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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規訓 第二章 規訓的手段(3)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初等教育的改造中:監督的細節被明文規定,監督進入教學關係中。由於教區學校的發展,學生人數增多,再加上缺乏同時管理整班學生活動的方法,從而產生了混亂,因此亟需制定一種監督體制。為了幫助教師,巴坦庫(Batencour)從優秀學生中選任了一批「幹事」——班長、觀察員、課代表、輔導員、祈禱文誦讀員、書寫員、墨水保管員、施賑員和探訪員。這裡有兩種角色,一種負責具體工作(分發墨水和紙張,向窮人發放救濟品,在節日誦讀經文等);另一種負責監督:「觀察員應記錄下誰離開座位,誰在說話,誰沒帶念珠或祈禱書,誰在做彌撒時舉止不端,誰有不軌行為,誰總在閒談或在街上不守規矩」;「課代表」負責監管「在學習時說話或哼曲的人,不寫作業而把時間浪費在玩耍上的人」。「探訪員」拜訪缺勤或犯下嚴重錯誤的學生的家長。「班長」監督所有的幹事。只有「輔導員」是一個教學角色。他們的任務是兩人一組小聲地教學生誦讀(M.1.D.B,68一83)。數十年後,德米亞提倡與之相似的分層管理,而幾乎所有的監督職能都因有了一種教學意義而加強:一個助教教學生握筆姿勢,糾正書寫錯誤,同時「記錄調皮者」;另一個助教在閱讀課中負有同樣的任務。班長負責監督其他幹事和全班的表現,並負責「使新生習慣學校的規矩」。組長讓學生背誦課文,並記下不會背的人名。

  在此我們看到了「互教」機構的輪廓,其中三種程序結合為單一的機制:教學本身,通過教學活動實踐獲得知識,層層監督。一種明確而有規則的監督關係被納入教學實踐的核心。這種關係不是一個附加的部分,而是一種內在的、能夠提高其效能的機制。分層的、持續的、切實的監督,也許不是18世紀的重大技術「發明」,但是它的暗中擴展使與之相關的權力機制變得重要。通過這種監督,規訓權力變成一種「內在」體系,與它在其中發揮作用的那種機制的經濟目標有了內在聯繫。它也被安排成一種複雜的、自動的和匿名的權力。因為雖然監督要依賴人實現,但是它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關係網絡的作用。這個網絡在某種程度上也是自下而上的與橫向的。這個網絡「控制」著整體,完全覆蓋著整體,並從監督者和被不斷監督者之間獲得權力效應。在對紀律實行層層監督時,權力並不是一個被佔有的物或一個可轉讓的財產。它是作為機制的一部分起作用。

  誠然,它的金字塔組織使它有一個「頭」,但是,在這持久連續的領域裡產生「權力」和分配人員的是整個機構。這樣就使得規訓權力既是毫不掩飾的,又是絕對「審慎」的。說它「不掩飾」是因為它無所不在,無時不警醒著,因為它沒有留下任何晦暗不明之處,而且它無時不監視著負有監督任務的人員。說它「審慎」則是因為它始終基本上是在沉默中發揮作用。紀律使一種關係權力(relationalPower)得以運作。這種關係權力是自我維繫的。它用不間斷的精心策劃的監視遊戲取代了公共事件的展示。由於有了這種監督技術,權力「物理學」對肉體的控制遵循著光學和力學法則而運作,即玩弄一整套空間、線條、格網、波段、程度的遊戲,絕不或在原則上不訴諸濫施淫威和暴力。這是一種更微妙的「物理」權力,因此似乎是不那麼「肉體性」的權力。規範化裁決

  1.在波萊騎士(ChevalierPaulet)孤兒院,每天早晨舉行的審判會產生了一整套儀式:「我們發現所有的學生都排隊站立,整齊肅穆,似乎準備投入戰鬥。軍令長是一位十六歲的年輕紳士,他手握劍,站在隊伍外。在他的指揮下,隊伍在跑動中改變隊形,組成一個環形。軍官會議在中心點舉行。軍官報告過去24小時內各自隊伍的情況。被告可以為自己辯護,證人當場作證,軍官會議進行磋商,在達成一致意見後,由軍令長宣佈犯錯者人數,錯誤性質和懲罰命令。然後隊伍便井然有序地出發」(Pictet)

  在一切規訓系統的核心都有一個小型處罰機制。它享有某種司法特權,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規定的罪行、特殊的審判形式。紀律確立了一種「內部處罰」。紀律分割了法律所不染指的領域。它們規定和壓制著重大懲罰制度不那麼關心因而抬手放過的許多行為。「進來時,工友應彼此問候,……離開時,他們應該鎖好他們使用的材料與工具,並查看是否關了燈」;「明確禁止用身體姿勢或其它方式運工友誼笑」;他們應該「表現得誠實莊重」;凡未向奧本海姆(M.PPenheim)請假而缺席超過五分鐘者將「按缺勤半天記錄下來」;為了確保在這種精細的刑事司法中不會有任何遺漏,禁止做「任何可能傷害奧本海姆及其同事的事情」(ppenheim,1809年9月29日)。工廠、學校、軍隊都實行一整套微觀處罰制度,其中涉及時間(遲到、缺席、中斷)、活動(心不在焉、疏忽、缺乏熱情)、行為(失禮、不服從)、言語(聊天、傲慢)、肉體(「不正確的」姿勢、不規範的體態、不整潔)、性(不道德、不莊重)

  與此同時,在懲罰時,人們使用了一系列微妙的做法,從光線的物質懲罰到輕微剝奪和羞辱。這樣即使最微小的行為不端受到懲罰,又使規訓機構的表面上無關緊要的因素具有一種懲罰功能。因此,在必要時任何東西都可用於懲罰微不足道的小事。每個人都發現自己陷入一個動輒得咎的懲罰羅網中。「人們應該把懲罰這個詞理解為能夠使兒童認識到自己的過錯的任何東西,能夠使他們感到羞辱和窘迫的任何東西:……一種嚴厲態度,一種冷淡,一個質問,一個羞辱,一項罷免」(I。aSalle 《管理》,204一205)

  2.紀律也帶有一種特殊的懲罰方式。它不僅僅是一個小型法庭模式。規訓處罰所特有的一個懲罰理由是不規範,即不符合準則,偏離準則。整個邊際模糊的不規範領域都屬￿懲罰之列:士兵未達到要求便是犯了「錯誤」;學生的「錯誤」不僅僅包括輕微的違紀,而且包括未能完成功課。普魯土步兵條例規定,凡未學會正確使用步槍者都應受到「最嚴厲」的對待。同樣,「凡在前一天沒有記住功課的學生,必須背下功課,不得有任何差錯,在第二天要重背。他將被迫站著或跪著聽課,雙手合握。或者,他將受到其他處罰。」

  這種由規訓懲罰所維持的秩序具有複雜的性質。這是一種「人為」的秩序,是由法律、計劃、條例所明確規定的。但它也是由可觀察到的自然進程規定的。學徒期限,完成某項作業的時間,能力的水準,這些都涉及到某種規律,而這種規律也是一種準則。公教學校(ChristianSchool)的孩子不應上他們還不能領會的「日課」,否則將使他們有可能什麼也學不會。但是,每個階段的期限應在條例中加以規定,凡是經過三次考試不能升級的學生應該安排在明顯可見的「笨學生」座位上。在規訓制度中,懲罰具有司法一自然的雙重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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