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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監獄 第一章 徹底而嚴厲的制度(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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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相關對象是罪犯,而教養機構的相關對象是另一種人,即過失犯。這是一種反常類型的傳記單位、危險分子。雖然監獄給法律規定的剝奪自由的拘押增添了教養因素,但這種教養因素也產生了在被法律治罪的人與執行這種法律的人之間溜掉的第三種角色。在被打上烙印、肢解、焚燒和消滅的受刑罪犯肉體消失的歷史轉換點上,出現了囚犯的肉體。這種囚犯具有「過失犯」的個性,罪犯的渺小靈魂。 懲罰機構把他們製造成懲罰權力的作用點,教養科學的對象。有一種說法認為,監獄製造了過失犯。它的確幾乎總是把那些被送到它那裡的人重新送到了法庭上。但是,它也是在下述意義上製造了他們,即它把非物質現實的過失性狀引入了法律和犯罪、法官和罪犯、被定罪者和別子手之間的運作,用非物質現實的過失性狀把上述這些人聯繫在一起,一個半世紀以來一直使他們陷入同一圈套。 教養技術和過失犯在某種意義上是一對孿生兄弟。實際上,並不是某種科學理性對過失犯的發現使精緻的教養技術進入我們古老的監獄,也不是教養方法的自我改進最終揭示了抽象刻板的法律所不能感知的過失性狀的「客觀」存在。它們是一起出現的,是相互衍生的,是一種技術組合。這種技術組合塑造和打碎它施展手段的對象。這種過失性狀是在司法機構的基礎中,在「低賤工作」(basseoevres)中形成的。 司法對這些任務不以正眼相待,它判定罪人,卻以懲罰工作為恥辱。而現在,這種過失犯罪開始糾纏平靜的法庭和莊嚴的法律。當法庭通過判決時,必須瞭解、評估、測量、判斷和處置這種過失性。現在,在修改法典時,必須考慮這種過失性狀、這種反常、這種離軌、這種潛在危險、這種病態、這種存在形式。過失性狀是監獄對司法的報復。這種報復極其可怕,使法官啞口無言。正是在這一點上,犯罪學家站出來說話了。 但是,我們不應忘記,監獄這個集中了一切紀律的嚴厲角色,並不是18和19世紀之交所確定的刑法制度的一個內生因素。關於一個懲戒社會和一個維持了「意識形態」法典(貝卡裡亞式和邊沁式法典)的一般懲罰符號一技術的主題本身並沒有導致監獄的普遍使用。這種監獄另有起源——它起源於一種規訓權力所特有的機制。現在,儘管有這種異源性,監獄的機制和效應已經在整個現代刑事司法中擴散開。過失犯罪和過失犯已經變成遍佈這種司法的寄生物。人們應該探求監獄的這種可怕「功效」的原因。 但是,從一開始就應指出一點:18世紀改革者們所規定的刑事司法在使罪犯客體化時是沿著兩條可能的但又相互背離的路線。第一條路線是把罪犯確定為一系列置身於社會契約之外的、道德的或政治的「怪物」。第二條是把罪犯確定為能夠通過懲罰而獲得新生的司法主體。現在,「過失犯」的概念使得人們可以把這兩種路線結合起來,根據醫學、心理學或犯罪學,構建這樣一種人,即違法的犯罪者與某種科學技術的對象幾乎完全重合的人。監獄對刑罰制度的支配不會導致某種激烈的抵制性反應,這種情況無疑是許多原因造成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在製造過失性狀時,監獄給予刑事司法一個完整單一的、被「科學」所證實的對象領域,從而使刑事司法能夠在一個一般的「真理」範圍內運作。 監獄這個司法機構中最隱晦的區域是這樣一種地方,在它那裡,懲罰權力不再敢公開顯示自己,而是默默地組建一個客體現實領域,在這個領域中懲罰將做為治療而公開運作,判決將被納入知識的話語中。因此,司法會很容易地接納一個並非自己思想產物的監獄,也就不難理解了。司法當然應該對監獄給予這種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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