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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酷刑 第二章 斷頭臺的場面(8)


  第二個事例發生在一個世紀後的巴黎,準確地說,是在糧食暴動後不久的1775年。由於民眾的氣氛非常緊張,當局唯恐處決犯人時受到干擾。在行刑台與民眾之間,站立著兩排負責警衛的士兵,使二者保持較大的距離。一排士兵面向即將開始的處決場面,另一排面對民眾,以防暴動。民眾與處決的直接聯繫打破了,雖然這是一次公開處決,但是其中展示的因素被消除了,更確切地說,被簡化成抽象的恫嚇。司法正義是在武力保護下,在一個空曠的場地上悄悄地完成其工作。如果說它展示了它所帶來的死亡,那麼這是在又高又遠的地方發生的:「為了發揮做戒作用,兩個絞刑架都有18英尺高。這兩個絞刑架直到午後三點鐘才架設好。從兩點開始,格列夫廣場和四周的街道都被一隊隊步兵或騎兵佔據。瑞士人和法國人衛兵在毗鄰的街道持續巡邏。在處決時,任何人都不得進入格列夫廣場。人們所能看到的是兩排刺刀出鞘的士兵,他們背對背站著,一排面向外面,另一排面向廣場。兩個犯人……一路上呼喊他們無罪,在登上梯子時也不斷發出抗議的呼喊。在廢棄公開處決的儀式這一問題,無論人們對犯人的惻隱之心起了何種作用,國家權力對這些多義性儀式效果的政治職憂,無疑也是一個因素。

  這種模棱兩可的態度在「絞刑架前的演講」中表現得更鮮明。處決儀式在安排上想使犯人宣佈自己有罪,其方式是大呼「公開悔罪」,展示一塊牌子以及被迫發表聲明。此外,在處決之時,他似乎再次有機會說話,但不是宣稱自己無辜,而是承認自己的罪行和判決的公正。在編年史上大量地記述這類言辭。但是,它們是真的嗎?有些肯定是真的。難道它們不是虛構的,事後為了笑世而傳播的嗎?無疑,更多的屬￿這種情況。譬如,關於馬裡昂·勒高夫(Marionl-eGoff)之死的記載有多少可信度呢?勒高夫是18世紀中期布列塔尼一個著名的強盜頭。據說她在行刑臺上大喊:「做父親的和做母親的人們,你們聽我講,注意你們的孩子,好好教育他們。我從小就愛撒謊,專做壞書。我是從偷一把六分錢的小刀開始變壞的,……後來我就搶劫小販和牲畜販,最後我成為一個強盜頭。因此我落到這個下場。把這些都講給你們的孩子聽,讓他們以我為戒。」(Corre,257)。這種講演甚至在語調上都近似于傳統警世小冊子宣傳的道德。但是「犯人遺言」的存在本身就意味深長。法律要求它的犧牲者在某種意義上證明其受到的酷刑的正當性。罪犯應該通過宣佈自己罪行的邪惡來向懲罰自我獻祭。他必須像三個兇殺案的罪犯讓一多米尼克·朗格拉德(Jean-Dominiquel-anglade)那樣宣稱:「請大家聽一聽我在阿維農城犯下的可怕、可恥、可悲的罪行。阿維農城的人們提到我就感到厭惡,因為我毫無人性地褻瀆了神聖的友愛風俗」(Duhamel,32)。在某種意義上,傳單和死者遺言是這種儀式的餘緒。或者更確切地說,它們追隨一種機制,即公開處決能夠將審訊程序中秘密獲得的書面案情轉移到罪犯的肉體、姿態和言論上的那種機制。司法正義需要這些軼聞傳說,使自己具有真理的依據。因此,司法判決就被這些死後「證據」籠罩著。有時,在審$1)之前,也有些關於犯罪案情和罪犯劣跡的記述報道作為宣傳品刊行,目的在於對人們懷疑過幹寬容的法庭施加壓力。為了打擊走私,「農場協會」(CompagnledesFermes)發佈「簡報」,報道走私者的罪行。1768年,它散發傳單,揭露一個叫蒙塔涅(Montagne)的盜賊頭目。傳單作者寫道:「有些尚未搞清的竊案據認為是他幹的。……蒙塔涅被人們說成是一頭野獸,一個陰險殘忍的傢伙,對他必須窮追不捨。奧弗涅(Auvergne)某些性急的人也堅持這種看法」(見Juilard24)

