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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酷刑 第二章 斷頭臺的場面(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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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就出現了這樣一種情況:民眾被召來觀看旨在恫嚇他們的場面,而他們則可能表現出對懲罰權力的拒斥,有時會出現暴亂。阻止不公正的處決,從劊子手手中搶走犯人,用暴力爭取對犯人的赦免,追打劊子手,辱駡法官和喧鬧公庭、反對判決——所有這些構成了民眾干預、指責並往往破壞了公開處決儀式的實踐。當然,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因暴動而被判死刑的犯人案件中。在著名的劫持兒童案件中就出現了騷動。三名所謂的暴亂者被預定吊死在聖一讓公墓,「因為那裡只需要較少的人來把守人口和警戒遊行隊伍。」群眾想阻止處決的執行。驚慌失措的劊子手砍死了一個犯人,弓箭手亂箭四射。在1775年的糧食風潮之後,1786年做散工的工人進軍凡爾賽,試圖解救被捕的同伴時,都一再出現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中,不滿早已醞釀,而且不是針對刑事司法的某些措施。此外,還有許多例子顯示,不滿是由某項法令或某次處決直接觸發的,即「斷頭臺周圍的騷亂」,規模雖小,但頻頻發生。 就其基本形式而言,這些騷亂始于人群對即將處決的犯人發出的鼓勵呼喊,有時是喝彩。在整個遊街過程中,犯人得到「溫順善良者的同情和冷酷無畏之徒的鼓掌、讚揚和羡慕」(Fieldng,449)。當民眾聚在斷頭臺周圍時,他們不僅為了目睹犯人的痛苦和激起劊子手的熱血,而且是為了聽到一個已一無所有的人咒駡法官、法律、政府和宗教。在公開處決時,犯人將受到人間最嚴厲的懲罰,因此允許他們有片刻的恣意胡為。有了「即將處死」這個保護傘,罪犯就可以任意說話,而圍觀的人群則給以喝彩。「如果史籍精心記錄受酷刑和被處決的人的臨終話語,如果有人有勇氣讀完這種記錄,甚至如果有人僅僅對那些出於殘忍的好奇心而聚在行刑台周圍的卑劣民眾產生疑問的話,那麼他將獲悉,凡死于輪刑的人沒有不因使他犯罪的苦難而詛咒上天、咒駡法官的野蠻、詛咒身邊的牧師、褻瀆造就他的上帝」(Boucherd』Argis,128~129)。 這些處決儀式本來只應顯示君主的威懾力量,但卻有一個狂歡節的側面:法律被顛覆,權威受嘲弄,罪犯變成英雄,榮辱顛倒。與犯人的眼淚和呼喊一樣,鼓勵也只會引起對法律的冒犯。菲爾丁略帶遺憾地指出:「將死亡觀念與恥辱觀念結合,並不像想像的那麼容易。……我要問目睹過一次處決或處決前的遊行的人,請他告訴我,當他看到一個可憐的人被縛在車上,處於生死邊緣,因即將降臨的命運而面色慘白、渾身戰慄時,他可曾產生恥辱的觀念?如果犯人是一個無所畏懼的無賴,那麼他在此刻的光榮,很少會使觀看者產生這種情緒」(Fielding,450)。對於在場觀看的民眾來說,即使君主採取最極端的報復,也總是有一種為犯人報仇的藉口。 當民眾認為判決不公時,或者當人們看到平民因有點理由的犯罪而被處死,而出身高貴或富有者犯同樣的罪行則可能受到較輕的刑罰時,尤其會產生上述情況。在18世紀或稍晚些,某些刑事司法實踐似乎已不再得到下層民眾的支持。這一點有助於解釋為什麼處決犯人很容易導致社會騷動。有一名司法長官注意到(DuPatv,1786年,247),因為最窮苦人的聲音不能在法庭上表達,因此在公開顯示法律、將窮人召來做為目擊者和法律的助手的地方,窮人會強行干預:憑藉暴力介入懲罰機制並重新安排其效應,」在另外一種意義上接納懲罰儀式的暴力。當時出現了反對刑罰中的社會階級差別的騷動。1781年,尚普雷(Champr6)的教區神父被該地莊園主殺死。當局試圖宣佈兇手精神失常。「農民對這位神父極其擁戴,因此群情激奮,開始似乎打算對老爺下毒手並焚燒城堡。……人人表示抗議,反對大臣剝奪司法機關對這種十惡不赦的罪行行使懲罰手段,寬有兇手」。 有的騷動是反對對某些常見的違法行為(如侵入民宅)做出過重的判決,或反對對某些因社會所迫而犯的罪行(如偷竊)所使用的懲罰方式。對這類犯罪使用的死刑引起很大的不滿,因為在一個家庭中有許多僕人,在發生這類事情時,他們很難證明自己的清白,因為他們很容易成為主人洩憤的犧牲品,因為某些主人縱容這種行為,這就使被指控、定罪和送上絞刑架的僕人受到更不公正的待遇。處決這類僕人時往往招致抗議(見Hardy,I,319,367;Ill,227~228;IV,180)。1761年在巴黎發生一次小騷亂,起因於對一個偷竊主人一塊布料的女僕的同情。