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福柯 > 規訓與懲罰 | 上頁 下頁
第一部 酷刑 第一章 犯人的肉體(7)


  但是,我並不自詡是第一個做這種研究的人。

  魯舍(Rusche)與基希海默爾(Kirchheimer)的大作《懲罰與社會結構》提供了一系列基本參考點。我們首先必須擺脫那種錯覺,即認為刑罰主要是(即使並非絕對地是)一種減少犯罪的手段;因此,儘管由於社會形態、政治制度和政治信仰不同,刑罰或者十分嚴厲或者比較寬鬆,但都旨在達到矯正修補的目的,都要追究個人或追究集體責任。我們應該分析「具體的懲罰制度」,把它們當做社會現象來研究,但不能單純地從社會的司法結構來考慮,也不能單純地從社會的基本道德選擇來考慮。

  我們應該把它們置於它們運作的領域——在這種領域中對犯罪的懲罰不是唯一的因素;我們應該揭示,懲罰措施不僅僅是進行鎮壓、防範、排斥和消滅的「消極」機制,它們還具有一系列積極的、有益的效果,而它們的任務正是提供和維持這種效果(而且在這種意義上,雖然合法懲罰是為了懲罰犯罪,但人們也可以說,對犯罪的界定和追究也是為了維持懲罰機制及其功能)。從這種觀點出發,魯舍和基希海默爾將不同的懲罰制度與它們在其中運作的生產制度聯繫起來:譬如,在奴隸制經濟中,懲罰機制被用於提供一種額外的勞動力——在戰爭和貿易所提供的奴隸之外,造成一批「民法」奴隸;在封建制度下,在貨幣和生產的早期階段,我們會發現肉體懲罰急劇地增多——在大多數情況下,肉體是唯一可以觸動的財產;隨著商業經濟的發展,收容所(總醫院、紡織勞動院或木工勞動院)、強制勞動和監獄工廠紛紛出現。但是工業制度需要的是一個自由勞動市場,因此在19世紀,懲罰機制中的強制勞動逐漸式微,「教養」拘留取而代之。毫無疑問,關於這種嚴格的對應關係已經有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但是,我們可以有把握地接受一個基本觀點,即在我們今天的社會裡,懲罰制度應該署於某種有關肉體的「政治經濟」中來考察:儘管它們並不使用粗暴的、血腥的懲罰,儘管它們使用禁閉或教養的「仁厚」方法,但是,最終涉及的總是肉體,即肉體及其力量、它們的可利用性和可馴服性、對它們的安排和征服。以道德觀念或法律結構為背景來撰寫一部懲罰史,當然是無可非議的。但是,當這種懲罰制度聲稱以掌握罪犯的靈魂秘密為自己的目標時,我們能以肉體史為背景來撰寫這種懲罰史嗎?

  歷史學家早就開始撰寫肉體的歷史。他們研究了歷史人口學或病理學領域裡的肉體;他們把肉體看作是需求和欲望之源,心理變化和新陳代謝之所,細菌和病毒的侵害目標;他們揭示了歷史進程在多大程度上涉及到似乎純粹生物學意義上的生存基礎,在社會史中,諸如桿菌的傳播或壽命的延長這類生物學「事實」應佔有何種地位(參見LeRoy-Laturie)。但是,肉體也直接捲入某種政治領域;權力關係直接控制它,干預它,給它打上標記,訓練它,折磨它,強迫它完成某些任務、表現某些儀式和發出某些信號。

  這種對肉體的政治干預,按照一種複雜的交互關係,與對肉體的經濟使用緊密相聯;肉體基本上是作為一種生產力而受到權力和支配關係的干預;但是,另一方面,只有在它被某種征服體制所控制時,它才可能形成為一種勞動力(在這種體制中,需求也是一種被精心培養、計算和使用的政治工具);只有在肉體既具有生產能力又被馴服時,它才能變成一種有用的力量。這種征服狀態不僅是通過暴力工具或意識形態造成的,它也可以是直接實在的力量的對抗較量,具有物質因素,但又不包含暴力;它可以被計算,被組建,被具體地設想出來;它可能是很微妙的,既不使用武器,也不借助於恐怖,但依然具有物質結構。也就是說,可能有一種關於肉體的「知識」,但不完全是關於肉體功能運作的科學;可能有對肉體力量的駕馭,但又不僅是征服它們的能力;這種知識和這種駕馭構成了某種可以稱為肉體的政治技術學。

