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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監獄 第一章 徹底而嚴厲的制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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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監獄是與新法典一起誕生的,那就大錯特錯了。監獄這種形式在刑法體系系統地使用它之前就存在了。當整個社會處在制定各種程序——分配人員,固定他們的空間位置,對他們進行分類,最大限度地從他們身上榨取時間和力量,訓練他們的肉體,把他們的連續動作編入法典,維持他們的徹底可見狀態,在他們周圍形成一種觀察和記錄機器,建立一套關於他們的知識並不斷積累和集中這種知識——時,監獄已經在法律機構之外形成了。如果一種機構試圖通過施加於人們肉體的精確壓力來使他們變得馴順和有用,那麼這種機構的一般形式就體現了監獄制度,儘管法律還沒有把它規定為典型的刑罰。 誠然,在18世紀和19世紀之交,有一種拘留刑罰。但是,這實際上是刑罰對已經在其他地方形成的強制機制的接受。刑事拘留的「原型」——根特監獄、格洛斯特監獄和沃爾納街監獄——一標誌著這種轉變的最早幾個明顯可見的點,而不是標誌著革新或起點。監獄這個懲罰武庫中的一個基本因素,確實標誌著刑事司法歷史上的一個重要時刻:刑事司法走向「人道」。 但是,它也是新的階級權力正在展開的那些規訓機制的歷史上的一個重要時刻:規訓機制征服了法律制度。在那個世紀之交,一種新的立法把懲罰權力規定為社會以同樣方式對所有社會成員施展的一般職能,在這種權力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在把拘留變為典型的刑罰時,新立法引進了某種權力特有的支配方式。司法被說成是「平等」的,法律機制被說成是「自治」的,但是它們包含著規訓征服的一切不對稱性。這種狀況就標誌著監獄這種「文明社會的刑罰方式」(RoSSi,169)的誕生。 人們能夠理解為什麼監獄懲罰旋即便具有了不言而喻的性質。在19世紀最初幾年,人們還把它視為新奇之物。但是它顯得與社會的職能本身是如此緊密而深入地聯繫在一起,以致它把18世紀改革家所設想的其它一切懲罰手段都拋進忘川。它似乎是歷史運動本身的產物,人們別無選擇。「立法者使監獄成為我們目前刑罰體制的基礎和幾乎全部內容,並不是出於偶然,也不是興之所至。這是觀念的進步和道德的改善」(VanMeenan,529一530)。 此外,雖然一個世紀之後,這種不言而喻性有所改變,但它並沒有消失。我們都意識到監獄的各種弊病,知道雖然它並非無效,但也是有危險的。然而人們無法「想像」如何來取代它。它是一種令人厭惡的解決辦法,但是人們似乎又不能沒有它。 監獄的「不言而喻」的性質,即我們發現很難割捨它,首先是由於它採用了「剝奪目由」的簡單形式。在一個自由受到推崇、自由屬一切人、每個人都懷著一種「普遍而持久」的情感嚮往自由的社會裡,監禁怎麼會不成為典型的刑罰呢?這是因為失去自由對一切人都是同樣重要的。與罰款不同,這是一種「平等」的懲罰。監禁是最明晰、最簡單、最公平的刑罰。此外,它能夠用時間來量化刑罰。在工業社會裡,有一種工資形式的監禁。這種形式構成了它在經濟上的「自我證明」,能夠使監禁顯得是一種補償。 通過徵用犯人的時間,監獄似乎具體地體現了這樣的觀念:罪行不僅傷害了受害者而且傷害了整個社會。按日、月和年頭計算的,在罪行與時間之間定出量化等式的刑罰,有一種經濟一道德的自我證明。於是,人們就經常聽到這種與嚴格的刑法理論相反的卻與懲罰的作用相一致的說法,即坐牢的人是在「還債」。在我們這個社會中,用時間來衡量交換是「自然」的,監禁也同樣是「自然」的。 監獄的自我證明還基於它自身的角色。它被設想為或被要求成為一種改造人的機構。當監獄進行監禁、再訓練、從而造就馴順者時,純粹是稍稍有點強化地模仿了在社會中已有的各種機制。在這種情況下,監獄怎麼會不被人們一下子就接受了呢?監獄很像是一個紀律嚴明的兵營、一所嚴格的學校、一個陰暗的工廠。監獄與它們沒有實質上的差別。這兩重基礎——法律一經濟基礎和技術一規訓基礎——使監獄似乎顯得是所有刑罰中最直接和最文明的形式。而且正是這兩重作用使它堅實可靠。 有一點是很清楚的:監獄不是先有剝奪自由的功能,然後再增添了教養的技術功能。它從一開始就是一種負有附加的教養任務的「合法拘留」形式,或者說是一種在法律體系中剝奪自由以改造人的機構。總之,刑事監禁從19世紀初起就包括剝奪自由和對人的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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