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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懲罰 第二章 懲罰的溫和方式(1)


  根據上文,懲罰藝術必須建立在一種表像技術學上。這項工作只有在成為某種自然機制的一部分時才能成功。「有一秘密的力量就像物體引力作用一樣永遠驅使我們追求我們的幸福。這種推動力僅受制於法律所設置的障礙。人類全部紛繁迷亂的行動都是這種內在傾向的後果。」尋求對一種罪行的適當懲罰,也就是尋求一種傷害,這種傷害的觀念應能永遠剝奪犯罪觀念的吸引力。這是一種操縱相互衝突的能量的藝術,一種用聯想把意像聯繫起來的藝術,是鍛造經久不變的穩定聯繫的藝術。

  這就需要確立對立價值的表像,確立對立力量之間的數量差異,確立一套能夠使這些力量的運動服從權力關係的障礙一符號體系。「讓酷刑和處決的觀念永遠存在於意志薄弱者的心中,制約著驅使其犯罪的情感」(Beccaria,119)。這些障礙一符號應該組成新的刑罰武庫,正如舊的公開處決是圍繞著一種報復標誌系統而組織的。但是,它們要想正常運作的話,就必須遵守幾項條件。

  1.它們應該盡可能地不帶有任意性。誠然,社會是根據自身的利益確定何為犯罪,因此,犯罪不是自然的產物。但是,如果要使一個企圖犯罪的人馬上想到懲罰,那麼就必須在這二者之間建立一種盡可能直接的聯繫,相似、類比和相近的聯繫。「刑罰應該盡可能地與犯罪性質一致,這樣,對懲罰的恐懼就會使人的思想脫離有利可圖的犯罪誘惑」(Becca-ria,119)。最理想的懲罰應該是直截了當地針對所懲罰的罪行。這樣,對於期待它的人來說,它將絕對無誤地是它所懲罰的罪行的符號。

  而對於試圖犯罪的人來說,犯罪念頭將足以喚起懲罰的符號。這有利於實現這種聯繫的穩定,有利於計算犯罪與懲罰之間的比值和從數量上誤解利弊。還有一個好處是,由於懲罰在形式上是一種自然而然的後果,就不會顯得像是某種人世權力的武斷後果:「根據懲罰排定違法行為,是使懲罰與犯罪相稱的最佳手段。如果說這是正義的勝利,那麼這也是自由的勝利,因為刑罰不再出自立法者的意志,而是出自事物的本性。人們再也不會看到人殘害人了」(Marat,33)。在相似的懲罰中,實施懲罰的權力隱蔽起來了。

  改革者設計了一套刑罰,其規定都是理所當然的,並且體現了犯罪的內容。例如,韋梅伊(Vermeil)的方案規定,濫用公共自由的人應被剝奪其個人自由;濫用法律和職務特權的人應被剝奪公民權;做投機生意和放高利貸者應被罰款;盜竊的贓物應予以沒收;慕虛榮而犯罪者應受到羞辱;兇殺者應處死刑;縱火者應處火刑。對於投毒者,「刑吏應給他看一個酒杯,然後將杯中之物灑在他臉上。這樣他就會因為看到自己犯罪的形象而感到自己罪行的恐怖。然後,他應被投入一個開水鍋」(Vermeil,68一145;另參見DufrlchedeValaz6,349)。這純粹是白日夢嗎?或許如此。但是,1791年勒·佩爾蒂埃在提出新的刑法法案時,明確闡述了關於建立一種象徵聯繫的原則:「在違法行為和懲罰之間需要建立嚴格的關係」;凡在犯罪時使用暴力者應受到肉體痛苦;懶惰者應判處苦役;行為卑鄙者應當眾羞辱(I.ePeletier,321一322)

  在這些相似的刑罰中儘管有令人聯想到「舊制度」酷刑的殘忍因素,但起作用的畢竟是一種完全不同的機制。在一場實力的較量中不再用恐怖來反對恐怖;這種機制不再是對稱的報復,而是符號對其所指的東西的直接指涉了。在懲罰戲劇中需要建立的是一種能夠被感官直接領悟的、可以作為一種簡單計算的基礎的關係,即一種合理的懲罰美學。「不僅在美術中人們應該忠實于自然;而且政治制度,至少是那些顯示智慧和持久性的政治制度,也應該建立在自然的基礎上」(Beccaria,114)。懲罰應該繼犯罪而來;法律應該顯得是一種事物的必然性,權力在運作時應該隱藏在自然的溫和力量背後。

  2.這種符號系統應該干預暴力機制,減少人們使犯罪變得誘人的欲望,增強人們使刑罰變得可怕的興趣,使人們欲望和興趣的強弱狀況發生逆轉,使關於刑罰及其傷害的表像變得比關於犯罪及其興趣的表像更活躍。因此,這裡有一整套關於利益及其變化、人們考慮利益的方式、這種表像的活躍程度的機制。「立法者應該是一個技術高超的建築師,應該知道如何調動有助於加強建築物的各種力量,如何減弱各種可能毀壞它的力量」(Beccaria,135)

  實現這一目標可以有若干方式。「直搗罪惡之源」(Mably,246)。消除維繫這種犯罪觀念的主要原因。弱化導致犯罪的利益和興趣。在流浪罪背後潛藏著的是懶惰,因此必須對懶惰開戰。「把乞丐關進監獄這種藏汙納垢之地,是不可能有什麼成效的」;應該強制他們工作。「懲罰他們的最佳方式是使用他們。」(Brissot,258)。惡劣的情欲只能用良好的習慣來克服,一種力量只能用另一種力量來對抗,但後一種力量必須是情感的力量,而不能是暴力。「難道我們不應依據這一原則來制定各種刑罰嗎?這一原則極其簡單、恰當,並早已為人熟知,即選擇最能抑制導致犯罪的情欲的刑罰」(I.acretelle,361)

  讓驅使罪犯去犯罪的力量去反對自身。使興趣發生分裂,利用興趣來把刑罰變成可怕的東西。讓懲罰刺激起的興趣大於犯罪的誘惑。如果傲慢導致犯罪,那就讓傲慢受到挫傷,讓懲罰把傲慢變得令人厭惡。羞辱性懲罰是有效的,因為它針對的是導致犯罪的虛榮心。

  狂信者既以自己的觀點又以自己為這些觀點所承受的苦難而自豪。因此,我們應該用那種頑固的傲慢來反對它所維繫的狂熱:「用奚落和羞辱來貶低它。如果在大庭廣眾前羞辱狂信者的虛榮心,那麼可以指望這種懲罰產生良好的效果。」反之,給他們製造肉體痛苦,則是完全無效的(Beccaria,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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