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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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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方法主義 為了要說清楚在戰爭中起著如此巨大作用的方法和方法主義的概念,我們必須概略地觀察一下支配一切行動的那套邏輯層次(這象一級級的政府機構一樣) 。 法則,這一始於認識和行動都同樣適用的最普遍的概念,就詞義來講,顯然具有某種主觀性和武斷,性,但是它卻恰好表達了我們和外界事物所必須遵循的東西。對認識來說,法則表明事物同它的作用之間的關係,對意志來說,法則是對行動的一種規定,與命令和禁令具有同等的意義。 原則;同法則一樣是對行動的一種規定,但它只有法則的精神和實質,沒有法則那樣死板固定。當現實世界的複雜現象不能納入法則這種死板固定的形這時,運用原則就可以使判斷有較多的自由。因為在原則不能適用的場合,必須依靠判斷來處理問題,所以,原則實際上只是行動者的依據或指南。 如果原則是客觀真理的產物,因而適用於所有的人,那麼它就是客觀的; 如果原則含有主觀的因素,只對提出它的人有一定價值,那麼它就是主觀的,通常稱為座右銘。 規則,常常被理解為法則,但是卻和原則具有同等的意義,因為,人們常說沒有無例外的規則,卻不說沒有無例外的法則。這表明,人們在運用規則時可以有較多的自由。 在另一個意義上講,規則還是根據外露的個別特徵去認識深藏的真理並確定完全符合這一真理的行動準則的手段。所有賭博的秘訣和數學上的簡便法等就是這一類的規則。 細則和守則,也是對行動的規定,它涉及的是一些更細小、更具體的情況,這些情況太多而且過於瑣碎,不值得為它們建立一般性的法則。 最後,還有方法和方法主義。方法是從許多可能的辦法中選擇出來的一種常用的辦法,方法主義則是根據方法、而不是根據一般原則或個別細則來決定行動。這裡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用這種方法去處理的各種情況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事實上不可能完全如此,因而,相同的部分至少應該盡可能多些,換句話說,這種方法應該適用於最可能出現的那些情況。因此,方法主義不是以個別的情況為前提,而是根據各種相似情況的概然性提出一種適用於一般情況的真理。如果以同樣形式反復運用這一真理,那麼不久就可達到機械般的熟練程度,最後,就幾乎可以自然而然地作出正確的處理。 法則這個概念,對於認識作戰來說是多餘的,因為戰爭中錯綜複雜的現象不是很有規律的,而有規律的現象又不那麼錯綜複雜,所以,法則這個概念並不比簡單的真理更為有用。凡是能用簡單的概念和言詞來表達的,如果用了複雜的、誇張的概念和言詞,那就是矯揉造作,故弄玄虛。在作戰理論中,法則這個概念對行動來說也是不造用的,因為在這裡各種現象變化多端而且極為複雜,所以普遍得足以稱為法則的規定是沒有的。 但是,如果想使作戰理論成為固定的條文,那麼原則、規則、細則和方法都是不可缺少的概念,因為在國定的條文中真理只能以這種結晶的形式出現。 在作戰方法中,戰術理論最可能成為固定的條文,因此,上述概念在戰術中也最為常見。非不得已,不得用騎兵攻擊敵人隊形完整的步兵;在敵人進入有效射程以前,不得使用火器;戰鬥中要儘量節約兵力,以備最後使用; 這些都是戰術原則。所有這些規定並不是在任何場合都是絕對可用的,但是指揮官必須銘記在心,以便當這些規定中所包含的真理可以發揮作用時,不致失去機會。 如果發現敵人生火做飯的時間反常,就可以斷定敵人準備轉移,如果敵人在戰鬥中故意暴露自己的部隊就意味著準備佯攻,那麼這種認識真理的方法就叫做規則,因為從這些明顯的個別情況中可以推斷出敵人的意圈。 如果說,在戰鬥中一旦發現敵人開始撤退炮兵就應該立即猛烈地攻擊敵人是一條規則,那就是說,從這樣一個個別現象中推測出整個敵情,根據這個敵情得出了一條行動規定。這個敵情就是: 敵人準備放棄戰鬥,正開始撤退,而在這個時候,它不宜進行充分的抵抗,也不象在撤退過程中那樣便於完全擺脫我方。 至於細則和方法,只要訓練好了的軍隊能夠掌握它們並把它們作為行動的準則,那麼戰爭準備的理論就會在作戰中起作用。有關隊形、訓練、野戰勤務的一切規定都是細則和方法。有關訓練的規定主要是細則,有關野戰勤務的規定則主要是方法。這些細則和方法在實際作戰中都是有用的現成的辦法,因此,必然會作為現成的辦法被包括在作戰理論中。 但是,對於自由使用軍隊的活動卻不能規定細則,即不能規定固定的守則,因為細則是不能自由運用的。 與此相反,方法則是執行任務的一般辦法〈如前所述,這種辦法是根據概然性制定的〉,它可以把原則和規則的精神貫徹到實際運用中去,只要它不失去本來面目,不成為一套絕對的和死板的行動規定〈即體系〉,而是代替個人決斷的一種捷徑,是一般辦法中可供選擇的最好方法,它就可以列入作戰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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