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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四


  202.我們已經承認,在很小的戰鬥中(例如很小的騎兵部隊的戰鬥)可能沒有這種區分。現在產生的問題是,如果部隊大到某種程度,是否最後也會沒有這種區分。當然,這不是說是否會不使用火力(假如是這樣,這個問題本身就自相矛盾了),而是說兩個行動的明顯的界限是否會消失,以致人們不能把它們看作是兩個分開的行動。

  203.也許有人會說,一個步兵營在衝鋒之前應該先射擊;一個行動必須在另一個行動之前進行,因此就產生了兩個不同的行動。僅僅對步兵營說來情況是這樣的,而對更大的部隊,如旅就不是這樣了。旅並沒有規定所有步兵營都一定要有射擊階段和決戰階段,它從一開始就力求達到它所接受的目標,而把劃分階段這件事交給各營去解決。

  204.這樣,統一的規定當然就沒有了,誰還看不到這一點呢?當一個營同另一個營相距很近地並列作戰時,一個營的勝敗必然會對另一個營有影響,而且,由於我們的燧發槍的射擊效果不大,要獲得射擊效果就需要很長的持續時間,因此這種影響必然會更大和更有決定性意義。基於這個原因,在旅裡必須對破壞行動和決戰行動在時間上作某種一般的區分。

  205.但是,更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在進行決戰時比在進行破壞行動時更喜歡使用新銳的部隊,至少是另外一些部隊。這些部隊是從預備隊中抽出來的,而預備隊就其性質來說應該是一種共同的財富,不能事先一營一營地加以分割。206.正如為戰鬥一般地劃分階段的需要從各個營轉到旅一樣,這種需要同樣地也會由旅轉到師,由師再轉到更大的部隊。

  207.

  208.因此,一個較大的部分的各次決戰不會象一個較小的部分的決戰那樣結成一個整體,而是在時間和空間上有更多的區分,儘管如此,這兩種不同活動的顯著區別自始至終還是非常明顯的。

  209.各個部分可能很大,彼此分離得很遠,以致它們在戰鬥中的活動雖然還是受統帥的意志的指揮(戰鬥的獨立性就是由此決定的),但是這種指揮只限于作出最初的規定,或者,最多也不過是在整個戰鬥過程中作出兩三點規定。在這種場合,這個部分差不多就要完全由自己組織戰鬥了。

  210.一個部分根據自己的情況所進行的決戰越大,這些決戰對整體的決戰就越能起決定性作用。甚至可以把這些部分想像成為這樣:在它們所進行的決戰中已經包含了整體的決戰,整體本身的決戰行動已經不再是必要的了。

  211.舉例。一個旅在一次大會戰(參加會戰的第一級單位是軍)中,可能一開始就接受佔領一個村莊的任務。這個旅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就要獨立地利用破壞行動和決戰行動。佔領這個村莊可能對整體的決戰或多或少有些影響,但是,如果說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整體的決戰,或者甚至它本身就是整體的決戰,那是不符合事物的性質的,因為一個旅在會戰的開始階段是整體的一個很小的部分,不能決定整體的決戰;我們卻可以相反地把佔領這個村莊看作僅僅是破壞措施,它只能使敵人的軍隊受到削弱和損傷。

  與此相反,如果我們設想÷個兵力很大的軍(它也許是整個兵力的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奉命佔領敵人陣地的某個重要部分,那麼這個軍就很容易變得十分重要,以致它能夠決定整體的勝敗,而且一旦這個軍達到了自己的目的,其他決戰就不再必要了。有時,由於距離和地形的原因,也可能在會戰過程中只能給這個軍下達很少的指示,因此必須同時把準備和決戰的任務一起交給它。這樣一來,整體共同的決戰行動就可能根本不進行,而是分解為幾個大單位的獨立的決戰行動了。

  212.這種情形在大會戰中是常見的,因此,把戰鬥死板地區分為兩種活動的想法是同這種會戰的進程矛盾的。

  213.我們這樣肯定和重視戰鬥活動的這種區別,完全不是為了要人們重視這兩種活動的正規的區分和界限,並把這一點作為一個實際的原則來看待,而只是想把根本不同的事物在概念上區分開來,並且指出,這種內在的區別自然也決定著戰鬥的形式。

  214.戰鬥在形式上的區分在小部隊的戰鬥中表現得最為明顯,這時,簡單的火力戰和白刃戰是互相對立的。進行戰鬥的部隊越大,這種區分就越不顯著,因為在這裡產生兩種行動的兩種戰鬥形式,在這兩種行動中又交織起來了;但是在這裡兩種行動的本身卻更大了,它們佔用的時間就更多了,因而在時間上彼此相隔得更遠了。

  215.只要決戰已經由第一級單位進行,對整體來說,這種區分也就沒有必要了。然而,即使如此,大體上還是會出現這種區分的痕跡的,因為人們不管是認為各個單位必須同時發動決戰,還是按照一定的順序逐次發動決戰,總是力圖把這些不同單位的決戰在時間上聯繫起來。

  216.因此,對整體來說,這兩種行動的區別是決不會完全消失的,而在整體中消失了的那部分,在第一級各單位中也會重新出現。

  217.對我們的觀點應該作這樣的理解,而且只有作這樣的理解,才能既不致失去現實意義,又可以使一個戰鬥(不管這個戰鬥是大是小,是部分戰鬥還是整體戰鬥)的指揮官注意發揮兩個行動各自應起的作用,以免過早地行動或者貽誤時機。

  218.如果沒有給破壞行動以充分的空間和時間,如果輕率從事,那麼就會過早地行動;其後果是決戰得到不利的結局,這種後果有時是完全無法挽救的,有時會留下嚴重的不利。

  219.如果由於缺乏勇氣,或者由於認識錯誤沒有在時機成熟時進行決戰,那都是貽誤時機;其後果是,無論如何都會造成兵力的浪費,也可能帶來實際的不利,因為決戰的成熟不僅取決於破壞行動的持續時間,而且也取決於其他條件,也就是取決於時機是否有利。

  戰鬥計劃的定義

  220.(1 )戰鬥計劃能使戰鬥統一起來;每一個共同的行動都需要有這種統一。這種統一不是別的,就是戰鬥的目的。各個部分為了最好地達到目的所需的規定,都是根據戰鬥目的作出的。因此,戰鬥計劃就是確定戰鬥目的,並根據這一目的作出各種規定。

  (2 )我們在這裡把計劃理解為給戰鬥作出的一切規定(不管這些規定是在戰鬥前、戰鬥開始時還是在戰鬥過程中作出的),也就是理解為智力對物質的整個作用。

  (3 )有的規定是必須而且可以事先作出的,有的規定卻是臨時作出的,這兩種規定之間顯然有很大差別。

  (4 )前一種規定是真正的計劃,後一種規定可以稱之為指揮。

  221.

  222.計劃的一部分已經固定地包含在軍隊的編組中,因此許多單位歸併為少數幾個單位。

  223。這種編組在部分戰鬥中比在整體戰鬥中更為重要,在部分戰鬥中,它往往構成整個計劃,而且部隊越小,情況越是如此。在一次大會戰中,一個步兵營除了根據操典和操場教練的規定進行部署以外,不會作很多其他的部署;但對一個師來說,這些就不夠了,就需要更多的專門的規定了。

  224.而在整體戰鬥中,即使是最小的部隊,編組也很少等於全部計劃,相反,為了能夠自由地進行一些特殊的部署,在計劃中往往要改變原來的編組。一個對敵人小防哨進行襲擊的騎兵連,往往要象一支大部隊一樣分為幾個單獨的縱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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