敞視馬車的歷史極其短暫。但是它取代鐵鍊囚犯隊的方式及理由,濃縮地體現了刑事拘留(作為一種精心的改造人的行為的技術)取代公開處決的80年歷程。囚室馬車是一種改造機構。取代公開處決的不是一種集體禁閉,而是一種精心組接的規訓脫制,至少在原則上如此。 從其現狀和看得見的效果考慮,監獄立即被視為刑事司法的重大失敗而遭到指責。很奇怪的是,監禁的歷史並沒有按照人們所設想的下述編年時序發展:先是確立一種拘留刑罰,然後是承認它的失敗;然後逐漸產生一些改造方案,似乎最終形成了比較有條理的教養技術定義;然後是實施這種方案;最後是承認它的成功或失敗。實際上,這些情況都重疊在一起,或者說是以完全不同的次序排列。正如教養技術的方案是伴隨著懲罰性拘留的原則同時產生的,對於監獄及其各種措施的批評也早在同一時間(182一1845年)就出現了。這些批評體現在一些習慣性的說法中——這些說法延續至今,除了數字之外,幾乎毫無變化。 監獄並沒有降低犯罪率。雖然監獄擴大、增多或受到改遣,但犯罪和罪犯的數量依然如故,甚至還增多了:「在法國,人們統計大約有108000人是公然與社會為敵的。人們可使用的鎮壓手段有:斷頭臺、鐵項圈、三艘囚犯船、19個中央監獄、86個司法監獄、362個拘留所、2800個區級監獄以及各警察所的2238個囚室。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數字並沒有下降,……慣犯的數量不是在減少而是在增加」(博愛報),1842年2月10日)。 拘留造成了累犯。蹲過監獄的人比以前更有可能重入監獄。囚犯中的前囚犯比例很高。從中央監獄出去的人有38%被再次判刑,有33%被送上囚犯船(這個數字是德·羅什福科(G.deRochefoucauld)於1831年12月2日辯論刑法典改革問題時提供的,見《議會檔案》,I-XXll,209一210)。1828到1834年,在近35000名被判重刑的人中,有大約7400名是累犯(即4.7:1),在ZO多萬教養犯或輕微違法者中,近3500o人是累犯(6:1),總計起來,每5.8名被定罪者中就有一名累犯(DucPetiaux,1837,自276頁起)。1831年,在2174名被定為累犯的人中,有350人出自囚犯船,1682人出自中央監獄,142人出自四個實行與中央監獄相同制度的勞改監獄(Ducpetiaux,同上)。 在七月王朝期間,這種情況變得更加嚴重。m35年判刑的7223人中有1486人是累犯;1839年判刑的7858人中有1749人是累犯;1844年判刑的7195人中有1821人是累犯。魯斯(I。OOS)監獄的980名囚犯中有570名累犯,默倫(Melun)監獄的1008名囚犯中有745名累犯(Ferrus,363一367)。監獄非但沒有放出改造好的人,反而把大批危險的過失犯散佈到居民中:「每年有7000人被交還給社會,……他們是散佈在社會的7000個犯罪或腐化根源。我們只要想一想,這批人在不斷擴大,他們就在我們周圍生活和走動,時刻伺機作亂,利用社會的每一次危機來一試身手,那麼我們怎麼能對這種局面無動於衷呢?」(博象和托克維爾,22一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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