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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監獄 第一章 徹底而嚴厲的制度(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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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與罪犯的區別在於,在確定他的特徵時重要的是他的生活而不是他的(犯罪)行為。如果教養運作要成為真正的再教育,那它就必須變成過失犯的全部存在,使監獄變成一個人工的強制的舞臺。過失犯的生活應該受到徹頭徹尾的檢查。法律的懲罰針對著一種行為,而懲罰技術則針對一種生活。因此,用一種知識形式重構一種生活的所有悲慘的細節,用一種強制活動填補那種知識的空隙並對它施加影響,就屬懲罰技術的任務了。這是一種傳記知識和矯正個人生活的技術。對過失犯的觀察「不僅應回溯其環境,而且應回溯其犯罪原因。應該從心理學、社會地位和家庭教養這三種角度從他的生平中尋找原因:從第一種角度發現危險的天性,從第二種角度發現有害的定勢,從第三種角度發現惡劣的家風。」 這種履歷調查是為了對刑罰進行分類所做的預先調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然後刑罰分類才成為教養制度中道德分類的一個條件。它(履歷調查)應該從法庭到監獄一直追隨著犯人。監獄長的任務不僅僅是接收已有的調查,而且還應在拘押期間完善、監督和矯正調查的各種內容」。在犯罪者形象的背後是過失犯。事實調查能夠確定犯罪者對某項罪行的責任。而過失犯的形成過程則反映在履歷調查中。「履歷」的引進在刑罰歷史上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它把「罪犯」確定為先於犯罪、甚至與犯罪無關的存在。 而且,由於這個緣故,一種仿照法律責任推定的心理學因果論搞亂了它的結果。正是在這一點上,人們進入了「犯罪學」迷宮,我們至今尚未從中轉出來。因為任何決定性原因都能減輕犯罪者的責任,所以它打在犯罪者身上的標記就是更加可怕的犯罪傾向,它所要求的教養措施也就更加嚴厲。因為罪犯的履歷在刑罰實踐中重複了衡量罪行時的環境分析,所以人們可以看到刑法話語與精神病學話語在邊界上的相互交叉。在它們的交叉點上,形成了關於「危險」分子的觀念。這就使得人們有可能根據一個完整的履歷描繪出一個因果關係網,有可能提出一個懲罰一矯正裁決。 過失犯與罪犯的區別還在於,他不僅是自身行為的製造者(從某種自由自覺的意志的標準看,他是負有責任的),而且他是被一組錯綜複雜的線索(本能、衝動、習性、性格)將他與他的犯罪行為聯繫起來的。教養技術不是針對行為者與罪行的聯繫,而是針對罪犯與其罪行的內在聯繫。過失犯這個綜合的犯罪性狀的奇特表現存在于帶有自然性質的階層中。這些階層各有自己的特點,因此需要區別對待。馬爾凱一瓦塞羅在1841年把這種情況稱為「監獄人種志」:旬邑人是……同一種人中的另一種人,具有獨特的習慣、天性和道德」(Marquet -Wasselot,1841,9)。在此,我們更接近于看到對於惡人世界的「形象化」描述。這是一種歷時久遠的古老傳統,它在19世紀初獲得新的活力。當時對另一種生活的感受正與對另一個階層、另一個人種的感受聯繫起來。一種關於社會亞種族的動物學和關於惡人文明(包括其習俗和語言)的人種學,開始以一種拙劣的模仿形式出現。 但是,也有人在努力構建一種新的客觀表像,在這種表像中罪犯屬一種自然的卻又異常的類型學。過失犯罪(delinqllenCy)這種人類的病理缺陷可以被當作綜合病症或重大的畸形狀態來分析。在費魯(Ferrus)的分類中,我們可以看到從舊的犯罪「人種志」轉變為系統的過失犯類型學的最初嘗試之一。他的分析當然是很薄弱的,但是他清晰地揭示了這樣一個原則,即對於過失犯罪不應從法律角度而應從規範角度來確定和說明。犯人有三種。有一種犯人的「智力高於我們所確定的平均智力」,但是他們或者被「自身素質的稟性」和「天然的定勢」或者被「有害的邏輯」、「邪惡的道德」、「對社會責任的危險態度」所敗壞和扭曲。他們屬需要日夜隔離,單獨活動的範疇。一旦人們被迫讓他們與其他人接觸時,他們應該戴上「做石雕或擊劍時用的輕型金屬網面罩」。第二類是「墮落、愚鈍或惰性十足的犯人,他們之所以陷入罪惡是由於對榮辱無動於衷,由於怯懦和懶惰,由於對誘惑缺乏抵禦能力」。 對他們來說,最適合的對策不是懲罰而是教育,而且最好是互相教育:夜間隔離,白天集體勞動,允許高聲交談,集體閱讀,然後互相提問題,對提問題者給予獎勵。最後一種是「笨拙無能的犯人」,他們「因發育不健全而不能從事任何需要相當大的努力和堅定意志的工作,因此他們在工作中無法與聰明的工人競爭。他們既沒有受過足夠的教育瞭解自己的社會職責,又沒有足夠的智力來理解自己的狀況或與自己的本性做鬥爭。他們陷入罪惡是由於他們的無能。對於他們來說,隔離只會加重他們的惰性。因此他們必須過集體生活,應把他們組成小組,不斷用集體活動來刺激他們,對他們實行嚴格的監督」(Ferrus,自182頁起和自278頁起)。 這樣,一種關於過失犯及其種類的「實證」知識就逐漸建立起來了。它不同於關於犯罪及其條件的司法定義。它也不同於醫學知識,後者引入人的精神失常概念,從而消除人的行為的犯罪性質。費魯十分清晰地闡述了其原則:「從整體來看,罪犯不過是瘋人。對待瘋人,把他們與明知故犯的人混淆在一起,是不公正的。」而新知識的任務則在於「科學地」界定犯罪行為,尤其是界定做為過失犯的人。犯罪學因此而得以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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