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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酷刑 第一章 犯人的肉體(3)


  因此,懲罰將愈益成為刑事程序中最隱蔽的部分。這樣便產生了幾個後果:它脫離了人們日常感受的領域,進入抽象意識的領域;它的效力被視為源於它的必然性,而不是源於可見的強烈程度;受懲罰的確定性,而不是公開懲罰的可怕場面,應該能夠阻止犯罪;懲罰的示範力學改變了懲罰機制。結果之一是,司法不再因與其實踐相連的暴力而承擔社會責任。如果它過於強硬,開了殺戒,這也不是對本身力量的讚頌,而只是它的一個因素,是應該予以容忍的,也是很難說清的。責難被重新分攤。在懲罰景觀中,從斷頭臺上彌散出一種混合的恐怖,把劊子手和罪犯都籠罩起來;這種恐怖總是要把受刑者所蒙受的恥辱轉換成憐憫或光榮,而且還常常把劊子手的合法暴力變成恥辱。現在,恥辱和目光的分佈與以前不同了。定罪本身就給犯罪者打上了明確的否定記號。公眾注意力轉向審訊和判決。執行判決就像是司法羞於加予被判刑者的一個補充的羞辱。

  因此,司法與執行判決保持著距離,將這種行動委託他人秘密完成。被懲罰是很丟人的,而實施懲罰也不光彩。這樣,司法就在自身和它所施加的懲罰之間建立了一個雙重保護體系。執行刑罰的人往往成為一個獨立部門;由於官僚機構對刑罰過程的掩蓋,司法就逃脫了有關責任。法國的情況十分典型。長期以來,監獄管理應該是內務部的責任,苦役犯監獄、苦囚船和罪犯殖民地的勞役管理則是海軍部和殖民地部的責任。除了這種角色分配,還有一種理論上的遁詞:不要以為我們法官有意懲罰才做出判決,這些判決的目的是使人改邪歸正、「治病救人」;在刑罰中,有一種勸惡從善的技術壓倒了純粹的贖罪,同時也使執行有損身份的懲罰任務的官員得到寬慰。在現代司法和執行司法者中有一種羞於懲罰的氣氛。當然這並不排除偶爾有激烈的情緒。這種羞愧感在不斷增強。由於這種心理創傷,心理學家和輔助道德矯正的公務員的數量急劇增多。

  因此,公開處決的消失就不僅標誌著這種場面的衰落,而且標誌著對肉體控制的放鬆。1787年,本傑明·魯思(Ben-jaminRuth)在「促進政治研究會」上說:「我僅僅希望,在不遠的將來,絞刑架、示眾住、斷頭臺、鞭答和裂屍刑輪這些刑罰史上的東西都被視為野蠻時代和野蠻國家的標記,理性和宗教對人們心靈影響微弱的證據」(Teeters,1935,30)。果然,六十年後,范米南(VanMeenen)在布魯塞爾宣佈第二屆教養大會開幕時,回憶起他的童年時代就好像在描述一個遙遠的過去:「我曾目睹過裂屍刑輪、絞刑柱、絞刑架、示眾柱比比皆是的大地;我曾目睹過被刑輪車裂的可怕殘骸」(慈善事業年鑒),529~530)。

  英國於1834年、法國於1832年廢除了打烙印的做法。1820年,英國就不再對叛國者使用全部的懲罰手段(西斯爾伍德就沒有被四馬分屍)。只有鞭刑在一些刑罰體系中依然保存著(俄國、英國和普魯士)。但是,一般而言,懲罰越來越有節制。人們不再(或基本上不再)直接觸碰身體,而是觸碰身體以外的東西。有人會對此提出異議,認為監禁、禁閉、強制勞動、苦役、限制活動區域、放逐等等在現代刑罰體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位置,而這些都是「體罰」。與罰款不同,它們直接影響人身。然而,懲罰與人的身體的關係畢竟與公開處決時代的酷刑中的情況不一樣了。現在,人的身體是一個工具或媒介。如果人們干預它,監禁它或強使它勞動,那是為了剝奪這個人的自由,因為這種自由被視為他的權利和財產。根據這種刑罰,人的身體是被控制在一個強制、剝奪、義務和限制的體系中。肉體痛苦不再是刑罰的一個構成因素。懲罰從一種製造無法忍受的感覺的技術轉變為一種暫時剝奪權利的經濟機制。

