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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規訓 第二章 規訓的手段(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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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有關記錄、登記、建立檔案、分類製表的瑣碎技術對於我們來說已是司空見慣的了,但在當時關於個人的科學的認識「解凍」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人們無疑會提出一個亞裡士多德式的問題:一種研究個人的科學能夠合理而合法地成立嗎?重大的問題或許需要有重大的解決辦法。然而,這裡涉及的是一個較小的歷史問題,即在接近18世紀末時一般可稱為「臨床」科學的事物的出現問題。這是有關個別描述、交叉檢查、既往病歷、「檔案」如何進入科學話語的一般運作的問題。 對於這個簡單的事實問題,人們無疑必須給予一個不那麼「高雅」的回答:人們應該探究這些書寫和登記的程序,人們應該探究檢查的機制,探究規訓機制與一種新的支配肉體的權力的構成。關於人的科學就是這樣誕生的嗎?這一點或許可以在這些「不登大雅之堂」的檔案中得到解答。對肉體、姿勢和行為進行強制的現代方式就源出於此。 3.這種個案同時既成為一門知識的對象,又成為一種權力的支點。個案不再是決疑法或法理學中的那種確定一種行為並能修改對某一準則的運用的一組證據。它就是那個可描述、判斷、度量及與他人比較的具有個性的人。而且,它也是那個必須加以訓練、教養、分類、規範化、排斥等等的個人。 長期以來,普通的個性——每個人的日常個性——一直是不能進入描述領域的。被注視、被觀察、被詳細描述、被一種不間斷的書寫逐日地跟蹤,是一種特權。一個人的編年史、生話報道、死後的歷史研究,是他的權力象徵儀式的一部分。規訓方法顛倒了這種關係,降低了可描述個性的標準,並從這種描述中造就了一種控制手段和一種支配方法。描述不再是供未來回憶的紀念碑,而是供不備之需的文件。 而且,這種新的描述是最鮮明的,因為規訓結構是很嚴格的。自18世紀起,與規訓機制的發展曲線相一致,兒童、病人、瘋人、囚徒都愈益容易成為個別描述和生平記載的對象。這種把現實生活變成文字的做法不再是把人英雄化,而是一種客觀化和征服。如同國王的編年史或綠林好漢的傳奇一樣,精神病人或罪犯的經過仔細核對的生平也屬具有某種政治功能的書寫內容,但是所使用的權力技巧截然不同。 由於檢查是同時從儀式上和「科學」上對個人差異的確定,是用每個人的特點來確定這個人(與典禮不同,典禮是用具有各種標誌的場面展示地位、門第、特權和職務),檢查就清晰地標示了一種新的權力運行方式的出現。在這種方式中,每個人都獲得自己的個性並以此作為自己的身份標誌,他通過這種身份與表現他和使他成為「個案」的特徵、計量、差距、「標誌」聯繫起來。 最後,檢查處於使個人成為權力的後果與對象,知識的後果與對象的程序的中心位置。由於檢查將層級監視與規範化裁決結合起來,就確保了重大的規訓功能:分配和分類,最大限度地榨取力量與時間,連續的生成積累,最佳的能力組合,以及隨之而來的對具有單元性、有機性、創生性和組合性的個性的製作。由於有了它,那些紀律也被儀式化了。可以說,這些紀律是一種針對個人差異的權力運作方式。 各種紀律的出現,標誌著個人化的政治軸心被顛倒的時代。在某些社會裡,即在封建制度是唯一樣板的社會裡,可以說,在君權得以施展的地方和權力的較高等級中,個人化的程度最高。一個人擁有的權力或特權越多,就越能通過禮儀、文字報道或形象化的複製品標示出他個人。表明某人屬某種血緣集團的「姓氏」和家譜,展示非凡能力並被文學記載所傳揚的豐功偉績,標誌著行之有效的權力關係的典禮,留芳百代的紀念碑或捐贈,奢侈鋪張的開銷,錯綜複雜的效忠與宗主關係,所有這些都是導致「上升」的個人化的方式。相反,在一個規訓制度裡,個人化是一種「下降」。 隨著權力變得愈益隱蔽、愈益有效,受其影響的人趨向於更強烈的個人化。權力的行使所借助的是監視而不是盛大儀式,是觀察而不是紀念性文字,是以「規範」為參照物的比較度量而不是以祖先為參照物的家譜,是「差距」而不是功績。在一個規訓制度中,兒童比成年人更個人化,病人比健康人更個人化,瘋人和罪犯比正常人和守法者更個人化。在上述的每一種情況中,我們文明中的個人化機制更偏向於前一種人。當人們想使健康、正常和守法的成年人個人化時,總是要問他身上有多少童心,潛藏著何種秘密的瘋癲,他曾想犯下什麼重大罪行。所有使用「PsyCho」(精神或心理)這一詞根的科學、分析和實踐,都起源於這種個人化程序的歷史性顛倒。 當個性形成的歷史一儀式機制轉變為科學一規訓機制、規範取代了血統、度量取代了身份、從而用可計量的人的個性取代了值得紀念的人的個性時,也正是一種新的權力技巧和一種新的肉體政治解剖學被應用的時候。此外,如果說從中世紀早期到現在,「冒險」是一種對個性的記載,是從史詩到小說、從高貴的行為到隱秘的特立獨行、從漫長的離鄉背井到對童年的內心探索、從戰場廝殺到沉迷幻想的過渡,那麼它也記錄了一個規訓社會的形成。我們童年的冒險不再體現在《可愛的小亨利》中,而是表現為「小漢斯」的不幸遭遇。今天的《玫瑰傳奇》(RomanceVtheRose)是由瑪麗·巴恩斯(MaryBame)撰寫的;朗斯洛(Lonclo)已被施賴貝爾法官所取代。 人們常說,以個人為構成元素的社會模式是從契約與交換的抽象法律形式中借鑒而來的。按照這種觀點,商業社會被說成是孤立的合法主體的契約結合。情況或許如此。誠然,17世紀和18世紀的政治學說往往似乎遵循著這種公式。但是,不應忘記,當時還存在著一種將個人建構成與權力和知識相關的因素的技術。個人無疑是一種社會的「意識形態」表像中的虛構原子。但是他也是我稱之為「規訓」的特殊權力技術所製作的一種實體。 我們不應再從消極方面來描述權力的影響,如把它說成是「排斥」、「壓制」、「審查」、「分離」、「掩飾」、「隱瞞」的。實際上,權力能夠生產。它生產現實,生產對象的領域和真理的儀式。個人及從他身上獲得的知識都屬這種生產。從規訓的小詭計中謀取這種權力,難道不是做得有些過分嗎?這些詭計怎麼會產生這麼大範圍的影響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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