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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項措施是設置適當的軍需機關,以便在部隊休息的任何時刻都能從遠方運來糧食。這樣,就可以隨時放棄屋主供養的方法而改用另一種給養方法。

  屋主供養這種方法有很多優點,因為它不需要任何運輸工具,而且在最短的時間內就能作到。當然,這要以部隊一般都進行舍營作前提。

  二、軍隊強征。一個單獨的營有必要在一些村莊附近野營時,可以指定這些村莊供給給養品。從這一點看,這種取得給養的方法在實質上同前一種方法沒有什麼不同。但是,象常見的那樣,如果在一個地點設營的部隊人數很多,那麼為了供給一個較大的整體( 如一個旅或一個師)所需要的給養,除了從一些地區共同進行強征,然後再來分配外,就沒有別的辦法。人們一眼就可以看出,這種方法決不能為大量的軍隊取得必要的給養。在一個地區強征到的糧食比部隊在這個地區舍營時所能得到的糧食要少得多。因為在舍營時三四十個士兵進入一戶農民家裡,必要時甚至能夠把農民最後的一點糧食都弄到手。但是,派遣一個軍官帶領幾個士兵去強征,既沒有時間,也沒有辦法把一切存糧都搜出來,而且常常缺乏運輸工具,因此只能得到現有糧食中的很少一部分。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大量軍隊密集在一個地點上野營,那麼對於整個軍隊的需要來說,能夠很快征到給養品的那些地區就顯得太小了。一支三萬人的部隊,只在半徑為一普裡的圓圈內,。也就是在三四平方普裡的面積內強征給養品會得到什麼結果呢?是得不到好結果的,他們很少能夠征到所需要的東西,因為,大多數鄰近的村莊已有別的部隊在宿營,這些部隊是不會讓村莊把東西交出來的。最後,這種方法常常造成很大的浪費,因為個別的部隊得到的東西超過了他們的需要,許多東西沒有食用就扔掉了,等等。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用這種強征的方法解決給養問題,只有在部隊不太大時(即對八千至一萬人的師來說) ,才能收到成效。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只能當作一種不得已的辦法。

  一切直接在敵前行動的部隊(例如前衛和前哨) ,在向前運動時,通常不可避免地要採用這種方法,因為在它們要到達的地點根本不可能事先準備好糧食,而且通常距離為軍隊主力所徵集的糧食太遠。此外,獨立行動的別動隊也只能採用這種方法。最後,在萬一沒有時間和無法採用其他方法的一切情況下,也不可避免地要用這種方法。

  軍隊越是適於採取正規徵收的方法,時間和環境越是允許採用這種方法,取得給養的結果就越好。但是,時間往往不允許採取這種正規徵收的方法,而軍隊用強征的方法直接取得給養卻可以快得多。

  三、正規徵收。無可爭辯,這是籌備給養的最簡單和最有效的方法,也是現代一切戰爭的基礎。

  這種方法同前一種方法的差別主要在於,正規徵收是在地方當局參加下進行的。這時,在有存糧的地方不是用暴力強取存糧,而是經過合理的分派,要居民有秩序地交納出來。這種工作只有地方當局才能作好。

  在這裡,一切都取決於時間。時間越多,分派就越普遍,負擔就越輕,效果就越理想。甚至也可以把現金採購作為輔助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正規徵收就和第四種方法近似。

  在本國內集中軍隊時,採用這種方法是毫無困難的,在軍隊後撤時,通常也不會遇到什麼困難。與此相反,在進入尚未佔領的地區時,安排正規徵收的時間就較少。通常前衛只不過比主力先到一天。前衛只能對地方當局提出要求,要他們在某地準備好多少糧秣。這時只能在附近的地方,即周圍幾普裡的範圍內籌集和徵收糧秣。所以,對人數較多的軍隊來說,如果自己不攜帶幾天的給養,只靠在匆忙中征-收的糧秣是遠遠不夠用的。因此,軍需機關的任務就是掌管這些糧秣,把它只分發給那些毫無儲備的部隊。但是,困難是會逐日減少的,因為能夠徵收糧秣的距離在一天天擴大,地區的面積隨之擴展,徵收的效果也會隨之增大。如果可供徵收糧秣的地區在第一天只有四平方普裡,那麼在第二天就會有十六平方普裡,在第三天就會有三十六平方普裡。也就是說,第二天比第一天增加了十二平方普裡,第三天又比第二天增加了二十平方普裡。

  當然,這裡所談的只是大致的情況,徵收糧秣的地區的擴大還受許多其他情況的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剛剛住過軍隊的地方不可能象沒有住過軍隊的地方那樣提供很多的糧秣。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徵收糧秣的地區的半徑每天也可以擴大二普裡以上,即擴大三四普裡,有些地方還可能更多一些。

  為了把分派的糧秣,至少其中的大部分確實能夠徵收到手,當然要依靠配屬給地方當局的征糧隊行使權力,但更重要的是要使全體居民害怕負責任、受到懲處和虐待,使他們通過這一切感到普遍的壓力。

  我們不打算敘述軍需機關和給養制度的複雜的全部細節,我們只談這種方法可能取得的結果。

  根據對一般情況的考察得出的、並為革命以來歷次戰爭的經驗所證實了的結論是:一支軍隊,即使兵力很大,只要它帶有幾天的糧食,採用正規徵收的方法無疑是可以解決給養問題的。軍隊到達某地後立即可以採用這種方法,最初只限於附近的地方,以後越來越擴大徵收地區的範圍,而且越來越由更高的當局進行安排。

  除非當地的力量已經枯竭,非常貧困或遭到嚴重破壞,否則,這種方法是永遠可以使用的。軍隊駐止的日期較長時,要求可以一直提到最高的地方當局,它在安排時當然就能使負擔盡可能地平均些,還可以通過收購來減輕徵收糧食的壓力。而且,即使是外國軍隊,如果它想較長時期駐在我們的國土上,通常也不會那樣粗暴而無所顧忌地把全部的給養負擔完全加在當地民眾身上。正因為如此,這種徵收方法便逐漸地自然而然地接近於倉庫供給的方法,但不會因此就完全變為另一種方法,它對軍事活動的影響也不會有顯著的變化。這是因為,儘管可以從較遠的地方運來糧食補充當地的糧食,但是當地依然是軍隊取得給養的真正源泉。這同十八世紀戰爭中的給養情況,即給養通常完全由軍隊獨立管理與地方毫無關係的那種情況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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