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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懲罰 第二章 懲罰的溫和方式(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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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勞動原則外,英國的範例還增添了隔離原則。這是對教養原則的一個重大補充。這方面的基本思想是由漢韋(Hanway)在1775年提出的。他首先用消極的理由加以論證。他認為,監獄中犯人的混雜從近期看提供了逃跑的壞榜樣和可能性,從長期看提供了恃強淩弱和串通合謀的壞榜樣和可能性。如果讓犯人在一起勞動,監獄就會像一座工廠。積極的理由是:隔離是一種「可怕的休克」,它既能使犯人免受壞影響,又能使之反省自己,在自己內心深處重新發現良心的呼喚;單獨勞動將不僅是一種學藝,而且也是一種思想改造的活動;它不僅重建了「經濟人」特有的利益情結,而且也整頓了道德主體的責任。單人囚室這種基督教君主政治的手段原來只殘存於天主教國家,現在在這種新教社會中變成了同時重建「經濟人」和宗教良心的工具。 在犯罪和棄惡從善之間,監獄將把「兩個世界之間的空間」建成一個使人恢復已喪失的主體地位的個人改造場所。漢韋把這個校正個人的機構稱作「教養所」(見Hanway)。霍華德」和布萊克斯通於1779年將這些一般原則付諸實踐。當時正值美國的獨立使英國的流放政策偃旗息鼓,一項修改刑罰體系的法案正在草擬之中。監禁及改造人的心靈和行為的目標便進入了民法體系。由布萊克斯通和霍華德起草的法案在前言中陳述了單獨監禁的三重功能:令人畏懼的做戒,改造思想的手段,學藝的條件。由於「被隔離監禁,從事有規律的勞動和受到宗教訓導」,這些罪犯不僅會使那些想仿效他們的人產生恐懼,「而且會改過自新和獲得勞動習慣」(177年法案前言)。由此產生了建立兩個教養所的決定。一個收容男犯,另一個收容女犯。在教養所中,被隔離的犯人將被安排從事「最適宜愚昧、懈怠、惡習難改的犯人的奴隸勞動」:推轉機器輪盤,固定操作絞車,拋光大理石,摔打梳理大麻纖維,把洋蘇木(一種染料原料)銼成碎米,剪舊布,搓繩子,縫口袋。實際上,只在格洛斯特建立了一個教養所。而這個教養所也只是部分地符合最初的設想:對最危險的犯人實行徹底的隔離禁閉,而其他犯人白天在一起勞動,夜晚被隔離。 接著又出現了費城範例。這個範例無疑是當時最著名的。原因在於,在人們的頭腦中把它與美國政治制度的各種革新聯繫在一起,而且它不像其他範例那樣旋即便陷於失敗和被拋棄的厄運。直到1830年代關於教養所的大辯論,它不斷受到檢查和改進。沃爾納街監獄是於1790年開設的。它受到教友派教徒的直接影響,在許多方面仿效了根特和格洛斯特監獄。 犯人在車間裡從事強制勞動,整天不得閒暇。這種勞動給監獄提供了財政來源,犯人也因人而異地得到報酬。這種報酬是使他們在道德上和在物質上重新進入嚴格的經濟世界的手段。通過使犯人「不斷地從事生產性勞動,他們就能彌補監獄的開銷,他們不再遊手好閒,並能為刑滿後的生活積蓄一點錢」(I.aRochefoucauld-I.iancourt,9)。這樣,犯人的生命就在不斷的監視下被絕對嚴格的時間表分割了。每日的每一時刻都獻給了一種特殊的活動,而且伴有特殊的義務和限制:「所有的犯人在拂曉時起床,整理床鋪、洗漱和做其他必要的事情。這樣他們通常在日出時就開始勞動。從這時起,除車間和規定的勞動場所外,他們不得進入任何房間或場所。……黃昏時,敲鐘宣佈下班。……他們有半小時打開床鋪的時間,此後便不得大聲交談,甚至不得有任何聲響」(Turnbull,15一16)。同格洛斯特監獄一樣,這裡沒有實行徹底的單獨禁閉。