  但是這類文獻的影響,如同對這類文獻的使用一樣,都是模棱兩可的。犯人發現,由於對他的罪行的廣泛宣傳,有時由於對他事後悔罪的認可,他變成一個英雄。在反對法律、反對富人、權勢者、官吏、警察和巡邏隊方面,在抗交捐稅、反對收稅人方面,他似乎是在從事著人們很容易認同的鬥爭。公佈罪行的做法將日常生活中不引人注目的微小抗爭變成了英雄史詩。如果犯人公開悔罪,承認指控和判決,要求上帝和世人原諒他的罪過,那麼他就好像是經歷了一種滌罪程序,以獨特的方式,像聖徒一般死去。英勇不屈則是獲得榮耀的另一種方式。如果他在酷刑之下毫不屈服,他就證明了自己具有任何權力都無法征服的力量:「人們可能不會相信,在處決那天,我在當眾認罪時鎮定自若,當我最後躺在十字架上時我毫無懼色」(176年4月12日在阿維農被處決的朗格拉德的申訴)。傳單、小冊子、史書和冒險故事所描述的罪犯就是這種黑道英雄或認罪的罪犯、正義或不可征服力量的捍衛者,在把他們當作反例的警世道德說教的背後隱藏著關於衝突和鬥爭的完整記憶。一個罪犯死後能夠成為一種聖人,他的事蹟成為美談,他的墳墓受到敬仰。(1740年前後在布列塔尼被處決的坦圭呼angu廠便是一例。誠然,在被判刑以前,他已在懺悔牧師的指示下開始長時間的懺悔。但是,這是刑廢司法與宗教懺悔之間的衝突嗎?見Corre,ZI)。罪犯幾乎完全變成了正面英雄,對這些人來說,榮辱皆備於一身,不過是以一種相反的形象結合在一起。或許,我們在考察這種圍繞著少數典型形象曆『繁衍出來的犯罪文獻時,既不應把它們看成一種自發的「民心表現」,也不應把它們看成來自上面的宣傳和教化計劃。它們是對待刑罰實踐的兩種介入方式的匯合點,是圍繞著犯罪、懲罰和關於犯罪的記憶的戰場。這些報道之所以被允許刊印和流傳,那是因為希望它們能具有一種思想控制的效果。這些曆書、傳單的印刷和散發原則上是受到嚴格控制的。但是,這些關於常人歷史的真實故事之所以受到熱烈歡迎,它們之所以成為下層階級基本讀物的一部分,那是因為民眾在這些故事中不僅發現了往事,而且找到了先例。這種「好奇心」也是一種政治興趣。因此,這些文本可以被當作雙關話語來讀解,不論是它們所敘述的事實,還是它們賦予這些事實的效果,或是它們賦予那些「傑出的」罪犯的榮耀,更無須說它們所使用的詞句,都是如此。人們應該研究諸如《關於吉萊裡及其同夥的生平、大劫案和騙局及悲慘下場的歷史》這種記述中所使用的「不幸」、「可增」之類的概念以及「著名的」、「令人痛心的」之類的形容詞。

  或許,我們應該將這類文獻與「斷頭臺周圍的騷動」加以比較。在後者中,宣判權力通過罪犯的受刑肉體與民眾相衝突,民眾不僅是處決的目擊者、參與者,而且可能是間接的受害者。在一次不能充分體現力圖儀式化的權力關係的儀式後,會出現一大批繼續這種衝突的話語。罪犯死後的罪狀公告既肯定了司法正義,也提高了罪犯的聲譽。這就是為什麼刑法制度的改革者們急切要求查禁警世宣傳品的原因了。這也是為什麼民眾對那些在某種程度上成為關於非法活動的民間傳說的東西興趣盎然的原因。這也是為什麼當民間非法活動的政治功能變化後,這些警世宣傳品失去意義的原因。

  當新的犯罪文學發展起來後,它們就消失了。在新的文學中犯罪受到讚美。犯罪文學的發展,是因為它們是一種藝術,因為它們完全是特殊性質的作品,因為它們揭露了強者和權勢者的猙獰面目,因為邪惡也成為另一種特權方式。從冒險故事到德·昆西(dekuncey)」,從《奧特蘭托城堡》(Castleofot。nto)——到波德萊爾(Baudelaire),有一系列關於犯罪的藝術改寫。這也是用受歡迎的形式來佔有犯罪。表面上,這是對犯罪的美與崇高的發現。而實際上,這是在肯定,崇高者也有犯罪權利,犯罪甚至成為真正崇高者的獨佔特權。重大的謀殺不屬￿那些偷雞摸狗之流。自加博裡歐(Gaboriau)「以來,犯罪文學也追隨著這第一次變化:這種文學所表現的罪犯狡詐、機警、詭計多端,因而不留痕跡,不引人懷疑;而兇手與偵探二者之間的純粹鬥智則構成衝突的基本形式。關於罪犯生活與罪行的記述、關於罪犯承認罪行及處決的酷刑的細緻描述已經時過境遷,離我們太遠了。我們的興趣已經從展示事實和公開仔悔轉移到逐步破案的過程,從處決轉移到偵察,從體力較量轉移到罪犯與偵察員之間的鬥智。由於一種犯罪文學的誕生,不僅那種警世宣傳品消失了,而且那種山林盜匪的光榮及其經受酷刑和處決的磨難而變成英雄的榮耀也隨之消失了。此時,普通人已不可能成為複雜案情的主角。在這種新型的文學樣式中,不再有民間英雄,也不再有盛大的處決場面。罪犯當然是邪惡之徒,但也是才智出眾之人。雖然他受到懲罰,但他不必受苦。犯罪文學把以罪犯為中心的奇觀轉移到另一個社會階級身上。與此同時,報紙承擔起詳細描述日常犯罪和懲罰的毫無光彩的細節的任務。分裂完成了,民眾被剝奪了往昔因犯罪而產生的自豪,重大兇殺案變成了舉止高雅者不動聲色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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