儘管這個女僕認了罪,歸還了布料並請求寬恕,但主人拒絕撤回自己的起訴。在處決那天,當地民眾阻止絞刑,洗劫這個商人的店鋪。結果,女僕獲得赦免,但有~個用針紮那個惡毒主人而未遂的女人被流放三年(Anchel,226)。 人們都記得18世紀的一些重大案件,當時開明的思想通過「哲學家」和某些司法長官對這些案件進行干預,如卡拉(Calas)案件,希爾萬(Sirven)案件和拉巴爾騎土(Chevalierde!aHarre)案件。但是人們很少注意懲罰實踐所引起的民眾騷亂。誠然,它們很少超出一個城鎮甚至一個區的範圍。但是它們具有很實際的重要意義。有時這些起源於底層的運動波及到上層或吸引了較高地位的人的注意,後者利用它們,賦予它們新的因素。如在大革命前夕,1785年,被錯判犯件逆罪的卡特琳·埃斯皮納(CatherinEsPinas)的案件,1786年迪帕蒂[DuPatyy]在著名的回憶錄中記載的肖蒙[Chaumont〕3名被判輪刑的犯人的案件,1782年盧昂法院以放毒罪判處火刑的瑪麗·弗朗索瓦斯·薩爾蒙[MarieFran.soisesalmon]的案件——但該犯直到1786年尚未處決)。 更常見的是,這些騷動針對著本應成為一種做戒的刑事司法及其表現,形成一種持久的動亂。為了保證刑場的秩序,不是常常要採取「令民眾痛苦」,「令當局難堪」的步驟嗎?(Argen-son,241)很顯然,懲罰大展示是冒著被民眾拒斥的風險的。事實上,公開處決的恐怖造成許多非法活動的中心。在處決日,工作停頓,酒館爆滿,當局受到謾駡,劊子手、警衛和士兵受到侮辱和石塊的襲擊。出現各種搶劫犯人的企圖,有的是要救他,有的則是為了更確實地殺死他。鬥毆時有發生,刑場的好奇圍觀者是小偷最好的目標(哈第〔Hardy〕列舉了諸如治安長官家中被盜的重大案件。——IV,56)。 最重要的,也是這些不利之處為何具有政治危險性的原因是,民眾在展示罪惡的恐怖和無敵的權力的儀式中感到自己比任何時候都更接近那些受到刑罰的人,而且與那些人一樣,民眾感到自己比任何時候都更嚴重地受到不受限制的合法暴力的威脅。整整一批居民經常表現出與我們可稱之為輕微犯法者——流浪漢、奸猾的乞丐、二流子、小偷、窩贓入和贓物交易人——的團結一致:抗拒警察的搜索,制裁告密者,襲擊能夠提供有關證據的監視者(見RIChet,118~119)。因此,打破這種團結便成為當局運用司法和治安鎮壓手段的目的之一。但是,通過公開處決的儀式,通過那種在瞬間便出現暴力方向逆轉的不確定的節日,這種團結比君主權力更容易獲得新的、更大的力量。18和19世紀的改革者不會忘記,實際上,作為最後手段的公開處決並不能嚇倒民眾。他們發出的最初呐喊之一就是要求廢除這種手段。 為了闡明由民眾干預公開處決所造成的政治問題,我們僅需要舉出兩個例子。第一個是17世紀末發生在阿維農的事例。這次處決包含著恐怖戲劇的所有基本要素:劊子手與犯人之間的體力較量,決鬥的形勢逆轉,民眾追打別子手,繼之而起的暴動和刑罰機制的急通變化拯救了犯人。被判處絞刑的兇手名叫彼埃爾·迪·福爾(PierreduFort)。他的腿行動不便,在「上臺階時幾次絆倒」。「看到這種情況,劊子手便用自己的短上衣蒙住他的臉,刺他的小腿、下腹和前胸。當民眾看到劊子手給犯人造成了過度的痛苦,甚至認為劊子手要用刺刀來殺死犯人時,……對受刑者的同情和對劊子手的憤慨便油然而生。當劊子手撤掉兩個梯子,把受刑者摔倒,壓著他的胳膊踢他時,當這個劊子手的妻子在絞刑架下拉犯人的腳時,犯人嘴裡流出鮮血,民眾紛紛向行刑台擲石塊。石塊如雨點般飛來,愈來愈密集。甚至有一塊砸到被吊起的犯人的頭部。 劊子手急忙跑向梯子。他下梯子時太匆忙,結果從梯子上跌下來,梯子倒下,砸到他的頭部。當一夥人圍打他時,他站起來,手持刺刀,威脅說,誰敢靠近他,他就殺死誰。他又跌倒了幾次,終於站起來,他只能聽任毆打,在泥地裡翻滾,差點被人淹死在小河裡。後來他被激憤的人群拖到大學和科德利埃公墓。他的僕人也遭到毒打,遍體鱗傷,送到醫院幾天後就死了。與此同時,有些姓名不詳的人爬上梯子,砍斷繩索,而另一些人則從下面抱住被吊起的犯人。犯人吊在那裡的時間已經比念完《上帝傳我》還要長了。 然後,人群搗毀了絞刑架和劊子手用的梯子。……孩子們把拆散的絞刑架抬走,拋進羅納河。」犯人被送到一個公墓,「為的是使他不再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將他從那裡送到聖安東尼教堂」。主教宣佈赦免他的罪,並讓人把他送進醫院,要求醫院給予他特殊護理。最後,記述者說「我們給他做了一套新衣,兩雙襪子和兩雙鞋。我們給他從頭到腳換了一身新裝。我們的同夥還送給他襯衫、褲子和一套假髮」(Duhamel這類情況在19世紀仍時有發生,見I -awrence,56,195一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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