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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酷刑 第二章 斷頭臺的場面(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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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們已討論了一個完整的過程。從司法拷問到處決執行,肉體一再產生或複製犯罪的真相。或者更確切地說,它是整個儀式和審問中的一個因素:供認罪行,承認被告的確犯有這種罪行,顯示被告是用自己的人身來承擔這種罪行,支撐懲罰的運作並用最醒目的方式展現懲罰的效果。肉體受到多次折磨,從而成為一個承擔著行為現實和調查結果、訴訟文件和罪犯陳述、犯罪和懲罰的綜合體。因此,它在神聖的刑k程序中是一個基本因素。它必須是一個以君主的可怕權利,即原告和保密權利為中心安排的程序的合作者。 我們不能把公開處決僅僅理解為一種司法儀式。它也是一種政治儀式。即使是在小案件中,它也屬展示極力的儀式。 按照古典時期的法律,如果逾越了法律為其規定的嚴格界線,就是犯法,而不考慮其是否造成傷害,甚至不考慮是否破壞了現存統治。「如果有人做了法律禁止的事,即使沒有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這種行為也是必須加以彌補的罪過,因為最高稈的權利受到侵犯,這種行為冒犯了其尊嚴」。除了直接受害者之外,這種罪行還冒犯了君主。它是對君主人格的冒犯,因為法律體現了君主的意志。它也是對君主人身的冒犯,因為法律的效力體現了君主的力量。「一項法律若想在王國內生效,它就必須是由君主直接發佈的,至少是由他的權威所批准的」。 因此,君主的干預並不是在兩個敵對者之間進行的仲裁,也不只是強制人們尊重個人權利的行動,而是對冒犯他的人的一個直接回答。毫無疑問,「君故在懲治犯罪方面的行使,是主持司法正義的基本組成部分」(Jousse,vii)。因此,懲罰不能被認為是對傷害的補償,甚至不能用這種補償來衡量。在懲罰中,總有一部分理應屬君主。而且,即使在懲罰與補償相結合時,懲罰仍是用刑法消滅犯罪的最重要因素。這樣,屬君主的部分已不那麼單純。一方面,它要求對他的王國所受到的侵害做出補償(這種侵害值得重視,因為它逾越了一個人的本分,從而成為一種無序因素和有害的榜樣)。另一方面,它也要求國王對他個人所受到的冒犯進行報復。 因此,懲罰權是君主對其敵人宣戰權利的一個層面。懲罰權屬於「羅馬法稱之為絕對權力(merumimperium)的生殺予奪大權,君主憑藉這種權力,通過懲治犯罪來監督人們尊重法律」(MuyartdeVouglans,xxxiv)。但是,懲罰也是強制索取既是個人的又是公共的補償的一種方式,因為在某種意義上,君主的物質一政治力量是通過法律體現的:「人們根據法律的定義便能知道,法律不只是限制,而且通過懲罰違反其禁令者報復對其權威的蔑視」。在最普通的刑罰中,在最微不足道的法律形式的細節中,佔據支配地位的是活躍的報復力量。 因此,公開處決就具有一種司法一政治功能。它是重建一時受到傷害的君權的儀式。它用展現君權最壯觀時的情景來恢復君權。公開處決雖然是一種匆促而普通的形式,但也屬表現權力失而復得的重大儀式之列(其他儀式有加冕儀式、攻克城池後的國王入城儀式、叛民投降儀式)。它在眾目睽睽之下對使君權受辱的犯罪施展無堅不摧的力量。其宗旨與其說是重建某種平衡,不如說是將膽敢跌確法律的臣民與展示其威力的全權君主之間的懸殊對比發展到極致。儘管對犯罪造成的私人傷害的補償應該是成比例的,儘管判決應該是平衡的,但是懲罰的方式應使人看上去不是有分寸的,而是不平衡的、過分的。在這種懲罰儀式中,應該著重強調權力及其固有的優勢。