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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酷刑 第一章 犯人的肉體(4)


  無疑,在法國,舊式公開處決的某些因素一度附著在新的有節制的方法上。犯遷逆罪者,包括武君者,被送上斷頭臺時要身著黑紗,直到1832年,還要先被砍掉一隻手。此後,裝飾的黑紗依然長期保留著。1836年11月對暗殺路易一菲力普(I-。ms-Phllppe)「的未遂犯菲埃希(Fieschi)的判決便是一例:「他被帶到刑場時應身穿襯衫,赤腳,頭上罩著黑紗。當官員向民眾宣讀判決書時,他將被展示在斷頭臺上,然後立即處決。」我們會由此想到達米安,並且注意到死刑的最後一點附加物:表示哀喪的黑紗。人們再也看不到犯人的面孔。只是在斷頭臺上宣讀的判決書公佈了罪行,而罪犯則不露面(罪犯越罪大惡極,越不准亮相:既不准他看見外界,也不讓外界看到他。這是當時的流行觀念。人們應該給叛逆者「製造一個鐵籠或挖一個不透光線的地牢,使他永遠地消遁」。——mMOlefle,275~277)

  公開處決的最後這點遺跡是對這種行刑方式的廢止判決:用一塊布來遮藏肉體。三重罪犯(武母,同性戀和謀刺)伯努瓦(Benoit)是第一個不再被砍掉手的逆犯:「在宣讀判決書時,他站在由郭子手們支撐的斷頭臺上。這是一個恐怖的場面;他被一塊白色的屍衣包住,頭上罩著黑紗。這個叛逆躲開了沉默人群的目光。生命藏匿在這些神秘不祥的衣物下,僅在淒慘的喊叫聲中表明自己的存在,旋即在刀下了結」(《判決公報》,1832年8月30日)

  19世紀初,肉體懲罰的大場面消失了,對肉體的酷刑也停止使用了,懲罰不再有戲劇性的痛苦表現。懲罰的節制時代開始了。到1830年一1840年間,用酷刑作為前奏的公開處決幾乎完全銷聲匿跡。當然,對於這種概括性的結論需要做一些限定。首先,這些變化不是一下子發生的,也不是某一種發展進程的結果。也有滯延現象。奇怪的是,英國是公開處決消失得最遲緩的國家之一。其原因也許是,陪審團制度、公開審訊制度和對人身保護法的尊重使其刑法具有一種楷模形象。

  毫無疑問,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國在1780年-1820年的大騷亂時期不願削弱其刑法的嚴峻性。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羅米利(Romily)、麥金托什(Mackintosh)和巴克斯頓(Fowel!Buxton)都曾試圖減輕美國法律所規定的繁雜而嚴厲的刑罰,但未成功。羅西(ROSSi)把英國法律描繪成「猙獰的屠宰」。(實際上,陪審團也往往認為規定的刑罰太苛酷,因此在量刑時儘量從寬。)而刑罰的嚴厲程度還在不斷地增強。1760年,布萊克斯通普列舉出英國法律所規定的160種死罪。到1819年,死罪增加到223種。其次,我們還應考慮1760年一1840年;旬的各種反復。在奧地利、俄國、美國以及立憲會議時期的法國都曾進行急劇的改革,然後在歐洲反革命時期以及1820年一1848年的社會大恐慌時期則出現倒退;緊急狀態時期的法庭和法律也造成暫時的變化;在法律和法庭的實踐之間也有差距(法庭的實踐絕不會如實地反映立法狀況)。所有這些因素都使19世紀初的轉變顯得參差不齊。

  應當補充說明的是,雖然到1840年多數變革已經實現,懲罰機制也相應地採用了新的運作方式,但是這一過程遠未完成。減少酷刑的潮流是以1760年一1840年的大轉變為背景的,但並未在這一時期終結。可以說,公開處決的習俗長期以來糾纏著我們的刑罰體系,直到今天依然如此。在法國,斷頭機這種迅速完成死刑的機器體現了一種關於合法死刑的新倫理。但是,大革命隨即賦予它一種大型戲劇儀式。在許多年裡,它提供了一種景觀。

  因此,不得不將它移到聖雅克要塞;用封閉的馬車取代敞開的囚車,把犯人從車廂直接推上斷頭臺;在人們沒有料到的時間裡迅速完成處決。最後(在1939年處決魏德曼之後),為了防止公眾接近,斷頭機不得不設在監獄裡,並且封鎖通往監獄的街道,秘密執行死刑(如1972年在桑戴處決布菲和邦當)。描述現場情況的目擊者甚至會被追究,以此來保證處決不再成為一種景觀,而只是法律與其制裁對象之間的一種奇怪的秘密。我們必須指出,那麼多的防範措施表明,時至今日死刑依然是一種景觀,因而必須切實地禁止圍觀。

  同樣,在19世紀中期,對肉體的擺佈也尚未完全消失。無疑,懲罰的重心不再是作為製造痛苦的技術的酷刑,其主要目標是剝奪財富或權利。但是,諸如強制勞動、甚至監禁——單純剝奪自由——這類懲罰從來都有某種涉及肉體的附加懲罰因素:限量供食,性生活被剝奪,體罰,單人囚禁。這些難道不正是監禁的客觀必然結果嗎?事實上,即便是最單純的監禁也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肉體痛苦。

  一種針對19世紀初教養制度的批評認為,監禁作為懲罰是不夠的,因為囚犯與許多窮人甚至工人相比,既不那麼挨餓受凍,而且被剝奪的更少。這種批評提出了一種從未遭到否定的要求:犯人應該比其他人受更多的肉體痛苦。把懲罰與附加的肉體痛苦分開是難以做到的。怎麼可能有一種非肉體的懲罰呢?

  因此,在現代刑司法體系中存留著「酷刑」的痕跡。這種痕跡從未完全抹掉,而是逐漸被非肉體刑罰體系包裹起來。

  在過去兩百年間,刑罰的嚴峻性不斷減弱,這是法律史學家所諳熟的現象。但是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人們籠統地視之為一種數量現象:更少的殘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愛,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實際上,與這些變化伴隨的是懲罰運作對象的緊換。那麼,懲罰強度是否減輕了呢?結果或許如此。但是,可以肯定地說,懲罰對象發生了變化。

  如果說最嚴厲的刑罰不再施加於肉體,那麼它施加到什麼上了呢?理論家們在1760年前後開創了一個迄今尚未結束的時代。他們的回答簡單明瞭。答案似乎就包含在問題之中:既然對象不再是肉體,那就必然是靈魂。曾經降臨在肉體的死亡應該被代之以深入靈魂、思想、意志和欲求的懲罰。馬布利「明確徹底地總結了這個原則:「如果由我來施加懲罰的話,懲罰應該打擊靈魂而非肉體」。

  這是一個重要的歷史時刻。懲罰景觀的舊夥伴——肉體和鮮血——隱退了。一個新角色戴著面具登上舞臺。一種悲劇結束了,一種喜劇開演了。這是一種影子表演,只有聲音,沒有面孔,各種實體都是無形的。因此,懲罰司法的機制必須刺透這種無形的現實。

  這只是一種理論論斷嗎?刑罰實踐不是與之矛盾嗎?不要匆忙地做出這種結論。誠然,今天,懲罰不僅是改造靈魂。但是馬布利的原則不僅是一種虔誠的願望。在現代刑罰實踐中處處可以感受到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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