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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酷刑 第一章 犯人的肉體(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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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犯人作息日冬天從早上6點開始,夏天從早上5點開始。每天勞動9小時,學習2小時。作息日冬天晚上9點結束,夏天晚上8點結束。 第18條:起床。第一次擊鼓時,看守打開囚室門,犯人必須起床穿衣,並保持肅靜。第二次擊鼓時,他們必須穿好衣服,整理好床鋪。第三次擊鼓時,他們必須整隊出發,到小教堂做晨禱。每次擊鼓間隔5分鐘。 第19條:祈禱由牧師主持,誦讀道德或宗教經文。整個過程不超過半小時。 第20條:勞動。夏天5點3刻,冬天6點3刻,犯人到院子裡洗臉洗手,領取第一份麵包。隨後,他們編成勞動小組開始工作。勞動時間夏天必須從6點開始,冬天必須從7點開始。 第21條:進餐。犯人在10點鐘暫停工作,到食堂就餐。他們必須先在各自院子裡洗手,然後分組進餐。午餐後休息到10點40分。 第22條:學習。10點40分,隨著擊鼓聲,犯人列隊分組到教室。上課時間為2小時,交替學習讀寫、繪畫和算術。 第23條:12點40分,犯人以組為單位離開教室,回到各自院內休息。12點55分,隨著擊鼓聲,犯人按勞動小組集A 第24條:1點,犯人必須回到工作車間,工作到4點。 第25條:4點,犯人離開車間到院子裡洗手,然後按就餐小組集合。 第26條:5點以前是晚餐和休息時間,5點整返回車間。 第27條:夏天7點,冬天8點,勞動結束。在車間裡最後一次發放麵包。由一名犯人或一名看守用一刻鐘時間誦讀一段道德教誨。然後做晚禱。 第28條:夏天7點半,冬天8點半,犯人必須回到各自囚室,書先須在院子裡洗手和檢查衣物。第一次擊鼓時,他們必須脫去衣服,第二次擊鼓時,必須上床就寢。看守鎖好牢門,在走廊巡視,確保秩序和肅靜」(Faucher,274~282)。 我們已經看到了一次公開處決和一份作息時間表。它們懲罰的不是同一種罪行或同一種犯人。但是它們各自代表了一種懲罰方式。其間相隔不到一個世紀。但這是一個時代。正是在這段時間裡,無論在歐洲還是在美國,整個懲罰體制在重新配設。這是傳統司法「醜聞」迭出、名聲掃地的時代,也是改革方案紛至遝來、層出不窮的時代。當時出現了一種新的有關法律和犯罪的理論,一種新的關於懲罰權利的道德和政治論證;舊的法律被廢棄,舊的慣例逐漸消亡。各國各地紛紛醞釀或制定「現代」法典:俄國在1769年,普魯士在1780年,賓夕法尼亞和托斯坎尼在1786年,奧地利在1788年,法國在1791年、共和4年、1808年和1810年。這是刑事司法的一個新時代。 在眾多變化中,我將考慮的是這樣一種變化:作為一種公共景觀的酷刑消失了。今天我們可能對此不以為然。但在當時,或許這曾引發了無數慷慨激昂的華麗文字,或許這曾被人興奮地大肆渲染為「人性勝利」的進程,從而無須更深入地分析。再者說,與重大的制度改造、明確統一的法典和。司法程序的制定相比,與普遍採用陪審團制度、確定刑罰的性質以改造教養為主以及自19世紀起愈益明顯的因人量刑的趨勢相比,這種變化又算得了什麼?不那麼直接的肉體懲罰,在製造肉體痛苦的技術方面的慎重,不再被展示得更微妙、更溫和的折磨,這些不應被視為更深刻變化的一個具體例子、一種附帶的結果嗎?但是,畢竟存在著這樣一個事實:即在幾十年前,對肉體的酷刑和肢解、在面部和臂部打上象徵性烙印、示眾和暴屍等現象消失了,將肉體作為刑罰主要對象的現象消失了。 到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陰森的懲罰盛會雖然在各地還時而零星地出現,但畢竟在逐漸消逝了。在這種轉變中有兩個進程。它們不是同步的,而且原因各異。第一個進程是作為公共景觀的懲罰消失。懲罰的儀式因素逐漸式微,只是作為新的法律實踐或行政實踐而殘存下來。公開認罪在法國於1791年首次廢除,後來雖曾有過短暫的恢復,但在1830年被再次廢除。示眾柱刑在法國於1789年廢除,在英國於1837年廢除。在奧地利、瑞士以及美國的一些州,如賓夕法尼亞,曾使用囚犯從事公益勞動,如清掃城市街道、修整公路。這些身穿囚衣、剃了光頭的犯人「被帶到公眾面前。對這些懶漢和惡棍的嘲弄,常常激怒他們。他們很自然地會對挑釁者進行瘋狂的報復。為了防止他們以牙還牙,給他們戴上鐵頸圈和腳鐐,上面還綁著炸彈。他們拖著鐵鍊,從事丟人現眼的雜役。警衛縣挎刀劍、短論和其它武器進行監督」(RobertVaux:《短論集》,轉引自Teeters,1937,24)。 到18世紀末或19世紀初各地實際上廢除了這種做法。在法國,公開展示犯人的做法延續到1831年,並受到激烈的批評。雷阿爾(Real)指責說,這是一種「令人作嘔的場面」。這種做法最終在1848年4月被廢除。以往用鐵鍊拴成的囚犯隊伍跋涉整個法國,遠至布雷斯特和土倫。 到1837年取而代之的是不顯眼的黑色囚車。懲罰逐漸不再是一種公開表演。而且,依然存留的每一種戲劇因素都逐漸減弱了,仿佛刑罰儀式的各種功能都逐漸不被人理解了,仿佛這種「結束罪惡」的儀式被人們視為某種不受歡迎的方式,被人們懷疑是與罪惡相聯的方式。在人們看來,這種懲罰方式,其野蠻程度不亞於,甚至超過犯罪本身,它使觀眾習慣于本來想讓他們厭惡的暴行。它經常地向他們展示犯罪,使劊子手變得像罪犯,使法官變得像謀殺犯,從而在最後一刻調換了各種角色,使受刑的罪犯變成憐憫或讚頌的對象。早在1764年,貝卡利亞(Beccaria)」就指出:「極其恐怖的謀殺被人們不動聲色地、若無其故地重演著」(Beccaria,101)。公開處決此時已被視為一個再次煽起暴力火焰的壁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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