這種優勢不僅是君主權利的性質,而且是君主用以打擊和控制其反對者的肉體的物質力量的性質。 犯罪者破壞法律,也就觸犯了君主本人,而君主,至少是他所授權的那些人,則抓住犯人的肉體,展示它如何被打上印記、被毆打、被摧毀。因此,懲罰的儀式是一種「恐怖」活動。18世紀,當法學家開始與改革者爭論時,他們對法律規定的刑罰的肉刑殘酷性做了一種限制性的「現代派的」解釋。他們認為,嚴刑峻法之所以必要,是為了殺一儆百,使人銘記在心。然而,實際上,維持著這種酷刑實踐的並不是示範經濟學——後者是在「啟蒙思想家」的時代所理解的那種經濟學(即刑罰表像應該大於犯罪興趣)——而是一種恐怖政策,即用罪犯的肉體來使所有的人意識到君主的無限存在。公開處決並不是重建正義,而是重振權力。 因此,在17世紀,甚至在18世紀初,公開處決及其全部恐怖場面不是前一個時代的揮之不去的殘餘。它的殘忍性、展示性、暴力性,力量懸殊的演示,精細的儀式,總之,它的全部機制都蘊藏在刑法制度的政治功能中。 這樣,我們便能理解酷刑和處決儀式的某些特點,尤其是那種有意大張旗鼓的儀式的重要性。這是在慶祝法律的勝利,無須做任何掩飾。這種儀式的細節始終如一,但是它們在刑罰機制中十分重要,因此在判決書上從來不會忘記將其—~列出:遊街、在路口和教堂門口逗留、當眾宣讀判決、下跪、公開表示因冒犯上帝和國王而悔罪。有時,法庭就決定了儀式方面的細節,如「官員們應按下列順序行進:領頭的是兩名警土,然後是受刑者,在受刑者後面,邦福爾(Bonfort)和勒科爾在其左側一起步行,隨後是法庭的書記,以此方式抵達集市廣場,在那裡執行判決(轉引自Corre,7)。當時,這種刻意安排的儀式不僅具有法律意義,而且具有十分明顯的軍事意義。 國王的司法正義被表現為一種武裝的正義。懲罰罪犯之劍也是摧毀敵人之劍。在行刑台周圍部署著一架完整的軍事機器:騎兵巡邏隊、弓箭手、禁衛軍、步兵。當然,這樣做是為了防止犯人逃跑或出現暴力場面,也是為了防範人民可能激發同情或憤怒、防範任何劫走犯人的圖謀,對圖謀不軌者格殺勿論。但是,這也是為了提醒人們,任何類似的犯罪都是對法律的反叛,類似的罪犯都是君主的敵人。 所有這些理由——無論是作為特殊環境的防範措施,還是作為舉行儀式的功能因素——都使得公開處決超出了作為一個司法行為的意義。它是一種力量的顯示,更確切地說,它是君主的令人望而生畏的物質力量在此所伸張的司法正義。公開的酷刑和處決的儀式,使所有的人都看到,使君主能實施法律的那種權力關係。 公開處決是展現武裝的法律的一種儀式。在這種儀式中,君主顯示出自己既是司法首領又是軍事首領的一身二職的形象。因此公開處決既表現勝利,又表現鬥爭。它莊嚴地結束罪犯與君主之間勝負早已決定的戰爭。它必須顯示君主對被他打得一敗塗地的人所行使的優勢權力。雙方力量的懸殊和不可逆轉的傾斜,是公開處決的一個基本要素。被君主的無限權力所抹掉而灰飛煙滅的肉體,被一點一點地消滅的肉體,不僅是懲罰的理論界限,也是其實際界線。在阿維農舉行的對馬索拉(Massola)的公開行刑,就是一個著名的例子。 這是最早激起人們憤怒的事例之一。這次行刑顯然是一次荒唐的儀式,因為它幾乎完全是在犯人死後進行的,司法幾乎僅在展示其壯觀的場面,禮贊其對屍體的暴力。當時,犯人被蒙住眼,捆在一根柱子上。在刑臺上,四周的柱子掛著鐵鉤。「牧師在受刑者耳邊低語一番,為他劃了十字,然後劊子手手持一根類似屠宰場用的鐵律,盡其全力對受刑者的頭側部猛然一擊,後者立即死亡。 然後劊子手拿起一把大匕首,割開死者的喉嚨,鮮血噴灑在他身上。這是一個十分恐怖的景象。他切割開死者腳跟附近的肌肉,然後割開死者的肚子,掏出心、肝、脾、肺,掛在一個鐵鉤上,削割成碎片。他似乎是在屠宰一隻動物。有誰能忍心目睹這種場面!」(Bruneau,259)。在這段明確地與屠夫行當相提並論的描述中,對肉體的淩遲是與展示相聯的:屍體的每一塊都被懸掛展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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