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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懲罰 第二章 懲罰的溫和方式(3)


  這種哀悼的意義應該對每一個人都是明白無誤的。其儀式的每個因素都應能揭示和重申罪行,使人想起法律,顯示懲罰的必要性,證明懲罰的適度性。應該散發和張貼告示,標語和象徵物,讓每一個人都能瞭解其意謂。關於懲罰的宣傳不應具有肉體恐怖效果,而應是打開了一本供人閱讀的書籍。勒·佩爾蒂埃建議,讓民眾每月參觀一次犯人,「在悲慘的囚室裡,他們將看到門楣上的醒目文字,即犯人的姓名,罪名和刑罰」(I-ePeletier,329一330)。幾年後,貝克松(Bexon)「根據簡單的軍事化的帝國儀式,設想了一整套刑罰標誌:「押送死刑犯赴刑場的囚車,將裹上或塗上黑紅二色;如果他是賣國賊,他將穿著前胸後背都寫著『叛逆』字樣的紅袍;如果他是找父或武君者,他的頭部將被黑紗罩住,他的襯衫上繡著他行兇用的匕首或其他兇器;如果他是投毒者,他的紅色襯衫上則繡著毒蛇和其它有毒動物」(Bexon,24一25。該設想是呈遞給巴伐利亞國王的)

  這種形象易懂的教訓,這種儀式化的符碼灌輸,應該盡可能地經常重複。懲罰應該成為一個學校而不是一個節日,成為一本永遠打開的書而不是一種儀式。時間的持續能使懲罰對犯人生效,也對觀眾有教益。後者應該能夠隨時查閱這本關於犯罪與懲罰的永久性詞典。秘密的懲罰是事倍功半的懲罰。應該讓兒童參觀執行刑罰的場所。他們在那裡會學到公民學。成年人應定期重溫法律。讓我們把懲罰場所設想為星期日供家庭遊覽的「法律公園」。「我認為,如果不時地向民眾的頭腦灌輸關於維護社會秩序、關於懲罰的效用的話語,無論成人還是兒童都會走向礦山和工廠,並默默思索那些犯人的可怕命運。這種朝聖會比土耳其人到麥加朝聖更有碑益」(Brissot)

  勒·佩爾蒂埃也認為,這種懲罰的能見性是新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某些特殊時刻,民眾的出現往往會使犯人感到羞愧,因犯罪而處於悲慘境地的犯人的存在會給予民眾的心靈以有益的教(IoePeletier,322)。早在罪犯被視為科學研究的對象之前,他就被視為一種用於教育的資料。過去,人們對犯人做慈善性探視,分擔他們的痛苦(這種做法是在17世紀興起的,或者說是重新興起),而現在,人們則主張讓孩子們去瞭解法律制裁犯罪的益處——這是秩序展覽館中的生動課程。

  6.這將有助於在社會中扭轉關於犯罪的傳統話語。怎樣才能消除罪犯享有的那種令人擔憂的榮耀?這是18世紀法律制定者們亟待解決的一件大事。怎樣才能抑制曆書、傳單和民間故事對重大罪犯的冒險活動的頌揚?如果重新灌輸懲罰符碼的工作做好了,如果哀悼儀式搞得恰如其分,那麼犯罪就只會顯得是一種不幸,罪犯也只會顯得是一個應該放在社會生活中重新教育的敵人。能夠取代那些把罪犯頌揚為英雄的讚美歌的,只有障礙一符號。這種符號通過利害權衡而產生對懲罰的恐懼,從而遏止犯罪欲望。這種符號將在人們的話語中流傳。

  這種正面機制將充分地在日常語言中運作,而日常語言則不斷地用新的理由來加強它。話語將變成法律——普遍重新灌輸符碼的經常性原則——的載體。民間詩人最終會與那些自稱「永恆理性的傳教士」聯合起來,變成衛道土。「由於頭腦中填滿了這些恐怖形象和健康觀念,每一個公民都會把它們傳播給全家人。子女們圍在他身旁,出神地聽他有聲有色地講述這些故事,他們的年輕頭腦將不可磨滅地接受犯罪與懲罰的觀念,尊重法律和熱愛祖國、尊敬和信賴行政長官的觀念。鄉野鄙夫也會目睹這些榜樣,在茅舍之間加以傳播,追求高尚美德的趣味將在這些粗俗的心靈中紮根。那些歹徒會因看到公眾其樂融融而灰心喪氣,害怕四周都投來敵視的目光,從而放棄即刻便能招來殺身之禍的圖謀」(Servan,37)

