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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懲罰 第一章 普遍的懲罰(4)


  各個社會階層都有自己獨特的必要的非法活動,而圍繞這種必要的非法活動產生了一系列矛盾。下層社會的這種活動被視為犯罪。在司法上甚至在道德上,很難將非法活動和犯罪這二者區分開。從偷稅漏稅到非法風俗,走私、搶劫、武裝反抗政府稅收官吏,再到反對政府軍隊,直至叛亂,這裡有一種連續性,很難區分其中的界限。流浪生活(按照法令應受到嚴厲懲罰,但實際上從未做到)常常伴有偷竊、搶劫乃至兇殺。對於無職業者、因非正常原因離開雇主的工人、逃離主人的傭人、受虐待的學徒、逃兵以及所有逃避兵役或勞役的人來說,這種流浪生活使他們如魚得水。

  這樣,犯罪活動就融入了範圍更廣的、社會下層賴以為生的非法活動。反之,這種非法活動成為造成犯罪增加的一個永恆因素。由此就產生了民眾的二重態度。一方面,罪犯,尤其是走私犯或逃避領主苛捐雜稅的農民,獲得人們自發的同情,他的暴力行為被視為直接繼承了原有的鬥爭傳統。另一方面,當一個人在民眾所認可的某種非法活動中犯下傷害民眾的罪行時,如一個乞丐進行搶劫和兇殺,他很容易引起特殊的義憤,因為他的行為改變了方向,危及了作為民眾生存條件之一的,本來就不受保護的非法活動。因此,圍繞著犯罪形成一個褒貶交織的氣氛。民眾有時提供有效的幫助,有時則心懷恐懼,這兩種態度只是咫尺之隔,但是人們卻從中可以感覺到是否有犯罪發生。民眾的非法活動包含著一系列犯罪因素。這些因素既是非法活動的極端形式,又是對非法活動的內在威脅。

  這種底層的非法活動與其他社會等級的非法活動既沒有完全融為一體,也不是處於深刻的對立狀態。一般說來,在各個集團所特有的非法活動之間維持著各種關係,不僅包括敵對、競爭和利益衝突,而且包括互助和共謀。對於農民拒不交納國家或教會的某些捐稅,他主未必不贊同。手工業者不遵守製造業行規,往往得到新興企業主的鼓勵。走私得到廣泛的支持;據說曼德蘭(Mandrin)受到全體居民的歡迎,在各城堡受到款待並受到高等法院人士的保護,這個故事就證明了這點。在17世紀,甚至可以在重大的起義中看到差異極大的社會階層為抗稅而結成的聯盟。總之,非法活動的相互影響是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生活的組成部分。或者,更準確地說,有一些變化(如,柯爾伯)的規逐漸失效,國內的稅卡形同虛設,行會制度的崩潰)發生在因民眾的非法活動而日益變大的缺口。資產階級需要這些變化,經濟的增長在某種程度上也應歸因於這些變化,於是,人們從容忍而轉為鼓勵。

  在18世紀後半期,這一過程有逆轉之勢。首先,由於財富的增加和人口突然膨脹,民眾非法活動的主要目標不是趨向於爭取權利,而是攫取財物,偷竊大有取代走私和武裝抗稅之勢。而且,在這方面,農民、小農場主和手工業者往往是主要的受害者。勒特羅涅在描述農民身受流浪乞丐勒索之苦時,認為其災難比封建壓迫有過之而無不及:竊賊如成群的害蟲襲擊農民,吞噬穀物,挖空糧倉(I。eTrosne,17644)。這種說法無疑是言過其實。

  但是,可以說,在18世紀,民眾的非法活動逐漸出現危機。無論大革命初(圍繞抗拒領主權)的運動,還是稍後的各種運動(反對財產權的鬥爭、政治和宗教抗議及抗拒徵兵的鬥爭匯合在一起),已不再是舊式的、受歡迎的非法活動的重新組合。其次,雖然資產階級中的大部分人在不會惹太多麻煩的情況下承認非法的權利,但是當涉及到他們的財產權時,他們很難再支持非法活動。在這方面,最典型的情況是18世紀末,尤其是大革命以後農民輕微犯罪問題(Berce,161)。向集約農業的轉變導致了對公有土地使用權,對各種原來受到容忍的習慣和被人們認可的輕微違法活動越來越嚴厲的限制。此外,由於地產部分地轉移到資產階級手中,而且擺脫了封建重壓,因此地產也成為絕對的私有財產:農民以前獲得的或保存下來的「權利」(廢除古老的義務、肯定非正規的習俗,如自由放牧權、拾柴權等)原來是受到「容忍的」,現在則受到新主人的否定,被完全視之為盜竊(由此在人民中產生的連鎖反應是非法的或者說是犯罪的活動速增,如侵入領地、偷竊或偷殺牲畜、縱火、人身襲擊、兇殺)(見Festy和Agulhon)。非法行使權利往往意味著受到最大剝奪者的生存問題。由於新的財產狀況的出現,非法行使權利變成了非法佔有財產。因此非法行使權利必須受到懲罰。

  當這種非法行為在土地所有權的範圍內受到資產階級的厭惡時,在商業和工業所有權的範圍內也成為不可容忍的了。港口的發展,大貨棧的出現,大工廠的形成(企業主擁有大量的原料、工具和產品,很難加以監督)也必然導致對非法活動進行嚴厲的鎮壓。由於財富以前所未有的規模投入商品和機器,這就要求全面地並憑藉暴力來杜絕非法活動。在經濟發展迅猛的地方,這種現象表現得十分明顯。考爾克洪(Colguhoun)試圖用數字來證明遏止日益增多的非法活動的迫切性:根據企業主和保險公司的估計,從美洲進口和儲存於泰晤士河沿岸貨棧的商品被盜價值上升到每年平均25萬英鎊;總的來看,僅在倫敦港每年被盜商品大約值五十萬英鎊(這還不包括在港口外的倉庫貨棧);此外,倫敦商業區每年被盜物品價值為70萬英鎊。

  考爾克洪說,在這種持續的偷竊中,有三個現象值得注意。第一,職員、監工、工頭和工人共同參與,而且常常是積極地參與。「只要有一大群工人聚集在一個地方,其中必有一批壞傢伙。」第二,存在著一個完整的非法交易組織,這種非法交易從工廠或碼頭開始,到收貨人再到小販。收貨人中既有專營某種商品的批發大戶,也有雜貨收購商。在後者的貨架上「亂七八糟地陳列著廢鐵、爛布和舊衣,但在商店背後則藏著貴重軍械,銅栓銅釘,鑄鐵和貴金屬,來自西印度群島的貨物,家具以及各種從工人手中收購的物品。」那些小商販再把贓物運銷到鄉村(CLguhoun,1797;在第7、8、9章中,他細緻地描述了這個過程)。第三,造假活動(在英國似乎有四五十家偽幣製造廠常年運轉)。但是,促使這種活動(包括劫掠和競爭)規模越來越大的,是一系列的寬容態度。有些活動幾乎成為既有的權利(如,在輪船周圍收購廢鐵或繩索,轉賣白糖倉底),還有一些活動則在道德上獲得認可。小偷們認為自己的行為是一種走私活動,「他們不認為這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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