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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規訓 第三章 全景敞視主義(6)


  但是,規訓體制的這種擴展無疑僅僅是各種更深刻進程的最醒目的方面。這些進程包括下述方面:

  1.紀律的功能轉換最初,紀律用於消除危險,束縛無用的或躁動的居民,避免大規模聚會造成的煩擾。現在它們則被要求起一種積極作用,因為它們正在變得勝任這種作用,能夠強化對每個人的利用。軍事紀律不再僅僅是一種防止軍隊中出現搶劫、開小差和不執行命令現象的手段,而已變成一種使軍隊得以存在的基本技術。它使得軍隊不是一群烏合之眾,而是一個統一體,並因此而增強戰鬥力。紀律能夠增強每個人的技能,協調這些技能,提高軍隊運動能力,增強火力,擴大進攻面而又不減弱攻擊強度,增強抵抗能力等等。工廠紀律一方面依然是強制工人遵守規章和尊重上級、防止盜竊和其他損失的方法,另一方面也愈益用於提高各種能力、速度、產量,從而增加利潤。它依然對人的行為施加一種道德影響,但是,它愈益從後果的角度來對待行為,把各種肉體引入一種機制,把各種力量引入一種經濟系統。

  17世紀,教區小學建立之初,關於這些小學的論證首先是消極的理由:那些無力教育子女的窮人使他們的孩子「對自己的義務一無所知:由於他們生活艱難,本人就沒有受到良好教育,因此,他們不可能給予他們自己從來沒有的良好教育」。這就導致了三大問題:不信上帝,懶惰(隨之而來的是酗酒、淫穢、偷竊、搶劫)以及形成乞丐集團。後者隨時都會騷擾社會秩序,「實際上將要耗光主官慈善院的基金」(Demia,60一61)。但是,到了(法國)革命之初,初等教育的目的之一被規定為「增強」、「發展體魄」,培養兒童「準備在將來從事某種機械工作」,使他有「一對敏銳的眼睛、一雙靈巧能幹的手以及雷厲風行的習慣」(塔列朗[Talleyrand]「給制憲議會的報告,1791年9月10日,轉引自I.eon,106)。紀律越來越成為造就有用人才的技術。從此,它們就從社會邊緣的位置脫穎而出,愈益遠離排斥或贖罪、禁閉或隱居的形式。從此,它們與宗教教規和修道禁地(enclosure)的聯繫就逐漸疏遠了。從此,它們也紮根於社會中最重要,最核心和最有生產性的部分。它們逐漸加入某些重大的社會職能中:工廠生產、知識傳授、技能傳播、戰爭機器。從此,人們也看到了在整個18世紀發展起來的兩種趨勢:增加規訓體制的數量和規訓現存機構。

  2.規訓機制的紛至遝來當規訓設施愈益增多時,它們的機制有一種「非制度化」、從它們過去在其中進行運作的封閉堡壘脫穎而出、「自由」流通的傾向。沉重嚴密的紀律被分解,變成可轉換、可調節的、靈活的控制方法。有時,封閉機構給自身內部的特定功能增添一種對外監視作用,在自身周圍形成一個邊緣控制地帶。譬如,公教學校應該不僅僅培養馴順的兒童,而且應該能夠監督家長,獲得關於他們的生活方式、經濟來源、宗教態度和道德狀況的信息。學校能夠成為小型社會觀察站,甚至能深入到成人中間,對他們進行定期監督。

  在德米亞看來,學生表現不好或曠課,是學校走訪鄰居的正當藉口,尤其是在有理由認為家長可能不說實話的時候。學校也可以走訪家長,瞭解他們是否知道教義問答和祈禱文,他們是否有決心根除子女的缺點,房間裡有多少張床,如何安排睡覺,走訪結束時可發放些救濟金,或送一幅宗教畫,或提供必要的床(Demia,39一40)。同樣,醫院也愈益被視為對醫院外居民進行醫學觀察的據點。在1772年主宮焚毀後,有些人提出,這些龐大、雜亂的建築應該被一系列較小的醫院所取代。後者的功能不僅是接待該區的病人,還應包括收集信息,注意各種地方病或傳染病現象,開設門診部和施藥所,給當地居民提出忠告,使當局及時瞭解當地衛生狀況。

  人們還看到,規訓方法的傳播並不是以封閉機構的形式,而是表現為觀察中心在整個社會的散佈。宗教團體和慈善組織長期以來就起著「規訓」居民的作用。從反宗教改革運動」到七月王朝的慈善事業,這方面的建議層出不窮。它們的目的或是宗教方面的(進行宗教和道德宣傳),或是經濟方面的(濟危扶貧和鼓勵勞動),或是政治方面的(壓制不滿和騷亂)。這裡只須用巴黎各教區慈善協會的條例作為例子。按照條例,各協會管轄的地界應分成區和更小單位,協會成員也照此分工。他們應定期巡視各自負責的區域。「他們應努力消除聲名狼藉的場所,煙草商店,人體教學課堂——,賭場,公開的傷風敗俗現象,褻瀆神明的言行以及其它任何被他們獲悉的不端言行。」

  他們還應對窮人進行個別探訪。條例中規定了所需瞭解的情況:居住是否穩定,對祈禱有多少認識,是否參加聖禮,是否掌握一門手藝,道德狀況如何(以及「他們是否因自己的過錯而陷於貧困」)。最後,「他們應該通過巧妙的提問瞭解他們在家裡的表現;是否與鄰居和睦共處,是否精心地培養子女對上帝的畏懼,……是否讓不同性別的大齡子女分開睡覺,是否允許家中尤其在大齡女兒中有放蕩或勾引男人現象。如果對他們是否正式結婚有懷疑,就應要求他們出示結婚證明。」K〕

  3.對規訓機制的國家控制在英國,長期以來由私人團體行使社會規訓的職能(見Radzinovitz,203一214)。在法國,雖然這種職能的一部分依然屬￿教區協會或慈善協會,但另外的而且無疑是最重要的部分則由警察機關接管了。

  一支集中的警察組織長期以來,甚至在當代人眼中,都被視為王權專制主義的最直接體現。君主希望能夠有「自己的司法官員,他能向他們交代自己的命令、委託或意圖,後者則執行命令和國王私人密令」(第一任治安大臣杜瓦爾[Duva]的信箋,轉引自Funck-Brentano)

  實際上,治安長官與在巴黎的治安大臣在接過某些原有的職能——搜捕罪犯,城區監視,經濟和政治監督——時,把它們轉移到一個單一的、嚴格的行政機器中:「來自四周的各種力量和信息,最終集中于治安大臣。……是他轉動所有的輪子一起來產生秩序與和諧。他的管理效果可以與天體運動相媲美」(DeSES-sarts,34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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