  因此,人們應該設想一個懲罰之城。十字路口、公園、正在修繕的道路或橋樑兩側,將會有數以百計的小型懲罰劇場。每一種罪行都有針鋒相對的法律,每一個罪犯都會受到應有的懲罰。這種懲罰將是公之於眾的,具有解釋、自我證明和昭示罪行的作用。告示、有標記的各種顏色的帽子、標語、象徵物、文字讀物等,不斷地重複著有關的符碼。背景、立體性、視覺效果、逼真圖像有時放大了這種場面,使之比真實情況顯得更可怕,但也更清晰。從觀眾的位置看,可能會認為那裡有某些殘忍的事情,而實際上卻沒有。但是,關鍵問題在於,根據一種嚴格的經濟學,不論懲罰是真的還是想像中的那般嚴酷,它們都應給人們一個教訓,任何一個懲罰都應是一則寓言。

  此外,在與高尚的楷模直接相對的另一端,人們應每時每刻都能見到邪惡者不幸的活生生場面。看到這些道德「表像」後,小學生會向老師靠攏,成年人會學會如何教育自己的後代。那種盛大的公開處決的恐怖儀式逐漸地讓位給這種嚴肅的戲劇——後果的場景豐富多彩,更具有說服力。而且,公眾的記憶將會以傳聞的形式複製法律的嚴峻話語。但是,在這些眾多的場面和記敘之上,或許有必要放置針對最恐怖的罪行的懲罰的重要符號,作為刑法大廈的拱頂石。韋梅伊就曾設想了一種高於所有的日常懲罰活動的絕對懲罰場景;這是人們唯一不得不追求無限的懲罰的場合。在新的刑法體系中,這種懲罰相當於舊體系中殺父者所受的懲罰。

  犯下這種罪行的人,應該被剜掉眼睛,關在一個鐵籠中,懸掛在公共廣場的高處。他的衣服應被剝光。應該用鐵圈套住他的腰,把他鎖在鐵籠的欄柵上。臨死前,只喂給他麵包和水。「這樣,他將他受嚴酷的氣候之苦,有時他被冰雪蒙面,有時他被烈日烤灼。正是從這種與其說是延長了生之痛苦不如說是延長了死之痛苦的、威力不息的酷刑中,人們將真正認識到,這種惡棍應該飽受自然之苦,他應被判定再也不能仰望他所褻瀆的蒼天,再也不能生活在他所玷污的大地」(Vermeil,148一149)。這個鐵蜘蛛高懸在懲罰之城上空;根據新刑法而受到這折磨的罪犯是找父者。

  在此有一整套形象化的懲罰。馬布利說:「應該避免使用同樣的懲罰。」統一的刑罰,即僅僅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加以調節的觀念,被拋棄了。更準確地說,在這些具體的、可見的和「觸目驚心的」刑罰方案中,從來沒有把監察作為一般的懲罰形式提出來過。人們想到了監禁,但僅僅把它視為刑罰中的一種。它是對某些罪行——如侵犯了個人自由(如劫持)或濫用自由(如騷亂、暴力行為)——所專設的懲罰。它也被視為執行某些懲罰(如強制勞動)的條件。但是,它並沒有以它的時間性作為唯一的調整原則來涵蓋整個刑罰領域。相反地,關於刑事監禁的觀念受到了許多改革者的公開批判。因為它不能與罪行的特點相對應。因為它不能對公眾產生效果。因為它對於社會不但無益,甚至有害:它的開銷太大,它使犯人無所事事,它使犯人惡習增多(見《議會檔案》,XXVI,712)

  因為對這種刑罰的執行很難監督,有可能使囚犯受到看守的任意擺佈。因為剝奪一個人的自由和對他進行監視,是一種專制活動。「你們是在要求讓你們中間有怪物存在;而如果這些面目可惜的人存在的話,那麼立法者們可能必然會把他們當作兇手看待」。把監禁作為一種方能的刑罰,是與刑罰一效果、刑罰一表像、刑罰一般功能、刑罰一符號與話語這一整套技術格格不入的。監獄是隱匿晦暗的、充滿暴力的可疑之地。「這是一個晦暗之處。在這裡,公民的眼睛無法清點受刑者,因此,作為做戒的數字也就無處尋覓。

  相反,如果能夠既不增加罪行的種類而又增加懲罰的做戒作用,那麼就能最終使懲罰變得不那麼必要了。實際上,監獄的晦暗性變成了公民挑釁的一個對象。他們很容易猜想,在那裡有各種不公正的事情發生。……一個為公眾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非但沒有引起人們的感激之情,反而繼續激起人們的不滿,那就肯定有問題」(DufrichedeValaz6,344。345)

  監禁應該像今天這樣涵蓋介於死刑和輕微處罰之間的整個懲罰領域,這種觀念是當時的改革者還不能很快認識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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