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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懲罰 第二章 懲罰的溫和方式(2)


  重新激起被犯罪削弱的有益而高尚的興趣。當罪犯盜竊、誹謗、誘拐或殺人時,他已喪失了對財產以及對榮譽、自由和生命的尊重情感。因此,必須重新培養他的這些情感。人們在教育他時必須從他個人的利益入手,向他證明,他所喪失的是任意支配自己的財富、榮譽、時間和人身的自由,這樣他才會尊重其他人(Pastoret,49)。構成了穩定而易懂的符號的刑罰還應該改寫利益經濟學和情欲動力學。

  3.因此,人們應該使用一種時間調節方法。刑罰能夠改變、修正和確立符號,設置障礙。如果它只能是永恆不變的,那麼它有什麼用處呢?一種無休止的刑罰會變得自我矛盾:如果刑罰對犯人加以各種約束,而犯人雖已改過自新但不能從這些約束中獲得任何好處,那麼,這些約束就幾乎無異於酷刑,改造犯人的努力也就成為社會的極大麻煩和無謂負擔。如果犯人是估惡不使、死不改悔者,那麼我們就應堅決消滅之。但是,對於其他犯人,懲罰唯有在達到限度時才會有效。這種分析被制憲議會接受了,1791年的法典規定,死刑適用于賣國賊和殺人犯,其他各種刑罰必須有期限(最高期限是20年)

  但是,最重要的是,這種時間角色應該納入刑罰經濟學。公開處決因本身的激烈性質往往有如下後果:罪行愈嚴重,懲罰愈短暫。時間因素當然也介入了舊的刑罰體系:按日計算的帶枷示眾柱刑,按年計算的流放,按死亡小時計算的輪刑。但這是一種折磨的時間,而不是協力改造的時間。現在,時間因素應該有助於懲罰行動本身:「一種使人類免於酷刑的恐怖但卻持續地令人痛苦的剝奪,在罪犯身上產生的效果要比轉瞬而逝的痛苦大得多,……它能不斷地使看到它的民眾記起復仇的法律,使所有的人對有教益的恐怖時刻歷歷在目。」同時間乃是懲罰的操作者。

  但是,當情欲開始棄惡從善時,人們就不應該以同一方式或同樣持久地約束脆弱的情欲機制。懲罰應隨著自己產生的效果而逐步減輕。懲罰應該由法律明確地固定下來,因為它是為所有的人制定的,是不分軒輕的,但是它的內部機制應該是靈活的。勒·佩爾蒂埃在一份遞交給制憲議會的法案中設計了一種刑罰遞減制度:被判處最重刑罰的犯人僅僅在監禁的最初階段關在「黑牢」(帶著手銬腳鐐,單獨關在黑暗的囚室,每天只得到麵包和水);開始,他每星期應該做兩天工,以後加到三天。當他服完三分之二的刑期時,他可以轉入「管制」階段(囚室有光亮,腰部帶鐐,每天單獨子五小時活,但有兩天是與其他囚犯一起幹活。勞動有報酬,可用於改善生活)。最後,在刑期快滿時,他可以轉入正常的監獄生活:「他可以每天在共同的工作中見到其他囚犯。如果他願意的話,他可以單獨幹活。他將用勞動所得來支付膳食」(I-ePeletier,329.330)

  4.對於犯人來說,刑罰是一種關於符號、利益和時間的機制。但是,犯人僅僅是懲罰的目標之一。因為懲罰首先是針對其他人的,針對潛在的罪犯。因此,這些逐步銘刻在犯人觀念中的障礙一符號應該儘快和更廣泛地傳播。它們應該被所有的人接受;它們應該形成每個人與其他人之間的話語,讓所有的人用這種話語來彼此制止犯罪,讓這種真幣在民眾頭腦中取代犯罪的虛假利潤。

