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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懲罰 第一章 普遍的懲罰(1)


  「刑罰應有章可循,依罪量刑,死刑只應用于殺人犯,違反人道的酷刑應予廢除。」這是1789年掌更大臣對關於酷刑和處決的請願書中的普遍立場的概括。在18世紀後半期,對公開處決的抗議愈益增多。這種抗議出自哲學家和法律學家,律師和法官,立法議員以及民間請願書。與此不同的懲罰形式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君主與犯人之間的實力較量應該終止了,君主的報復與民眾被遏止的憤怒通過受刑者與劊子手的中介而展開的短兵相接的戰鬥應該結束了。公開處決很快就變得令人無法容忍了。就權力方面而言,公開處決暴露了它的專橫、暴虐、報復心以及「用懲罰取樂的殘忍」(PetiondeVileneuve,641),因此它在顛覆權力。

  就受刑者方面而言,受刑者雖然已陷於絕望,但依然被指望能夠讚美「顯然已經拋棄他的蒼天及其法官」(Boucherd』Argis,1781,125),因此,公開處決是十分可恥的。無論如何,因為它為國王暴力與民眾暴力之間的較量提供了一個舞臺,所以它是具有危險性的。君主權力在這種殘暴競賽中似乎沒有看到一種挑戰,這種挑戰是它本身發出的,總有一天得由它自己來應付。它似乎已經習慣於「看著鮮血流淌」,而民眾很快就會學會「血債只能用血來還」(I.ach6ze)。在這些成為許多相反力量的介入對象的儀式中,人們可以看到,武裝的司法淫威與受威脅的民眾的憤怒是相互交織的。

  約瑟夫·德·邁斯特(Josenh de Maistre)認為這種聯繫包含著專制權力的基本機制之一:劊子手是君主與民眾之間的齒輪,他所執行的死刑和在沼澤地修建聖彼得堡的農奴因瘟疫造成的死亡別無二致,這是一種普遍原則。死亡若出於專制君主的個人意志,就成為運用於一切人的法律,而每一個被消滅的肉體則成為國家的磚石。在此幾乎談不到有什麼被害的無辜者。相反,18世紀的改革者認為,在這種危險的儀式化的暴力中,雙方都超出了正當行使權力的範圍。在他們看來,暴政面對著叛亂,二者互為因果。這是一種雙重的危險。因此,刑事司法不應該報復,而只應該給予懲罰。

  排除酷刑的懲罰,這種要求最先被提出來,因為它是出自內心的或者說是出於義憤的呼喊。即使是在懲罰最卑劣的兇手時,他身上至少有一樣東西應該受到尊重的,亦即他的「人性」。在19世紀,這個在罪犯身上發現的「人」將成為刑法干預的目標,改造的對象以及一系列「犯罪科學」和奇特的「教養」實踐的領域。

  但是,在啟蒙時代,將人與野蠻的公開處決對立起來,並不是實證知識的主題,而是一種法律限制,是懲罰權力的合法性界限。這裡所說的不是為了改造人而必須實現的目標,而是為了尊重人而應該不加觸動的東西。「不要動我」(Nonmetansere)」。這標誌著君主報復的終結。改革者所確立的、用以反對斷頭臺的專制的「人」也變成了一種「人的尺度」(manmeasure),但不是衡量萬物的,而是衡量權力的。」

  由此便出現一個問題:這種人的尺度是如何用來反對傳統的懲罰實踐呢?它是如何成為改革運動的重要道德證明呢?為什麼人們會對酷刑懷有普遍的恐怖和強烈要求懲罰應該「人道」?換言之,在所有主張更仁慈的刑法制度的要求中,包含兩個因素——「尺度」和「人道」,而這兩個因素是如何結合在統一的戰略中呢?這些因素十分必要但又十分不確定,既與以前一樣攪動人心,又結合成同樣曖昧的關係,因此,今天只要提出關於懲罰體制的問題,人們就會發現這兩個因素。

  看來,18世紀的人揭示了這種體制的危機,為了解決這個危機,提出了一個基本法則,即懲罰必須以「人道」作為「尺度」,但沒有對這一原則規定明確的含義。這一法則被認為是不可超越的。因此,我們必須描述這種撲朔迷離的「仁慈」的起源和早期狀況。

  人們對「偉大的改革者」懷有敬意。他們是貝卡裡亞(Heccarla)、塞爾萬(Servan)迪帕蒂(Dupaty)、拉克雷東爾(I.acretelle)、杜波爾(Duport)」、帕斯托雷(Pastoret)、塔爾熱(Target)、帕爾加斯(Bergasse)、「陳情書」的作者以及制憲議會。他們將這種仁慈強加給法律機構,強加給18世紀末依然振振有詞地反對這種仁慈的「古典」理論家(參見穆雅爾·德·沃格朗(MuyartdeVouglans〕反對貝卡裡亞的論點(Muyart,1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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