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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懲罰 第一章 普遍的懲罰(6)


  「歷史上自詡賢明之士的怪物發明和冷酷地使用了那麼多可怕且無用的酷刑。有誰在讀到這種歷史時能夠不毛骨悚然呢?」(Beccaria,87)。「法律要我去接受對犯罪的最大懲罰,我懷著因此而產生的滿腔憤慨去接受它。但是,實際上呢?他們卻走得更遠。……上帝啊,你讓我們從內心厭惡給我們自己和給我們的人類同胞製造痛苦,你創造的人是那麼軟弱和那麼敏感,那些發明了如此野蠻,如此高超的酷刑的人是和我們一樣的人嗎?」(I-acretelle,129)

  懲罰的適度原則首先是作為一種心靈話語表達出來的,即使是在涉及懲罰社會共同體的敵人時也是如此。或者更準確地說,它就像是從肉體內迸發出來的呼喊,是看到或想到極其殘忍的景象而產生的反感。刑罰應該是「人道的」這一原則,是由改革者以第一人稱的形式提出的。這樣,說話者的情感似乎正在直接地表達出來,哲學家或理論家的肉體似乎呈現在劊子手和受刑者之間,用以證實他自己的法則並最終將其強加給整個懲罰結構。這種個人抒情風格不是表明一種軟弱無力嗎,即無力為一種刑罰算術找到一個理性基礎?在將罪犯驅逐出社會的契約原則與令人「噁心』的怪物形象之間,人們在哪裡可劃出」一條界限呢?這種界限如果不是在顯露出的人性中,即不是在嚴峻的法律中或殘忍的罪犯身上,那就只能是在制定法律和不會犯罪的有理性的人的情感中。

  但是,這種對「情感」的訴諸並不完全是顯示理論上的困境。實際上,這裡包含著一種計算原則。肉體、想像、痛苦、應受尊重的心靈,實際上不是應受懲罰的罪犯的,而是那些加入契約的,有權對罪犯行使集體權力的人的。那種痛苦(因不能減少懲罰而產生的痛苦)是具有鐵石心腸的法官和觀眾所體會到的,這種情感可能帶有因司空見慣而誘發的窮凶極惡或是相反的沒有什麼道理可言的憐憫和寬容:「為那些在可怕的處決中受到某種酷刑的溫柔敏感的靈魂向上帝祈禱吧」(I.acretelle,131)。需要加以調節和計算的,是懲罰對施加懲罰者及其聲稱有權行使的權力的反饋效果。

  在此,這種原則的基礎是,人們絕不應對一個罪犯,哪怕他是一個叛逆或怪物,使用「非人道」的懲罰。如果說法律現在必須用一種「人道的」方式來對待一個「非自然」的人周口的司法以非人道的方式來對待「非法」的人),那麼這不是由於考慮到罪犯身上隱藏著某種人性,而是因為必須調控權力的效果。這種「經濟」理性必定要計算刑罰和規定適當的方法。「人道」是給予這種經濟學及其錯球計算的一個體面的名稱。「把懲罰減到最低限度,這是人道的命令,也是策略的考慮。」

  那麼,為了理解這種懲罰的技術一政治學,讓我們舉出最極端的情況,即所謂「最極端的罪行」。這是指最重大的、破壞所有最受尊重的法律的罪行。這種罪行以極其隱秘的方式產生於極其特殊的環境,幾乎肆無忌憚,而且還到了幾乎不可想像的地步,因此它絕對是獨一無二的,是最極端的。任何人都不能仿效它、以它為榜樣,甚至不會想到會有這種罪行。它註定要銷聲匿跡。這種關於「最極端罪行」的寓言對於新的刑罰來說就是那種相對於舊刑罰的原罪,是體現懲罰的理由的純粹形式。

  這種罪行是否應該受到懲罰?根據何種方式計算給予懲罰?對它的懲罰在懲罰經濟學中有什麼價值?這種懲罰只有在能夠修復「社會受到的傷害」時才是有價值的。如果我們拋開嚴格意義上的物質損失,——這種物質損失甚至在兇殺案這種無法彌補的情況下對於整個社會也是無足輕重的,那麼犯罪對社會共同體的傷害便是它造成了社會共同體的混亂。它造成了醜聞,提供了榜樣,如果不受到懲罰就會使人們重犯,並可能擴散開。懲罰若是有效的,就必須以罪行的後果為其對象,即針對由犯罪所引起的一系列混亂:「刑罰與犯罪性質的對應程度是由破壞契約對社會秩序所造成的影響決定的」(Filangieri,21)。但是犯罪的影響不一定與其恐怖程度成正比。一種使人感到恐怖的罪行所造成的惡果常常比一種被大家所容忍並準備仿效的違法行為還少。

  重大犯罪是罕見的,而危險在於日常的違法活動可能會成倍增加。因此,人們不應尋求犯罪與懲罰之間的定性關係或恐怖之間的等式:「一個壞蛋在受刑時的嚎叫能夠從不可倒轉的過去中收回他所做過的事情嗎?」(Beccaria,87)人們不應從罪行的角度,而應從防止其重演的角度,來計算一種刑罰。人們需要考慮的不是過去的罪行,而是未來的混亂。人們所要達到的效果應該是使作惡者不可能再有重犯自己罪行的願望,而且也不再有仿效者。因此,懲罰應該是一種製造效果的藝術。人們不應用大量的刑罰來對付大量的犯罪,而應該按照犯罪的效果和刑罰的效果來使這兩個系列相互對應。沒有任何後繼者的犯罪是無須懲罰的。同樣,根據這個寓言的另一種說法,一個瀕臨瓦解和滅亡的社會有權設立絞刑架。這臨終的罪行必然是不會受到懲罰的。

  這是一種陳舊的觀點。懲罰的懲戒功能在18世紀改革前早已存在。懲罰是為了未來,懲罰至少有一種防上犯罪的功能,這些說法在多少世紀裡一直是對懲罰權力的一種流行的辯護。但是區別在於,過去人們指望著懲罰及其展示(再加上由此產生的無節制)產生預防的效果,而現在預防則大有成為懲罰經濟學的原則及懲罰的恰當比例的尺度之勢。在進行懲罰時應該使其正好足以防止罪行重演。因此,懲戒的機制發生了變化。在使用公開酷刑和處決的刑罰中,懲戒是對犯罪的回答。它通過一種二位一體的現象,既展示了罪行,同時又展示了制服罪行的君主權力。

  在依自身的效果量刑的刑罰中,懲戒必須歸因於犯罪,但卻是用最謹慎的方式和最大的節制方式來表示權力的干預。理想的結果應該是能夠防止這二者中的任何一者的再出現。懲戒不再是一種展示的儀式,而是一種表示障礙的符號。這種懲罰符號的技術傾向于顛覆整個現世性的刑事活動領域。改革者認為,他們通過這種懲罰符號的技術而賦予懲罰權力一種經濟而有效的手段,這種手段可以適用於整個社會,能夠把一切行為編成符碼,從而控制整個彌散的非法活動領域。人們試圖用以裝備懲罰權力的符號技術有下列五六個主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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