  當然,這種技術學是發散的,幾乎沒有形成連貫的系統的話語;它往往是各種零星的片斷;它使用的是一套形形色色的工具和方法。儘管其結果具有統一性,但一般來說,它不過是一種形式多樣的操作。另外,它不是固定在某種特殊的制度機構或國家機器中。它們都求助於它,使用、選擇或推行它的某些方法。但是,就其機制和效應而言,它處於另外一個層面。在某種意義上,國家機器和各種機構所運用的是一種權力的微觀物理學,其有效領域在某種意義上是介於這些重大功能運作與具有物質性和力量的肉體之間。

  這樣,我們對這種微觀物理學的研究就提出以下的假設:首先,施加於肉體的權力不應被看作是一種所有權,而應被視為一種戰略;它的支配效應不應被歸因於「佔有」,而應歸因於調度、計謀、策略、技術、運作;人們應該從中破譯出一個永遠處於緊張狀態和活動之中的關係網絡,而不是讀解出人們可能擁有的特權;它的模式應該是永恆的戰鬥,而不是進行某種交易的契約或對一塊領土的征服。總之,這是一種被行使的而不是被佔有的權力。它不是統治階級獲得的或保持的「特權」,而是其戰略位置的綜合效應——是由被統治者的位村所展示的、有時還加以擴大的一種效應。

  其次,這種權力在實施時,不僅成為強加給「無權者」的義務或禁錮;它在干預他們時也通過他們得到傳播;正是在他們反抗它的控制時,它對他們施加壓力。這就意味著,這些關係深入到社會深層;它們不是固定在國家與公民的關係中,也不是固定在階級分野處,它們不僅在個人、肉體、行為舉止的層面複製出一般的法律和政府的形式;儘管存在著某種連續性(它們確實通過一系列複雜機制而連接成這種連續形式),但是,既沒有相似性,也沒有同源性,而只有機制和模態的特殊性。

  最後,它們不是單義的;它們確定了無數衝撞點、不穩定中心,每一點都有可能發生衝突、鬥爭,甚至發生暫時的權力關係的顛倒。這些「微觀權力」的顛覆並不是遵循著「要麼全部,要麼全不」的法則;這種顛覆不是由於國家機器被新的勢力控制或原有的制度機構行使新的功能或遭到毀滅而一下子造成的;另一方面,這些局部的插曲無一會被載入史冊,除非它對制約著它的整個網絡產生影響。

  或許,我們也應該完全拋棄那種傳統的想像,即只有在權力關係暫不發生作用的地方知識才能存在,只有在命令、要求和利益之外知識才能發展。或許我們應該拋棄那種信念,即權力使人瘋狂,因此棄絕權力乃是獲得知識的條件之一。相反,我們應該承認,權力製造知識(而且,不僅僅是因為知識為權力服務,權力才鼓勵知識,也不僅僅是因為知識有用,權力才使用知識);權力和知識是直接相互連帶的;不相應地建構一種知識領域就不可能有權力關係,不同時預設和建構權力關係就不會有任何知識。

  因此,對這些「權力一知識關係」的分析不應建立在「認識主體相對於權力體系是否自由」這一問題的基礎上,相反,認識主體、認識對象和認識模態應該被視為權力一知識的這些基本連帶關係及其歷史變化的眾多效應。總之,不是認識主體的活動產生某種有助於權力或反抗權力的知識體系,相反,權力一知識,貫穿權力一知識和構成權力一知識的發展變化和矛盾鬥爭,決定了知識的形式及其可能的領域。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