單獨禁閉用於兩種人,一種是曾被判處死刑的人,另一種是監獄內受特殊懲罰的人:「在那裡(指單人囚室),沒有任何活動和消遣,只能無明確限期地等待放出來」,犯人度過「漫長的焦慮不安,無事可做,只能像所有的罪人那樣進行反省」(Teeters,1935,49)。最後,同根持監獄一樣,監禁的期限可以根據犯人的表現加以修改。在查閱了卷宗之後,監獄視察員可以要求當局對表現好的犯人給予資赦。直到1820年代,這是不難做到的。 此外,沃爾納街監獄還有一些與眾不同的特點,或者說,這些特點在其他範例中是潛在的,僅稍有表現。首先是對刑罰不予張揚的原則。雖然判決及其理由應該公之於眾,但刑罰應秘密執行。不需要公眾作為目擊者和懲罰的保證人來干預刑罰。犯人在大牆裡面服刑這一確鑿的事實,足以成為做戒。1786年法令的規定——讓某些犯人在市鎮和大路上從事公益勞動——所造成的街景不應再出現了。 懲罰與教養應該是在犯人和監督者之間展開的過程。這些過程應能對個人的全面改造發生效用,通過強制他從事日常勞動,改造他的身體和他的習慣,通過在精神上對他監督,改造他的精神和意志:「提供給他們的讀物是聖經及其他宗教書籍。從市鎮和郊區找來不同教派的牧師每週進行一次禮拜儀式,其他的訓導人員可以隨時接觸犯人」(Teeter,1935,53一54)。 但是,這種改造完全由監獄當局負責。隔離和自我反省不足以完成這種改造,單純的宗教規勸也是不夠的。對犯人靈魂進行的工作必須盡可能地經常化。監獄雖然是一個行政管理機構,但同時也是一個改造思想的機器。犯人一踏入監獄大門,首先要聽管理人員宣讀獄規;「與此同時,視察員要竭力強化犯人心中尚存的道德義務感,指出他所犯的罪行及其對保護他的社會所造成的惡果,講明用他的教訓和海過自新的表現做出補償的必要性。然後,他們要使他承諾,願意履行他的義務,規規矩矩地服刑。他們向他許諾或使他懷有希望,即在判決規定的刑期結束之前,如果他表現得好,就可能獲釋。……視察員有責任不時地與犯人逐個談話,講解他們作為人和社會成員的職責」(Turnbulzv)。 然而,最重要的是,這種行為控制和改造與對每個人的認識的發展密切相關,互為因果。每當有新犯人抵達時,沃爾納街監獄當局都收到一份關於犯人罪行、犯罪環境的報告,一份關於對被告的各種檢查的概述,以及對他在判決前後的表現的記錄。如果人們想「決定採取何種措施來破除他的舊習」,這些材料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整個監禁期間,他都會受到觀察。他的表現將會逐日記錄下來。視察員(1795年任命了12位當地名人擔任此職)兩人一組,每星期視察一次監獄,熟諳監獄中的情況,注意每一個犯人的表現,決定給哪一個犯人縮短刑期。由於對每一個人的認識不斷發展,這就可以在監獄中不按照罪行而根據所表現出的稟性將犯人分門別類。監獄變成了一個持續觀察所,能夠分辨各種惡習或弱點。 自1797年起,犯人被分成四類。第一類是那些明確判定應單獨禁閉的人或在監獄中犯有嚴重罪行的人。第二類是那些「眾所周知的老犯人,……他們的厚顏無恥、蠢蠢欲動的本性、紊亂失調的性情和行為」在監獄中已經暴露無遺。第三類是那些「就其稟性和環境而言,無論在定罪之前還是定罪之後,人們都不會認為他們是慣犯」的人。第四類是特殊的、被考察的犯人,對他們的稟性還不甚瞭解,有的雖然已被瞭解,但並不應歸入第三類(Teeters,1935,59)。這樣,就形成了一整套個性化的認識。這種認識不是(至少不是孤立地)把罪行,而是把每個人身上隱藏的、在被觀察的日常行為中表現出來的潛在危險性,作為參照領域。在這種情況下,監獄是作為一種認識機構進行運作。 在佛蘭德、美國和美國範例所倡導的這種懲罰機構,即這些「教養所」,與改革者們所設想的各種懲罰之間,我們可以確定一些共同點和不同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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