  為此目的,應該讓每一個人都認識到,懲罰不僅是理所當然的,而且是符合他自己的利益的;應該讓每一個人都在懲罰中看到對自己的好處。不應該再有大張旗鼓但毫無效用的刑罰,也不應再有秘密的刑罰。懲罰應該被視為罪犯對每一個同胞的報償,因為犯罪傷害了他們大家。刑罰經常公之於眾,「能夠帶來一般和特殊活動的公共功利」(DufrichedeValaz6,346)。這種觀念的宗旨是使囚犯成為某種可租用的財產:為大家服務的奴隸。社會為什麼要消滅可以佔用的生命和肉體呢?讓他「以苦役的形式為國家服務」,不是更好嗎?「這種苦役應根據他的犯罪性質而有所延長。」法國有許多無法通行從而阻礙商業活動的道路。盜賊也妨礙商品的自由流通。可以把抓獲的盜賊用於修整道路。「把這種人置於眾目睽睽之下,剝奪其自由,強迫他用自己的餘生來彌補他給社會造成的損失,其做戒作用」遠比死刑更明顯。

  在舊體制下,犯人的肉體變成國王的財產,君主在上面留下自己的印記和自己權力的效果。現在,他將是社會的財產,集體佔用的有益對象。這就是為什麼改革者幾乎總是主張將公益勞動作為最佳刑罰之一。在這一點上,他們得到陳情書」的支持:「讓那些不夠判死刑的犯人為國家做公益勞動,其時間長短依罪行而定。」公益勞動包含著兩個含義,一個是指懲罰犯人的集體利益,一個是指懲罰的可見性和可證實性。因此,犯人是雙重的付出,一方面是通過他所提供的勞動,另一方面是用他所產生的符號。在社會的核心部位,在公共廣場和大路上,犯人是利益和意指作用的彙聚點。人們所看到的是,他在為每一個人服務;但是,與此同時,他使得犯罪一懲罰符號偷偷溜進一切人的頭腦。後一方面是次要的、純道德的功利,但也是更現實的功利。

  5.於是便產生了一套頗有講究的宣傳經濟學。在肉體酷刑中,做戒作用的基礎是恐怖:有形的恐懼,集體恐慌,令觀眾刻骨銘心的形象,如犯人臉上或胳膊上的烙印。現在,做戒作用的基礎是教訓、話語、可理解的符號、公共道德的表像。維繫懲罰儀式的不再是君主權威的可伯復辟,而是符碼的活化,是集體對犯罪觀念與懲罰觀念之間聯繫的支持。在刑罰中,人們不是看到君主的存在,而是辨認出法律本身。法律將特定的罪行與特定的懲罰聯繫起來。只要犯罪發生,懲罰就隨之而來,體現法律的話語,展示既與觀念相聯,又與現實相聯的符碼。這種本文(tex)中的直接聯繫,在行動中也應該是直接的。「請想一想關於某些恐怖行動的消息開始在城市傳播的情況。居民們如同遭到雷擊一般,所有的人都惶恐不安且義憤填膺。……這正是懲罰犯罪的最佳時機:不要讓罪惡溜掉,趕快證實它、審判它。趕快搭起行刑台,立起行刑柱,把罪犯拖到公共廣場,大張旗鼓地召集民眾。你會聽到他們把你的判決當作和平與自由的宣告而熱烈歡呼。你會看到他們爭睹這些恐怖的行刑場面,如同參加慶祝法律的盛會」(Servan,35一36)。公開懲罰是直接重新灌輸符碼的儀式。

  法律被重新塑造:它承擔起自己對付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另一方面,罪犯則脫離社會,遺棄社會,但不是在「舊制度」的那些意義曖昧的節日中——民眾不論站在犯罪一邊還是站在處決一邊,都必然要參加這些節日——而是在哀悼儀式中。社會重新發現了自己的法律,但失去了違反法律的公民。公開懲罰應該顯示這雙重的隱憂:一方面,某個公民可能會無視法律,另一方面,人們可能被迫使自己與某個公民分手。「把行刑台與最令人感傷的儀式聯繫起來。讓這可怕的一日成為全民的哀悼日。讓這普遍的哀傷到處化為醒目的文字。……讓佩帶黑紗的司法官向人民宣佈罪行以及合法報復的無奈。讓這種悲劇的各種場面聳動人們的聽聞,驚擾人們溫柔純樸的感情」(Dufau,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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