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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庭(3)


  他發現一些與聖傑羅姆的結論不相吻合的東西,便把《新約》譯成自己的語言,把手稿散發到普羅旺斯各地。

  起先他的活動並未引起很大注意。他渴望貧窮的熱情似乎沒有危險。他很有可能被說服,為願意過真正艱苦生活的人建立一種新型的修道院式禁欲條令,他還指責現存的修道院有點兒太奢侈太舒服了。

  羅馬是很會為信仰熱情過盛而常常鬧出亂子的人找到適當發洩場所的。

  但是一切都要按照常規和先例辦。如此說來普羅旺斯的「純潔人」和裡昂的「窮人」真是棘手萬分。他們不僅不告訴教皇他們的所作所為,甚至還膽大包大地公然宣稱沒有職業教士的指點他們也能成為完美的好基督徒,羅馬的主教在自己的司法權限之外沒有權力告誡人們應該做什麼和信仰什麼,正如培爾塔利的大公爵或巴格達的哈裡發也沒有這種權力一樣。

  教會當時處於進退維谷的境地,實事求是他講,它等待了很長時間才最後決定訴諸武力根除這些異端邪說。

  但是如果一個組織基於的原則是:只有一種正確的思想和生活方式,其它的都是臭名昭著人所不恥的,那麼當它的權威受到質詢時,它就必然會採取極端措施。

  教會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也就無法生存,這終於迫使羅馬採取果斷行動,制定出一整套懲罰條例,使以後的持異見者都心懷恐懼。

  阿爾比教徒(以阿爾比城命名的異教徒,該城是新教義的發祥地)和沃爾多教徒(因其創始人彼得·沃爾多得名)在國家中的政治地位並不高,因而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他們被選中做為第一批犧牲品。

  一個教皇的代表統治了普羅旺斯好幾年,他把那裡當作被征服的領土作威作福,結果被殺死了。這給英諾森三世的干涉提供了藉口。

  他召集了一支正規十字軍,攻擊阿爾比教徒和沃爾多教徒。

  在四十天內志願加入討伐異教徒的遠征軍的人可以在欠債中免交利錢,可以赦免過去和將來的一切罪孽,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內不受一般法庭的審判。這些恩惠煞是可觀,北歐的人正求之不得。

  攻打普羅旺斯的財豐物盛的城市能夠得到精神上和經濟上的報答,千里迢迢到東方的巴勒斯但打仗所能得到的好處和榮譽也不過如此,北歐人怎麼會不去從軍奔赴路程短一些的地方呢?

  那時「聖地」已被人們遺忘,法國北部、英國南部、奧地利、薩克森和波蘭貴族紳士中的敗類紛紛擁往南方以躲避地方長官,把已經空蕩的錢箱重新裝滿,把一切災禍部推在富裕的普羅旺斯人身上。

  被十字軍絞死、燒死、斬首或大卸八塊的男女老幼的數目眾說不一,我也不清楚究竟有幾萬人送了命。各地在正式的執行大規模死刑後很少提供具體數字,通常都在兩千和兩萬之間,視城鎮大小而定。

  貝濟埃城被佔領後,十字軍士兵分辨不出哪些是異教徒,哪些不是,左右為難。這個問題被送到隨軍的教皇代表精神顧問那裡。

  這傢伙說:「孩子們,幹吧,把他們都殺死。主知道誰是良民。」

  有一個英國人叫西蒙·德。蒙特福特,是個久經沙場的正牌十字軍。他殘暴無比,嗜血成性,不斷變出新花樣殺戮掠奪。作為對他的「功績」的報答,他得到了大片剛被他搶掠過的土地,他的部下也按「功」分得賞賜。

  剩下幾個個免遭殺戮的沃爾多教徒慌忙逃入人跡罕至的庇耶德蒙山谷,建立了一個自己的教會,直至十六世紀的基督教改革運動。

  阿爾庇教徒的命運更糟。經過一個世紀的折磨和絞刑之後,他們的名字從宗教法庭的報告中消失了。不過三個世紀之後,他們的教義稍做改變又捲土重來,倡導者是個撒克遜教士,叫馬丁·路德。這個教義掀起了一場改革,打破了一千五百年來教廷的壟斷。

  當然,這一切都瞞過了英諾森三世的機敏眼睛,他還以為困難局面已經終止,絕對服從的信條已經成功地確立了。《路加福音》中有一條著名的命令,講的是一個人想舉辦一個晚會,他發現宴席上有空位子,幾個客人還沒有來,便對僕人說:「到大路上去,把他們拉進來。」現在這條命令又一次實現了。

  「他們」,也就是異教徒,被拉進來了。

  怎樣留住他們是教會面臨的問題,直到許多年後這個問題才得到解決。

  由於地方法庭未能完成自己的使命,諸如在第一次阿爾庇教徒造反時組織的特別調查法庭便在歐洲其它首都紛紛建立起來。法庭專門審判所有異端邪說,後來人們乾脆稱它們為「宗教法庭」。

  甚至在今天宗教法庭早已不起作用的時候,這個名字仍然使我們心驚肉跳。我們仿佛看見哈瓦那的黑牢,裡斯本的刑具室,克拉科夫的生銹鐵鍋和烙人的刑具,黃色的兜帽和黑色的面紗,以及一個下額寬大的國王凝視著一排排望不到邊的男男女女慢慢地走向絞架。

  十九世紀後期的幾部通俗小說的確描寫了令人髮指的野蠻行徑,我們可以把其中百分之二十五的內容歸於作者的想像,百分之二十五歸於異教徒的偏見,即使這樣所剩下的恐怖也足以證明所有秘密法庭都是難以容忍的魔鬼,在文明世界中是絕不會被容忍的。

  亨利.查理利在煞費苦心寫成的八卷書中講敘了宗教法庭的活動。我在這裡把它縮減至兩三頁,要在這樣短的篇幅內對中世紀最複雜的問題做一精闢解釋當然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一個宗教法庭能與如今的最高法院或國際仲裁法庭相比。

  在不同的國家裡有形形色色的宗教法庭,它們又都負有不同的使命。

  最著名的是西班牙的皇家宗教法庭和羅馬的聖宗教法庭。前者帶有局部性質,監督伊比利亞半島和美洲殖民地的異教徒。

  後者的魔爪伸往歐洲各地,在大陸北面燒死了聖女貞德,在南面燒死了喬達諾·布魯諾。

  嚴格他講,宗教法庭沒有殺過一個人,這倒是真的。

  由教士組成的法庭宣判之後,異教罪犯便被送到非宗教的當局手裡,當局可以用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他。不過當局如果沒能判處他死刑,便會招致許多麻煩,甚至被逐出教會或失去教廷的支持。如果罪犯逃離了此難,投有被送到地方當局,這類事也曾發生過,那麼他受的磨難就更大,因為他會被囚在宗教法庭的孤獨牢房裡慘熬餘生。

  由於在火刑柱上了卻殘生比在岩石城堡的黑洞裡緩慢發瘋而死的恐懼還要好受一些,許多無辜的囚犯便大包大攬承認各種罪名,以期被判處異端邪說罪而早日脫離苦海。

  談論這個題目要不帶偏見是很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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