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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酷刑 第一章 犯人的肉體(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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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也不是在獨自審判。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和執行判決過程充斥著一系列的輔助權威。圍繞著主要審判衍生出大量的小型法律體系和變相的法官:精神病和心理分析專家,執行判決的官員,教育工作者,監獄服務人員。所有這些人都分享著合法懲罰權力。有人會反駁說,以上這些人無一真正分享審判權;其中有些人只是在判決後實施法庭規定的懲罰,而另一些人,即那些專家,是在判決之前介入的,是幫助法官們做出決定。然而,只要法庭所規定的刑罰和安全措施不是絕對的明確,它們就會不斷地被修改,就會給法官以外的人留下一個任務:決定犯人是否「應該」享有半自由或有條件的自由,他們是否將對他的監管貫徹到底。這就把合法懲罰的機制交給了他們,由他們任意支配。儘管他們可能是輔助性法官,但他們畢竟是法官。 這種機制是長期以來圍繞著判決的實施及其因人而異的調整而發展起來的,造成了司法決策權威的大量衍生,並把決定權擴展到判決以外的領域。精神病專家本身可能是不願參與審判的。讓我們來考察自「1958年裁決」以來他們向自己提出的3個問題,即被定罪者是否構成社會的威脅?他是否應受到刑事懲罰?他是否能夠被矯正?這些問題絲毫不涉及第以條,也不涉及被定罪者在犯法時是否精神失常,也不涉及「責任」問題。它們只涉及刑罰的使用、必要性和效用。用淺顯易懂的語言說,它們使得人們有可能證明,精神病院是否是比監獄更合適的禁閉場所,這種禁閉應該是短期的還是長期的,人們所需要的是醫療處置還是安全措施。 那麼,精神病專家在刑事領域裡的角色是什麼呢?他不是負有責任的專家,而是一個關於懲罰問題的顧問。他需要回答的是,這個對象是否「危險」,人們應該如何防範他,人們應該如何改變他,人們應強迫他服從還是應給予他治療。最初,人們求助精神病學專業知識時是為了對罪犯的自由在其犯罪行動中所起的作用得出「真的」解釋。現在這種知識則被用來為對罪犯的「醫學一司法治療」提供處方。 總之,自從18世紀和19世紀的重要法典所規定的新刑罰體系實施以來,由於一種普遍的進程,使得法官審理罪行以外的某種東西,使得他們的判決也包含了審判以外的某種內容,審判的權力也部分地轉移到審理罪行的法官以外的其他權威手中。整個司法運作吸收了超司法的因素和人員。有人會說,這毫無異常之處;法律不斷地吸收其他因素,乃是一種必然趨勢。 但是,現代刑事司法的怪異之處在於,儘管它採納了許多超司法因素,卻不是為了從司法角度限定它們,逐漸把它們整合進實際的懲罰權力,相反,是為了讓它們作為非司法因素在刑罰運作中發揮作用,是為了使刑罰運作不再是單純的合法懲罰,是為了使法官不再是純粹的和唯一的懲罰者。「當然,是我們做出了判決。但是,這種判決並不直接與罪行相關。顯然,在我們看來,它是一種醫治罪犯的方式。我們施加懲罰,但這也是在表明,我們希望獲得一種療效。」今天,刑事司法只有通過這種不斷地指涉自身之外的某種東西,通過這種不斷地嵌入非司法體系,才能展開運作和為自己正名。它的命運需要不斷地由知識來重新確定。 這樣,在這種懲罰日益寬鬆的現象背後,人們可以發現懲罰作用點的置換,而且可以看到,通過這種置換出現了一個新的對象領域,一個新的事實真理體系以及一大批在刑事司法活動中一直不為人們所知的角色。一整套知識、技術和「科學」話語已經形成,並且與懲罰權力的實踐愈益糾纏在一起。 本書旨在論述關於現代靈魂與一種新的審判權力之間相互關係的歷史,論述現行的科學一法律綜合體的系譜。在這種綜合體中,懲罰權力獲得了自身的基礎、證明和規則,擴大了自己的效應,並且用這種綜合體掩飾自己超常的獨特性。 但是,這樣一部現代靈魂遭受審判的歷史應該從何寫起呢?如果我們局限于立法或刑事程序的演變,那麼我們就可能會錯誤地認為,在集體情感中發生了一種變化,有一種人造化趨勢,把人文科學的發展看作是一種大範圍的、外在的、消極的和基本的事實。如果像塗爾幹那樣(見《傳記》),只是研究一般的社會現象,我們就可能錯誤地認為,在懲罰的個人化方式中日益寬鬆似乎成為一種原則。而懲罰的個人化方式其實是新的權力策略的~個後果,這些策略也包括新的刑罰機制。因此,本書的研究將遵循4個基本規則: 1.對懲罰機制的研究並不單純限於其「鎮壓」效應和「懲罰」方面,而是將它們置於懲罰機制可能產生的一系列積極效應中,即使這些積極效應乍一看似乎是邊緣性的。這樣也就是把懲罰視為一種複雜的社會功能。 2.在分析懲罰方式時不只是將它們視為立法的後果或社會結構的表徵,而是視為在其他行使權力方式的更普遍領域裡具有自身特色的技術。這樣也就是把懲罰視為一種政治策略。 3.不是把刑法史與人文科學史看作兩個獨立的系列——它們的相互重合似乎對某一方或對雙方有干擾作用或有益效應,而是考察是否存在著共同母體,它們是否都出自同一個「認識一司法」結構過程。簡言之,把權力技術學變成刑罰體系人道化和對人的認識這二者的共同原則。 4試圖發現靈魂進入刑事司法舞臺以及一套「科學」知識進入法律實踐是不是權力關係干預肉體的方式發生改變的結果。總之,我將試著基於某種有關肉體的權力技術學來研究懲罰方式的變化,從中讀解出權力關係和對象關係的一部共同歷史。這樣,通過把刑罰的寬鬆當做一種權力技術來分析,我們或許能夠理解人類、靈魂、正常或不正常的人是如何逐漸複製出作為刑罰干預對象的犯罪,一種特殊的征服方式是如何能夠造就出一種作為具有某種「科學」地位的話語的認識對象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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