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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懲罰 第二章 懲罰的溫和方式(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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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還需要克服另外一個障礙——至少在法國是一個相當大的障礙。監禁之所以不能勝任那種重大角色,是由於監禁在實踐中是直接與專橫的君主意志和無節制的君主權力聯繫在一起的。「監禁所」、總醫院、「敕令」或治安長官的命令,顯貴人士或家族獲得的蓋有國王印章的密和,構成了一整套與「正常司法」相平行的,往往與之衝突的鎮壓實踐。這種超司法的監禁逐漸受到古典法學家和改革者的批判和否定。監獄是君主制造出來的,一位類似塞爾皮雍的傳統主義者借法官布伊耶的名義如是說:「雖然君主為了國家利益,有時傾向於使用這種刑罰,但是普通司法從不做出這種判決」。 改革者們在連篇累牘的論述中把監禁描述為專制主義的一個形象和一種特權手段:「這些秘密監獄是君主制度的固有精神所召喚出來的,主要是為哲學家和那些高做不馴的靈魂準備的。大自然把自己的火炬交給了前者,他們敢於照亮自己的時代。後者對於自己祖國的遍體瘡痍敢於正視和直言,而非噤若寒蟬。這些監獄意味著什麼呢?這些監獄的大門是用密和打開的。它們總在吞噬著不幸的受難者。關於這些密劄,這些暴政的精巧傑作又能說什麼呢?它們廢除了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的當面聽到判決的權利,它們對人類的危害超過法拉裡斯的發明一千倍……」(Brissot,173)。 毫無疑問,這些出自不同人的抗議並不是針對作為合法刑罰的監禁,而是針對「非法」地濫用不明確的拘禁。然而,一般來說,監禁被視為帶有濫用權力的印記。因此,許多陳情書都反對它,認為它與健全的司法是水火不容的。有些陳清書是以古典司法原則的名義:「在法律上,監禁不是用於懲罰,而是用於扣押罪犯的人身作為擔保……」(Desjardin,477)。有些陳情書是根據監禁的效果,認為監禁懲罰了那些尚未定罪的人,監禁使它應該防範的邪惡得以交流和傳播,監禁懲罰了整個家庭從而與刑罰個案化原則衝突。 有人說「監禁不是一種刑罰。根據人道原則應該反對這種可怕的思想,即認為剝奪一個公民最寶貴的東西,使他屈辱他陷入罪惡淵源,搶走他所珍視的一切,使他幾乎陷於滅頂之災,不僅剝奪他的而且剝奪他的不幸家庭的全部生存手段,這還不算是一種懲罰」(Desjardn,483)。有些陳情書要求廢除這些「拘留所」:「我們認為,應該把監禁所夷為平地。……」了。1790年3月13日法令要求釋放「根據國王密禮或行政機構的命令而關押在城堡、修道院、監禁所、治安所以及其他任何監獄的一切人」。 既然拘留明顯地屬甚至在君主權力範圍內也受到譴責的非法活動,那麼它怎麼會在如此短暫的時間裡變成了一種最一般的合法懲罰形式呢? 最常見的解釋是,在古典時代已形成了一些懲罰性監禁的重要範例。它們的聲譽主要來自英國,尤其是美國最新的範例。這種聲譽似乎使之有可能克服由陳舊的法律準則和專制的監禁功能所構成的雙重障礙。看上去,這些障礙很快就被改革者發明的懲戒奇跡所蕩滌,拘留隨即變成了一個重大現實。誠然,對於這些範例的重要性是無可置疑的。但是,這些範例在提供一種解決辦法之前本身就提出了問題——有關它們的存在和擴散的問題。它們如何能夠成為現實存在,尤其是,它們如何能夠被普遍接受?因為我們很容易證明,儘管它們在許多方面符合刑法改革的一般原則,但是它們在更多的方面不符合這些原則,甚至在某些方面是格格不久的。 在這些範例中,最古老的、也是被人們視為在某種程度上促成了其他範例的。是1596年設立的阿姆斯特丹教養院,由陸最初是為乞丐或少年犯設立的。它的運作遵循著三個主要原則;首先,刑罰的期限至少在某種範圍內能夠由教養所根據犯人的表現來決定(當然,這種權限可以在判決中加以規定,如,1597年,l名犯人被判處12年監禁,如果他的表現令人滿意,可減到8年)。其次,勞動是強制性的,並作為一種普遍的手段(單人囚室僅僅作為一種補充的懲罰手段;一般的囚室關押4至12人,每張床睡2至3人);犯人完成工作可得到工資。第三,用嚴格的作息時間表,嚴密的禁律和義務規定,不斷的監督、訓戒、宗教讀物以及一整套「勸善」「改惡」的方法,日復一日地控制著犯人。我們可以把阿姆斯特丹教養院當作一個原型。從歷史上看,它是16世紀典型的關於通過不斷的活動對人進行教育和思想改造的理論與18世紀後半期的教養方法的連接環節。而且,它提供的三種制度,後來都與基本原則一起得到確認,而每一種制度都沿著各自的方向發展。 根特」的監禁所主要出於經濟原因安排了勞役。當時提出的理由是,懶惰是大多數犯罪的基本原因。1749年,有人對阿洛斯特法院判決的人做了一項調查。這無疑是最早的調查之一。該調查顯示,這些不良分子不是「工匠和工人」(工人只想著通過工作養家糊口),而是「只想乞討度日的二流子」。這樣就產生了一種想法,即建立一種場所,使之在某種意義上能夠對那些證明是好逸惡勞的人進行一種普遍的勞動教養。這將有四個好處:減少公訴,從而減輕國家負擔(據估計在佛蘭德就將節省十萬鎊以上的開銷);不必再從稅款中支付賠款給被流浪漢所毀壞的林木的主人;將能造就一大批新工人,從而有助於「通過競爭降低勞動成本」;將使真正的窮人能夠從必要的慈善事業中充分受益(Vilan,68)。這種實用教育將能重新喚起懶惰者對工作的興趣,使他重新進入一種勤勞勝於懶惰的利益系統,在他周圍形成一個微觀的、簡單化的強制性社會。這個小環境明確地展示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箴言。 工作應該是強制性的,但也是有報酬的。這樣就能使犯人在拘留期間和獲釋後改善自己的生活。「應該使那種衣食無著的人產生依靠工作使自己獲得溫飽的願望。通過監督和規訓給他提供衣食。在某種意義上,他是被強制的,然後,他被利益所誘惑。他的道德受到矯正,他開始習慣於工作,他因積蓄了一點錢而渴望獲釋」,而且他還學會了一門手藝,「這將保證他不再冒任何風險而獲得溫飽」(Vilan,107)。這種重建「經濟人」的工作排除了期限太短或太長的刑罰,因為如果時間太短,就不能獲得勞動習慣和技能,如果時間太長,就會使學藝變得無意義。「六個月的期限對於改造罪犯和培養他們的勞動精神是太短了。」相反,「無期徒刑使他們陷於絕望;他們會對道德改造和勞動精神不以為然;他們反而會對逃跑和暴動的計劃感興趣;既然對他們的判決並沒有剝奪他們的生命,那麼為什麼人們力求使他們感到生活是難以忍受的呢?」(Vilan,102一103)刑罰的期限只有在能夠改造犯人並能在經濟上利用被改造的犯人的情況下才有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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