  如果說觸及和操縱罪犯的肉體對於法律來說依然是必要的,那這就要保持一定的距離,採用恰當的方式,遵循嚴格的規定,而且還要有更「高尚」的目的。由於有了這種新的限制,劊子手這種痛苦的直接製造者被一個技術人員大軍所取代。他們包括監獄看守、醫生、牧師、精神病專家、心理學家、教育學家等。他們接近犯人,高唱法律所需要的讚歌。他們反復斷言,肉體和痛苦不是法律懲罰行動的最終目標。今天,醫生會照顧死刑犯,直至最後一刻。他們作為慈善事業的代表和痛苦的安慰者與那些執行死刑的人共同工作。這是很值得玩味的。在即將行刑之際,犯人被注射鎮靜劑。這是一個司法保持克制的烏托邦:奪走犯人的生命,但不讓他有所感覺;剝奪囚犯的全部權利,但不造成痛苦;施加刑罰,但沒有任何肉體痛苦。訴諸心理一藥理學和各種心理「阻斷物」——哪怕是暫時的——是這種「非肉體」刑罰的一個合乎邏輯的結果。

  現代處決儀式證實了這一雙重進程:示眾場面的消失和痛苦的消除。這種趨勢影響了歐洲各種法律體系,雖然影響的速度不一樣。死刑對所有的人都一樣了,不再區分所犯的罪行和犯罪者的社會身份;死刑在瞬間完成,預先不再附加任何酷刑,事後也不再對屍體採取更多的處置;處決只傷害生命而非肉體。不再使用那種長時間的程序——用精心計算的間歇和連續的傷殘來拖延死亡和加劇死亡的痛苦。

  死不再使用那種處死武君者的綜合酷刑或18世紀初《絞刑不足以懲罰》(1707年)的匿名作者所鼓吹的那種酷刑,即先用輪刑將犯人肢解,再鞭打使其昏厥,再用鐵鍊將其吊起來,最後使其慢慢地餓死。也不再使用下述死刑,即或者把犯人放在枝條編的席子上(防止他的頭部被路石撞碎),沿街拖拉,或者割破他的肚皮,使內臟翻露出來,讓他親眼看著這些內臟被扔到火上,最後砍頭和分屍。」把這「千百種死刑」簡化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死刑,這就確定了一種關於懲罰行為的全新道德。

  早在1760年,英國就試製了一種絞刑機(為處死費勒爵士而研製的)。它使用了一個支撐台。這個支撐台可以在犯人腳下張開。這就避免了死亡的拖延,還避免了犯人與劊子手之間的衝突。這個絞刑機經過改進,最終在1783年正式採用。同年還廢除了從倫敦紐蓋特監獄到泰布倫刑場的傳統遊街儀式。同年,在戈登暴動之後,利用重建監獄的機會,在紐蓋特監獄設立了絞刑架(見H山bert,85~86)。法國1791年法典的著名第3條規定:「凡被判處死刑者均處以斷頭。」這包含著三重意義。首先,對一切入使用同一種死刑(用1789年12月1日通過的吉洛丹的提案中的說法:「無論犯罪者具有何種身份和地位,相同罪行將受到相同懲罰」)。其次,一下完成對每一個犯人的死刑,不再使用「拖延時間從而十分殘酷的」處決方式,諸如勒佩爾蒂埃所指責的絞刑架。第三,懲罰只是針對犯人個人,因為斬首原來是用於貴族的死刑,對於犯人家庭來說是恥辱最小的。

  1792年3月首次使用的斷頭機最完善地體現了這些原則。死刑被簡化為明顯可見但瞬間便完成的事情了。法律、執法者與犯人身體的接觸也只有一瞬間了。再也沒有體力較量了。劊子手只須如同一個細心的鐘錶工人那樣工作就行了。「經驗和理智表明,過去使用的砍掉犯人頭顱的方法使犯人面臨比喪失生命更可怕的酷刑,而這正是當時法律的明確意圖;因此,處決應該在一瞬; 用一次打擊來完成。但實例表明很難做到這一點。為了達到完善的方法,必須依賴固定的機械手段——因為其力量和效果是能夠確定的。……製造這種準確無誤的機械是十分容易的事情;根據新法律的意圖,斬首將在瞬間完成。如果這種機器看來是十分必要的,它就不會引起任何轟動,甚至不會引人注意」(Saint-Edme,161)。正如監獄剝奪人的自由,也正如罰款減少人的財富,斷頭機也是在幾乎不觸及人的肉體的情況下奪走人的生命。其目的就是對一個擁有各種權利,包括生存權的司法對象行使法律,而不是對一個有疼痛感覺的肉體行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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