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福柯 > 規訓與懲罰 | 上頁 下頁
第四部 監獄 第一章 徹底而嚴厲的制度(2)


  讓我們回顧一些歷史事實。在1808年和1810年的法典以及在此前後的一些措施中,監禁從未被混同於純粹的剝奪自由。它是或者只能是一種有差別的和最終的機制。有差別是因為,不論囚犯是已被判刑的還是僅僅受到指控,不論他屬￿輕微違法還是刑事犯罪,監禁只能採取同樣的形式,但是,各種類型的監獄——拘留所、教養院、中央監獄——一應該在原則上或多或少與這些差異相對應,所實行的這種懲罰不僅僅應該在強度上有等級差別,而且在目的上也應各有不同。因為監獄從一開始就有一個明文規定的宗旨:「刑罰有輕有重,刑法不能允許被判處較輕刑罰的人與被判處較重刑罰的人關在同一個地方,……雖然法律規定的刑罰是以抵罪為主要宗旨,但也希望能使犯人改惡從善」(Real,244)。而這種改造應該是監禁的內在效果之一。

  監禁一懲罰需要有相應的監禁機構:「監獄中應井然有序。這將大大有助於犯人的新生。惡劣的教養、壞榜樣的習染、懶惰造成了犯罪。那麼,就讓我們儘量把這一切腐敗淵源堵塞住,讓健康道德的準則在監獄中暢行無阻。被強制勞動的犯人會逐漸最終喜歡勞動,當他們獲得報酬時,他們將獲得勞動的習慣、興趣和需求。讓他們彼此成為勞動生活的榜樣。勞動生活很快就將變成一種純潔的生活。他們很快就會開始對過去有所悔悟。這是產生責任感的先兆。」教養改造技術直接形成刑事拘留的制度框架的一個部分。

  我們還應回顧一下監獄改革的運動,因為對監獄功能加以控制並不是一種新近出現的現象,而且似乎也不是由於對其失誤有某種認識。監獄「改革」實際上是與監獄本身共始終的。可以說它構成了監獄的發展內容。從一開始,監獄就受制於一系列相伴隨的機制。後者的宗旨顯然是糾正監獄的失誤。但是後者似乎成為監獄本身功能的一部分。它們與監獄的聯繫極其緊密,並貫穿了監獄的全部歷史。因此,隨即便產生了關於監獄的繁瑣冗長的技術研究,產生了一系列的調查。其中包括1801年夏普塔爾(Chaptal)的調查(其任務是研究用什麼辦法把現代監獄制度引入法國)、1819年德卡茲(Decaies)的調查、1820年問世的維勒梅(Vilerm6)的著作、1829年馬蒂尼亞克(Martianac)起草的關於中央監獄的報告、1831年博蒙(Be。Umont)和托克維爾(TOCqlleVi-lle)在美國進行的調查、1835年德梅茨(Demetz)和布魯埃(Blouet)在美國做的調查。

  另外還有在進行關於單獨囚禁的辯論時,蒙塔利維(Montalivet)對各中央監獄的總監和各省政務會的問卷調查。此外還產生了一系列的協會,監督監獄運作和提出改革措施,如1818年官方組織的「改善監獄協會」,稍後產生的「監獄協會」以及其它各種慈善團體。從1814年9月第一次復辟提出的從未付諸實行的改革,到1844年托克維爾起草的法案(該法案暫時結束了關於提高監禁效率的手段的長期辯論),出現了數不勝數的命令、指示和法律。為了改善機械刻板的監獄,各種方案紛至遝來:有關於犯人待遇的改革計劃,有改善物質條件的方案,其中有些方案,如丹茹(Danjou)和阿魯·羅曼(HarouRomgin)的方案,始終停留在紙上,有些則變成了指示(如1841年8月9日關於建立拘留所的通知),還有些則變成了現實,如小羅蓋特(Pe-dteROqllene)監獄。在這個監獄實行分格式監禁,這在法國還屬首創。

  此外,還有一些或多或少直接出自監獄的出版物。有的是由諸如阿佩爾(APPert)的慈善家寫的,有的是由稍後的「專家」編寫的(如《慈善事業年鑒》),有的則是由獲釋的犯人編寫的。在復辟末期有《窮雅克》,在七月王朝初有《聖佩拉吉報》。

  不應把監獄看成只是間歇地被改革運動所撼動的、死氣沉沉的制度。「監獄理論」是一系列連續不斷的操作指令,是監獄運作的一個條件,而不是對它的偶爾批評。監獄一直是一個活躍的領域。在這裡,方案、建議、實驗、理論、親歷見證和調查層出不窮。監獄制度一直是人們關注和辯論的焦點。那麼,監獄還是一個黑暗的,被遺棄的領域嗎?近二百年的時間裡人們已不再這樣說了。但這足以證明它不是這個樣子嗎?在變成一種合法的懲罰手段後,它使得關於懲罰權的古老的法律一政治問題又增添了圍繞著改造個人的技術的各種問題和討論。

  巴爾塔爾把監獄稱作「徹底而嚴厲的制度」(Baltard,1829)。在若干方面,監獄必須是一種徹底的規訓機構。首先,它必須對每個人的所有方面——身體訓練、勞動能力、日常行為、道德態度、精神狀況——負起全面責任。學校、工廠和軍隊都只涉及某些方面的專業化,而監獄遠遠超過它們,是一種「全面規訓」的機構。其次,監獄沒有任何外界干擾,也沒有任何內部斷裂。直到它的任務徹底完成之前,它不可能被打斷。它對人的壓力也不應被打斷。它實行的是一種不停頓的紀律。

  最後,它對犯人施展一種幾乎絕對的權力。它具有壓迫和懲罰的內在機制,實行一種專制紀律。它最大限度地強化了在其他規訓機制中也能看到的各種做法。它應該是能夠最強有力地迫使邪惡者洗心革面的機制。它的行動方式是強制實施一種全面的教育:「在監獄中,政府可以任意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和任意處置他們的時間;由此人們可知這種教育權力是如何運作的。它可以不僅在一天之內,而且在連續的歲月裡管制起床和睡覺、活動和休息的時間,吃飯的次數和時間,食品的質量和份額,勞動的性質和產品,祈禱的時間,語言的使用,甚至思想的使用。總之,這種教育就是簡單地控制著肉體在餐廳到車間再到囚室之間的運動,甚至在休息時也是如此。它決定時間的使用,時間表。

  簡言之,這種教育佔據了整個的人,佔據了人的全部體力和道德能力,佔據了人的全部時間」(I-uca。,11,123一124)。這種徹底的「教養制度」建立了一種生存記錄。它既不同於純粹法律上的剝奪自由,也不同於「啟蒙思想家」時代的改革者所設想的簡單的訓誡機制。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